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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民生杂谈] 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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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16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有那么一批所谓的执法者,打着执法的幌子,披着执法的外衣,干着践踏法律的事情。
比如巴中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和院长
 楼主| 发表于 2019-5-16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国家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其诉讼请求的成立应当以该国家机关具有相应法定职责为前提。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应当具有法律规范依据,即应当是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巴中市中级法院应当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后交付执行,这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巴中市检察院应当对刑罚交付执行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纠正,这是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检察机关的职责。
熊医生的诉求很明确,要求巴中市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经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的违法行为,可巴中市检察院咋就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了呢?是不是也是钱在作怪,难道检察院也是收钱后就被封口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19-5-16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所谓的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晚清慈禧时期的司法机关也没有这么不要屄脸吧?
 楼主| 发表于 2019-5-16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巴中市检察院为什么不对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直接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违法交付执行,依法监督纠正呢?你们是不是收受了巴中市中级法院的贿赂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5-17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的有关部门咋就不回复一下呢?你们不是很会指鹿为马地忽悠吗?
 楼主| 发表于 2019-5-17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件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胜过十次表彰,胜过百次讲话,更胜过前次打压;让公平正义要看得见、听得懂、能评价,才是王道;并不是法院院长在台上张起河马嘴说公平正义了就公平正义了。

巴中到底有无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到底是在执法还是在枉法,看这个案例巴中市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所作所为就很清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5-17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相永远只有一个,中国的法律已经死亡

要么就是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刑事裁判必须经最高法院核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才可交付执行;巴中市中级法院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交付执行属于违法行为,整个执行都属于非法,应该由人民检察院依照刑罚执行监督程序纠正,或作出检察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巴中市中级法院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以看得见的方式维护法律的尊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要么就是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刑事裁判可以不经最高法院核准,只要是兰院长决定,审判委员会通过,法院就可交付执行;只要兰院长将收取的贿赂分一小部分给巴中市检察院,检察院就将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刑事裁判视为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允许交付执行,而且这一勾当持续7年,至今还无人过问。巴中市检察院以看得见的方式同流合污,践踏法律尊严。

不得不承认中国的法律已经死亡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5-19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干人做的事,尽干畜生做的事。
 楼主| 发表于 2019-5-19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

根据两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因此,中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一般须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才告终结,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不得再对其提出抗诉。当然,这种两审终审制有其适用上的范围,也有其法定的例外。例如,对于地方各级法院所作的第一审非死刑裁判,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的,该裁判在超过法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间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再经过上级法院的二审程序。又如,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在依法宣布和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不得提出抗诉。当然,刑事诉讼法在第二审程序之外,又设立了专门的死刑复核程序,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程序。这种程序并非由当事人、检察机关通过上诉或抗诉所发动,而是由人民法院自行就死刑判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实施的审查和核准程序。这种程序尽管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上诉程序”,也不是就死刑案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设定的一个独立的审级,但由于使被告人在上诉之外又获得了一次权利救济的机会,因此也应视为一种普通救济程序。

作为整个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程序的存在,使得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受到上级法院的两次司法审查,并使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能够获得两次独立的司法救济,因此它们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对两审终审制不能绝对和机械地理解。两审终审制并非是绝对、死的规定,而是能适应实际情况的活的科学的审判制度,也就是说,两审终审制也有特殊和例外的情况。

(1)特殊情况。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判决是一个特殊的判决。为保证办案质量,除二审外还要依法经过死刑复核这一特殊的诉讼程序,判决才能生效。但这同样属于两审终审制审判制度。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复核并非属于一个审级,死刑复核并不是由有上诉权的人的上诉或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的。
(2)特殊情况。刑事诉讼中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是一个特殊的判决。为保证办案质量,除二审外还要依法经过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特殊的诉讼程序,判决才能生效。但这同样属于两审终审制审判制度。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复核并非属于一个审级,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并不是由有上诉权的人的上诉或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的。

(3)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是一审终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级别最高的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不存在上诉和抗诉的问题,判决、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两是终身制的例外。



为什么采取“两审终审制”?司法界权威的解释是:“实行两审终审制,其理由在于避免诉讼拖延,节省人力物力及财力,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便利公民诉讼。”。 对于这一解释,中国法学界并不持有异议。

一般而言,中国的“两审终审制”对于法院快速进行审判活动、及时形成终审裁判结论,是较为有利的。因为相对于不少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而言,中国的“两审终审制”只赋予有关诉讼参与人一次上诉的机会,检察机关也只能就未生效裁判提出一次抗诉,案件一般只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这种对上诉权和审级所作的法律限制,可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高速和快速,防止诉讼拖延和案件积压,从而在单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增大单位时间里审结案件的数量。长期以来,中国的刑事审判从一审、二审到死刑、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程序一般都能在数月时间内完成,而没有出现较为严重的拖延现象,这显然要归功于“两审终审制”的审级结构。
 楼主| 发表于 2019-5-21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熊医生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二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而且还反复对未生效判决再审,以至于变更起诉罪名改判,这虽然是一个极端个案,但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不能厚颜无耻地把它作为一个枉法成功的典型,“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再审未生效判决,都不应该被推崇”。

发表于 2019-5-22 20: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确
 楼主| 发表于 2019-5-23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一份刑事判决看巴中市中级法院各届院长,哪一个像院长?

兰新华当院长时代:

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视为取得医师资格的熊医生非法为他人实施手术,造成他人死亡后果,构成非法行医犯罪,“鉴于无证据证明就诊人的死亡与熊医生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可对熊医生减轻处罚,撤销一审原判1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不经最高法院核准,于2003年4月23日就将未生效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交付监狱执行;熊医生要求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巴中市中级法院又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再审,于2008年作出再审裁定,维持原判。

王强当院长时代:

四川省高级法院以巴中市中级法院2008年作出再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于2011年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但巴中市中级法院不是撤销错误的再审裁定,将(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而是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对还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第二次再审,于2012年直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

徐永昌当院长时代:

熊医生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经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不服,对未生效刑事判决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更不服,继续提起申诉,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撤销确有错误的第一次再审裁定及第二次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依法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作出裁判,或者核准,判决生效,或者撤销原判发回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或者撤销原判,指定其他法院重新审理,但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不对申诉复查。

稍微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至96刑法施行以来,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裁判必须经最高法院核准才能生效,才可交付执行;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就算原审法院发现确有错误也不能再审,只能由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发回重新审理或者指定其他法院重新审理,或者由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直接改判。
看来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及法官看起很拽,其实缺乏刑事法律常识哟。

发表于 2019-5-23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求公正难
 楼主| 发表于 2019-5-24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兰新华当院长时代,从1997年到2004年,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全都由兰新华收钱后决定,审判委员会通过,就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直接交付执行了事。可想而知这7年时间兰新华受理多少钱。但兰新华院长给巴中市检察院,巴中市政法委,巴中市人大的领导分了部分钱以后,至今无人查处,全都在包庇;这些监督机关的领导们还在说什么依法审判,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狗屁话。

发表于 2019-5-26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尤其是四川的法官好吓人哦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8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委书记是政法队伍的“关键少数”,其政治能力如何,既关系到个人守土尽责、把关定向的大问题,更关系到政法事业的兴衰和队伍建设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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