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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营山县双流镇双河中学5月22日晚高二打高一事件[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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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3 10: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空开的名字呢, 现在知道屏蔽了 会不会发帖子??? 不懂法律就不要乱搞 不懂事情的真相也不要乱叫 说你键盘侠你还来劲了

发表于 2019-5-23 10: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想笑,好想笑,高一娃儿有点跳,八个高一打高二两,最后有脸还去告

发表于 2019-5-23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打一个来碰塞

发表于 2019-5-23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发帖子的高一娃儿相当网红哦

发表于 2019-5-23 10: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恶人先告状就算了,就点点小事还想闹这么大,对你们有好处麦,没点脑子?还扭曲事实,呢们大个人了,你们也是好意思,流批流批

发表于 2019-5-23 10: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你嘴巴捡闭了,不要乱叫,你父母还是要脸的,

发表于 2019-5-23 10: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些帖子,字都打错,多学习不好吗?嗯是要整嘞些杂七杂八的东西

发表于 2019-5-23 10: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是胜利者写就的,该到我们写下属于自己的篇章了。

发表于 2019-5-23 10: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了一下,哟吼,事情好像并不是这样子的诶

发表于 2019-5-23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高二打高一好意思

发表于 2019-5-23 10: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高二打高一,好意思说出来,以大欺小,不得长毛

发表于 2019-5-23 10: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生有问题,理性解决,合理表达诉求。
虽然我看不到被屏蔽的内容,但是想想也是污言秽语吧。
白读那么多书了。

发表于 2019-5-23 10: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高一八个打两个,打不过,就要告,嘤嘤嘤,老师老师快来呀,我们八个娃儿被两个高二的打了,呜呜呜

发表于 2019-5-23 10: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你们一寝室打两个人的脾气拿出来,

发表于 2019-5-23 10: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当网红了哦,这么想出名,心里就那么想让双中出丑麦,败坏学校名声,你还有那个脸当学生麦,八个高一的打两个高二的都打不赢,还好意思在这里闹闹闹

发表于 2019-5-23 10: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5-23 10: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中学生打架斗殴法律上提供了依据和处理办法。

一、打架后没造成严重后果,或是对方没有被司法鉴定伤情为轻伤以上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涉及条例如下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后果比较严重或是将对方打成轻伤以上的,就要适用《刑法》。

涉及条文如下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5-23 10:32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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