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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牡蛎黄

[原创] 男子骚扰女大学生,持刀入室行凶遭反杀!检方:正当防卫;警方: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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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21 16:19
只要进屋行凶,主人就是无限防卫。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21 16:42
警方明显出警不力,我不相信,一个外来人口,能够那么嚣张多次潜入人家家中施暴,真抓,抓不到吗?自己一家人生命受到威胁了,你跟我说确定对方有没有继续伤害的能力?操蛋的国家法律,在西方国家,非法入室可以直接击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21 16:46
正当防卫,该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21 17:07
带着武器强闯民宅就可以直接杀掉不用付任何责任,法律应该这样制定 ,在美国就算空手闯入民宅一样可以直接毙掉不用负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21 17:37
正当防卫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21 17:39
厉害啊,先不抓,养贼,最后不管是哪边死人了,都可以把另一方抓起来,升官发财可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21 17:46
活该!又不看看自己什么身份!该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21 17:55
持凶器入室本就是非法入侵加之对室主生命威胁,室主已受伤。试问警方正当防卫如何定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21 17:57
不能一刀切认定正当防卫,如果仅仅只是一次潜入,紧急情况,反杀可以认定正当防卫,但是这人是多次潜入,谁敢拍胸脯说,这家人不是心狠手辣,问了别人,晓得正当防卫免罪,借机伤人致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21 17:59
这个法律把人民弄的人心慌慌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21 18:07
让歹徒到警察家里做同样的事!看是不是正当防卫?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21 18:13
只能说能说出这种话的警察他也配成为执法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21 18:15
如果此事发生在他家他早就说是正当防卫了!

发表于 2019-1-21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47号指导案例:【指导意义】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司法实践通常称这种正当防卫为“特殊防卫”。

刑法作出特殊防卫的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同时肯定防卫人以对等或超过的强度予以反击,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必顾虑可能成立防卫过当因而构成犯罪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如果面对不法侵害人“行凶”性质的侵害行为,仍对防卫人限制过苛,不仅有违立法本意,也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

适用本款规定,“行凶”是认定的难点,对此应当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必须是暴力犯罪,对于非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行为,不能认定为行凶;二是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对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危险。在具体案件中,有些暴力行为的主观故意尚未通过客观行为明确表现出来,或者行为人本身就是持概括故意予以实施,这类行为的故意内容虽不确定,但已表现出多种故意的可能,其中只要有现实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均应当认定为“行凶”。

正当防卫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前提。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多种多样、性质各异,判断是否正在进行,应就具体行为和现场情境作具体分析。判断标准不能机械地对刑法上的着手与既遂作出理解、判断,因为着手与既遂侧重的是侵害人可罚性的行为阶段问题,而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侧重的是防卫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所以,不能要求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加诸被害人身上,只要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已经迫在眼前,或者已达既遂状态但侵害行为没有实施终了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

需要强调的是,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因此不能作宽泛的认定。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不法与合法对立不明显以及夹杂泄愤报复成分的案件,在认定特殊防卫时应当十分慎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21 18:18
坏人都跑人家家里去找事了,还有什么说的,什么是道理都不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21 18:23
正当防卫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21 18:29
合力将其杀了乃正当防为不应该定为杀人嫌义罪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21 18:30
该杀!入侵到女方家里行凶,不奋起反抗就是自己死。警方是要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反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21 18:30
此人该杀,应该属于正当防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21 18:40
现在说是法律建全了,我看未必,现警察断案不公,像这种事就不应该是杀人方的过错,他们也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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