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敬各社会公平正义、道德法制维护平台、老人儿童权益保护机构、组织的社会公开信
敬爱的各社会公平正义、道德法制维护平台、各老人儿童权益保护机构、组织:
您们好!
一直以来,我们都热切期盼着您们对农村老人儿童的权益保护状况和农村基层干部乱作为现象的关注,每年两会也多有代表提及,然而,这个愿望却一直离我们很遥远!
2018年12月2日,我们在《南江麻辣论坛》发布贴文《如此支书如此官,愈老愈少情何堪》反映南江下两镇老君村干部无视社会公平正义,道德法规,强摊乱派并粗暴野蛮执行问题:
该村公路硬化集资,人均摊派500元,不分老幼病残困弱,甚至刚刚出生的婴儿也不能幸免,老人小孩无力支付,责任就转加给她们的亲人,并采取不缴纳该款不给办理相关手续的胁迫手段(比如不给村民开具孩子读书获取生活补助的家庭贫困证明等)和强行截留村民应得利益抵扣该款的强制手段来执行!更有甚者是地方政府的回复——文字铿锵有力,事实相去甚远!(相关情况见附2—附5)
我们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承载着几千年的尊老爱幼的优良道德传统,如今正行进在伟大复兴的康庄大道上,借问诸亲,如此之社会恶劣现象,将可以止于何时?终于谁?
老君村摊派现象不但拷问着国家贯彻法制化力度的问题,更拷问着社会各级贯彻执行中央精神和遵守党纪法规的意志决心问题。当然也是关乎我们社会最勤劳淳朴的农民阶层及社会各弱势人体的个体权益,尤其是农村老人和孩子的权益究竟能不能够得到,或者说究竟什么时候才可以得到有效保障的社会问题!同时也反映出我们的文明社会还潜在着怎样的非文明能量,它在怎样逆阻着社会和谐文明的脚步!
如何消除逆阻社会和谐文明发展的能量,从而助力于国家的伟大复兴,是每个有志国人的祈愿和使命,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几个建议,希望能够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考量!
一、制定《干部官员社会行为操守公约》!正其心,厉其风,笃其行!
历史告诉我们, 干部官员的道德、法律、原则、责任能力、社会爱心、奉献精神等等方面的行为素质表现是社会和谐文明状况的最根本体现,反之,他们这些方面的缺失和偏离也是造成许多社会非文明、非和谐现象的根源,甚至直接导致许多社会不安定乃至动荡因素的出现!因此,干部官员应该具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自律自省的社会行为“标杆”!这就是《干部官员社会行为操守公约》!(见附1)
国家有了这根“标杆”,就有了对干部官员明确的考量尺度;人民也就有了对干部官员监督的力度;干部官员自然也就有了自己行为上的量度!象老君村摊派这样粗暴野蛮强横的非文明现象也自然就不会出现。
二、制定《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切实介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责任和义务!
1、农民一直都是我们社会最为艰辛劳苦的阶层,她们大多没有节假日,没有星期天,一年之中除了春节有那么几天真正的休息时间外,其他时间基本都在辛勤劳作中,而且工作时间大都是日明到日落。农村七八十岁的老人仍然不能脱离劳动!国家是否应该尽早提高农村老人的社会福利待遇,创造她们可以安享晚年的社会条件,并明确规定她们享受晚年生活的年龄界线!这是对她们的安慰,也是对她们的尊重!
2、现在社会进步了,许多辛苦劳动都可以通过先进机械来取代。但是,农村现存的这几代老人,他们都是由刀耕火种到先进机械的见证者和传承者,他们始终是最辛苦的那一代,他们已经完成了历史赋予他们的责任和使命,我们是否应该从法律上给予她们应有的的尊重和爱护,象老君村摊派这样的情况是不是不应该再发生在他们身上?
3、我们国家和社会予以老年人的许多免费优先资源(比如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参观许多旅游景点场所等等)农村老人基本都无缘享受,国家在制定老年人社会福利待遇政策时是否应该考虑到城乡实际情况的不同而各有偏重!
4、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子女尽孝模式已经发生了情况变化,许多新生社会问题,许多新的养老责任及义务纠纷也由此产生,从法律上明确介定老年人的社会权益以及责任和义务已经是时代发展的迫切需要!
三、加大农村普法力度尤其是保护老人和小孩权益的力度,严厉惩治各种侵犯老人和孩子们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而推进农村社会法制化进程!
老和小是我们每个人都必然要经历的自己最无力掌控的两个人生阶段,国家和社会对公民这两个阶段权益的法律保护状况及落实程度是一个国家和社会优越状况的最真实体现。南江各乡村干部无视《未成年人保护法》,无视几千年来我们社会所一直遵崇的“尊老爱幼”的优良道德传统,强行给孩童和老人摊派社会经济责任,再把这种“责任”毫无道理地转加给她们的亲人并采取强制手段执行,不但使社会由一个不公平造成另一个不公平,而且使正在接受教育的孩子们于法律和道德与社会现实中无所适从,行为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潜在后果极其严重!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采取严厉措施予以纠正整治并由此加大农村法制普及力度,彰显法律威严!
同时,这个事实也在拷问着我们——应该怎样予以我们农村“祖国的花朵”“明天的太阳”一个公平、阳光、健康的成长保障?
四、摒弃或者谨慎使用社会责任和义务平均主义!
不同年龄,不同能力,不同性质,不同岗位的个人或组织团体,在同一社会事务中所应和所能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是不一样的。那种遇事不经过慎重分析而简单粗暴采用社会责任和义务平均主义的做法(比如老君村摊派)是造成社会各种不公正,各种不和谐,各种摩擦纠纷事件(老君村封堵公路现象)的根源,是营建和谐美好社会人文环境的负能量!我们是否应该倡导社会谨慎或者放弃使用社会责任平均主义!
最后,以一首《社会美好愿景歌》献给敬爱的您们;献给致力于社会和谐美好事业,致力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每个人,尤其是保护小孩和老人的志士仁人;同时也献给致力于复兴伟大中国梦的每一个国人和友人以及相应组织团体,更献给一带一路人类伟大美好事业!
社会美好愿景歌
托起七彩的心灵,点燃美好的祈愿,让我们一起来把社会爱心的航船搭建,把博爱的光泽撒向大地空间。
珍惜生活的美好,播种关爱和温暖,扶危济困的美德我们一定要世代承传,用真心和爱心去寻求社会和谐的根源。
崇致公正和高尚,追求进步与良善,团结互爱努力做出自己人生最大的贡献,努力不让自己的未来社会的明天留下遗憾。
国泰是家安的基础,社会是幸福的源泉,爱国爱家爱社会才有自己幸福的光源,一定要把共同的利益放在前面。
美好在往复循环,美德在千古流传,社会在回报您掌声和花环,让我们同谱一曲华丽的诗篇,共同抵抗各种灾难,共同营建和谐祥和的世界家园。
附1 干部官员行为操守公约
明是非断曲直遵法纪重道德
爱老幼携困弱正能量敢担当
此公约因贴文《如此支书如此官,愈老愈少情何堪》所述摊派行为及地方政府对该贴文的回复有感而做,具体内容应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讨论拟定!
附2 如此支书如此官,愈老愈少情何堪(原贴文)
我是南江下两镇老君村5社村民,家父罗志秋生于1930年,于2013年3月去世。
2015年6月,我因事回老家,姐哥提醒我应该去派出所把老爹的户口销掉,给自己立一个新户口,并特别嘱咐我要先去村委会开具老爹的死亡证明。
在村委会,支书(兼村长)徐××告诉我:我老爹在2012年被摊派有<公路硬化款>500元,我必须为其交纳该款,否则证明不能开具,而且今后在村上办任何事情都不会通畅。并且说这种摊派是村上谁都有的,包括其他老人和孩子,也包括出生才几天的。
由于这种摊派违法违规,严重侵犯到老人和孩子的正当合法权益,我如交纳就是对这种违法行为的认可和纵容,同时也是对其他被摊牌老人孩子的一种伤害,我自然不能交纳。
后来,一社社长岳××来了,看到双方僵持,于是出面说:“你从成都回来一次也不容易,这样吧,我给你做个保,希望徐村长能把证明给你开了,今后这款给不给就看你了。”我由于当时赶时间,也没有多想。
当我拿着千辛万苦开具的证明去派出所销户时,派出所告知我该户口已被我们的村支书在2013年8月就销掉了……
再后来,岳××打电话说,由于担保的事,村上扣了他500元工资,问我怎么办……
我不知该怎么办,如交纳该款,那么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何地,如不交又怎么面对担保者的好心!所以我特请教地方政府及相关人等以下几个问题:
一、向八九十岁的老人、几岁的孩童甚至几个月、几天的婴儿都搞强制性社会硬性集资摊派,现在的某些干部可真强啊!请问老人孩子的经济是从哪里来的?
二、老人和孩子永远都是家庭被赡养和被抚养的对象,她们的经济和生活都不同程度地依赖家庭的其他成员,而家庭的其他成员在对她们进行或赡养或抚养或扶助的过程中同时也在更多的承担着国家和社会的传承责任和义务,你们凭什么可以再通过老人或孩子的存在来变相把这类摊牌再转加给她们呢?你们的党性原则和道德底线去哪儿啦?你们这么做的目的是要把社会风气、社会价值、社会秩序带往哪里?
三、将一个情理不通、法理不容的胡乱摊派执行得那么彻底、那么果敢决绝、不择手段(以社员家庭能否正常办理正常事务为要挟、为门槛,比如不给开具孩子读书生活补助所需的村社证明等等)。抛开党纪国法不说,你们的社会责任和道德廉耻之心去哪儿了?谁赋予你们那么大的胆量和权力?是地方政府还是党纪国法?
四、请示地方政府,我已经过世5年多的、当年被摊牌时已经83岁的老父亲的这个所谓的《公路硬化费》我是该交还是不该交,如果该交,请出示该交之依据,如果不该交,那么村上所扣下的岳××的工资又该怎么处理。村上已经被收取的那些老人和小孩的摊派款又该怎么处理?
附3 老君村公路硬化责任状况分析(摘自贴文)
社会一直遵循着“谁投资谁受益谁享受”的社会利益运行法则,无论是做生意还是办公司搞企业,或者搞其它实业投资,无一不是这个法则的驱动。国家不断深化改革,创造各种优势环境和大好机会来充分激发人们的投资热情和创新能力,也是受这个法则所支配。
老君村公路硬化,首先是一种社会投资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只不过顺带解决了出行问题。所以,在这个投资行为中,地方政府是主导,由公路所在地居民配合协调参与完成。
我们再来看这条路的利益和责任情况:
一、获利的首先是地方政府,因为它带动的是地方经济,所以是地方政府占主导;
二、在这条路上搞运输的讨生活的,要负比较重要的一部分责任,因为这条路是或者将是他们获取利益的重要资源;
三、对于所在地居民来说,他们的物质生活生产资料都要运用到这条路,所以他们也要负相当一部分责任;
四、对于原住地在外打工或者不准备再在老家居住的人来说,这条路对于他们的生活没有什么实质利益上的影响,但是,他们是老家水土养大的,老家是他们的根,老家的美好建设他们也应当负一定道义上的责任,这也是他们美好品德的体现,这就跟海外华侨积极支持祖国建设是一样的道理;
五、对于原住地老人来说,他们已经基本退出了社会生产发展的浪潮,这条路对于他们来说,也许仅仅就是带来了出行上的方便而已,所以,他们也只不过对这条路承担一些道义上的责任而已;
六、对于原住地小孩来说,他们还不知道什么是利益,什么是责任,他们还是一张白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受教育健康成长,任何人都不能更无权向他们分配任何责任,一旦分配就是犯法,运用不法手段来执行,更是犯罪。国家为了避免这些事情发生,而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以,对于老人和孩子,我们不但不能强行分配给他们责任,相反还必须对她们尽到关心、关爱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法律所规定的。
附4 下两镇人民政府对贴文的回复文(摘自贴文)
天道不爽”网友:
您好!
您在麻辣论坛上发表帖子“如此支书如此官愈老愈少情何堪”,反映下两镇老君村相关问题,经镇群工办、老君村驻村工作队、下两派出所深入调查核实,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路基集资问题。为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2011年县交通局下达道路硬化项目,对老君村7公里村公路进行硬化,需群众集资对道路路基进行整治,路基整治每公里10万元,共计需路基整治工程款70万元。为缓解群众集资压力,当时老君村“两委”将村集体经济收入13万元全部用于路基整治,还下差57万元。为及时筹措路基整治费用,2012年老君村经过村党员干部会、村民代表会、村民大会、村民小组会层层表决,最终决议:决议之日凡本村所有常住人口,包括“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的所有受益人(五保户、低保户除外),都要人均缴纳500元路基整治集资款。决议之时,您父亲罗志秋还在世,按照决议你家应当为罗志秋缴纳路基整治集资款500元。
2、关于不缴集资款就不给办事的问题。为加快工程进度,老君村“两委”边收集资款边进行路基整治和公路硬化,后因一部分外出务工村民未缴路基整治集资款,导致施工方多次到村委会追讨工程款并封堵公路,下两派出所、镇综治办也多次出面调解。鉴于部分村民一直拖欠集资款,该村采取村民自治方式,召开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对应缴纳而未按期缴纳集资款的村民可采取两条措施进行追收,一是村“两委”在村民后期享受的政策补助中足额扣除,二是村民在村“两委”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缴纳集资款后方可办理。
3、关于罗志秋户口被销问题。2014年下两派出所对辖区人口进行筛查,按当时政策,对凡年满18岁公民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因罗志秋未办理二代身份证),一律注销户口。
感谢您对家乡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与监督,祝您在外务工幸福安康!如有其他咨询沟通事宜,请致电下两镇群工办黄先生,联系电话18090203180。
下两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6日
附5 质疑下两镇人民政府回复文(摘自贴文)
下两镇人民政府:
您们好!
您们辛苦了!
十分感谢您们的回复!
一、 您们的回复进一步印证了以下四个事实的客观真实存在:
1、老君村公路硬化集资不但向村里老人、未成年儿童,甚至向刚出生婴儿都下派了与成年人同等的社会经济责任(人均500元);
2、由于老人、儿童及婴幼无法履行你们下派的经济责任,你们将其强行转加给他们的亲人(子女或父母等);
3、不经过他人同意强行截留村民合法应得利益转做集资款;
4、采取不交集资款不给办理村民必须要办理的必要手续(如不给出具孩子读书获取生活补助所需的村社证明等)的胁迫手段迫使村民不得不缴纳集资款。
在这里我想请问以下几个问题:
1、以上四种行为哪一种是我国道德法制所能允许的?
2、你们大大小小那么多会议那么多表决,未成年儿童及刚出生婴幼在你们这些表决中投的是什么票,是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他们的发言记录在哪儿?既然她们根本就不具备投票发言资格,你们凭什么给他们下派社会责任?
3、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我国公民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法定年龄是多少?
4、《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谁制定的?你们凭什么无视它的存在?
5、向刚刚出生的娃娃摊派社会责任,抛开法律不说,尊老爱幼最起码的社会道德底线你们还剩多少?
6、作为正常家庭,生养孩子的过错在娜儿?孩子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什么要父母来履行?
二、在这里,我想请教另外一个问题:
村里在外务工的是相对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他们挣了钱买车建房搞家庭经济建设哪一样不用到公路,他们应该是最积极支持家乡公路建设的,为什么反而是他们拖欠集资款呢?
道理很简单:
1、他们社会接触面较宽,法律道德意识较强;
2、 孩子本身还是家庭的消费者,她们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更无法履行社会经济责任,任何向孩子分派社会经济责任的行为都是极其荒唐的,都是不道德的,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既违反道义又违反法制;
3、她们深知作为家庭来说生养孩子是神圣的责任和使命,是光荣而不是过错;养育孩子本身也是在尽社会责任和义务,任何通过孩子向她们增加社会责任负担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她们都可以拒绝执行;
在这里我想请问:你们大大小小那么多会议那么多表决,这个跨过《未成年人保护法》既无公德也不道德更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议是怎么通过的?
三、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是庄严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每个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的社会法则!你们拿这样一个荒唐决议去捆绑《村民自治法》,并采取强行截留他人合法利益,以及不办理你们应该为村民办理的相关手续的胁迫手段来执行,不但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也是对你们工作职责的亵渎!希望政府本着有法必依,有错必究的党性原则迅速予以纠正为上!
四、我前面贴文里说得明白,我父亲的户口是在2013年8月17号被消除的,当时我仔细询问了工作人员,她给我解释得很清楚,是谁销的,怎么销的,什么时间销的,并且告诉我户口不是随随便便哪个人都可以销的,哪些人销户她们才可以办理。再说我也只是为了说明当时事情原委而提到此事,并没有追究谁的责任,因为人不在了,户口总是要销的嘛,销了也是好事一件啦!我没有说销的不对,只是认为这种销了户故意不告知还特意设法刁难的行为不是一个国家干部所应该具有的品格而已!你们现在拿一个2014年的清查行为来专门列条回复,还说得那么理直气壮,义正词严,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最后,再次感谢下两镇人民政府的回复!祝下两镇人民政府工作深入民心,家乡社会和谐安定,人民生活幸福吉祥!
2019年1月16日
一个关心社会老人权益和孩子成长的社会公民携南江各乡村及社会被强行摊派的老人和孩童婴幼
叩呈!泣望!
2019年3月12日 修改于201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