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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必须用证据说话,我们不是刑侦人员也不是检察人员,对案件,比如走访,口供,现场,证人证物,凶案发生的始末等并不了解,还是谨慎些开口的好。所谓羁押必要性,并非单指犯罪羁押,比如精神类疾病的,可能对社会及个人造成威胁的,也会采取强制措施。另外按照流程批捕后,检察院是否做出起诉与不起诉的决定也至关重要。我个人认为,目前最重要的是认定受害人(女孩)母亲是否存在杀人的主观故意性。若是明知入室歹徒已经没有任何威胁性,还故意砍杀泄愤。那么,首先是受害人母亲是否存在上诉刑侦机关所说的精神问题,这是可以从轻处罚甚至不高至刑罚的。第二,受害人母亲护家人心切,害怕入室歹徒还有起来反抗的能力,所以多次砍杀,属于无主观故意,无限制正当防卫,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第三,受害人母亲明知入室歹徒已经没有反抗能力,故意将其砍死,避免身体痊愈后又来报复。存在事实上的主观故意性,但事出有因,根据入室歹徒前科及学校,村里,公安机关等多处卷宗,批捕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基于事实原由,做出罪轻判决。至于入室歹徒的父亲,那就好笑了,自己不配合公安机关管教儿子,自然有别人帮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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