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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水电气”上户费,请教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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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0 15: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彩云追月7278 发表于 2019-7-19 20:46
市场化是老一辈无私奉献的结果。哪来资本运作?资本的积累从何而来。资本主义国家是血泪的侵略和扩张。

明码实价的坑人,不服不行!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7-24 15:30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含墙体部分)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给广大燃气用户进户内安装一下,要收几大仟的安装费,凭什么?

发表于 2019-7-25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19-7-24 15:30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含墙 ...

“凭什么?”凭独家经营,找个理由,可强买强卖!

发表于 2019-7-25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天燃气开户费
1、燃气开户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 ,就已经严令取消,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2、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见发改委585号文件第二条或2008年1月10日焦点访谈),焦点访谈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难道坐火车的人除了购买火车票以外还得买下火车吗”?在中央电视台大量报道之后,特别是全国第一例拒交开户费胜诉案以后,全国许多城市都相继取消了开户费。
3、国家在2001年就规定水电气等上户费不用交了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1/04/16实施日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1年06月19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发表于 2019-7-25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
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天然气是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加快天然气开发利用,促进协调稳定发展,是我国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路径。当前我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还不完备,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较为突出,主要是国内产量增速低于消费增速,进口多元化有待加强,消费结构不尽合理,基础设施存在短板,储气能力严重不足,互联互通程度不够,市场化价格机制未充分形成,应急保障机制不完善,设施建设运营存在安全风险等。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落实能源安全战略,着力破解天然气产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有效解决天然气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确保国内快速增储上产,供需基本平衡,设施运行安全高效,民生用气保障有力,市场机制进一步理顺,实现天然气产业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产供储销,协调发展。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中下游协调发展,构建供应立足国内、进口来源多元、管网布局完善、储气调峰配套、用气结构合理、运行安全可靠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立足资源供应实际,统筹谋划推进天然气有序利用。

规划统筹,市场主导。落实天然气发展规划,加快天然气产能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国内勘探开发力度。深化油气体制机制改革,规范用气行为和市场秩序,坚持以市场化手段为主做好供需平衡。

有序施策,保障民生。充分利用天然气等各种清洁能源,多渠道、多途径推进煤炭替代。“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循序渐进,保障重点区域、领域用气需求。落实各方责任,强化监管问责,确保民生用气稳定供应。

二、加强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促进天然气供需动态平衡

(三)加大国内勘探开发力度。深化油气勘查开采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出台相关细则。(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油气企业全面增加国内勘探开发资金和工作量投入,确保完成国家规划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底前国内天然气产量达到2000亿立方米以上。(各油气企业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自然资源部、国家能源局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行油气勘查区块退出机制,全面实行区块竞争性出让,鼓励以市场化方式转让矿业权,完善矿业权转让、储量及价值评估等规则。建立完善油气地质资料公开和共享机制。(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已探明未动用储量加快动用机制,综合利用区块企业内部流转、参照产品分成等模式与各类主体合资合作开发、矿业权企业间流转和竞争性出让等手段,多措并举盘活储量存量。(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统筹国家战略和经济效益,强化国有油气企业能源安全保障考核,引导企业加大勘探开发投入,确保增储上产见实效。(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统筹平衡天然气勘探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有序推进油气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服务国家能源战略、保障天然气供应安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天然气多元化海外供应体系。加快推进进口国别(地区)、运输方式、进口通道、合同模式以及参与主体多元化。天然气进口贸易坚持长约、现货两手抓,在保障长期供应稳定的同时,充分发挥现货资源的市场调节作用。加强与重点天然气出口国多双边合作,加快推进国际合作重点项目。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在应急保供等特殊时段加强对天然气进口的统筹协调,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各油气企业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指导协调)

(五)构建多层次储备体系。建立以地下储气库和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为主、重点地区内陆集约规模化LNG储罐为辅、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的多层次储气系统。供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各供气企业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指导并督促落实)城镇燃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各地区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统筹推进地方政府和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建设,实现储气设施集约化规模化运营,避免“遍地开花”,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合资合作建设储气设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指导)作为临时性过渡措施,储气能力暂时不达标的企业和地区,要通过签订可中断供气合同等方式弥补调峰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放开储气地质构造的使用权,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利用枯竭油气藏、盐穴等建设地下储气库。配套完善油气、盐业等矿业权转让、废弃核销机制以及已开发油气田、盐矿作价评估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新的储气能力要求,修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加强储气能力建设情况跟踪,对推进不力、违法失信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等实施约谈问责或联合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互联互通。加快天然气管道、LNG接收站等项目建设,集中开展管道互联互通重大工程,加快推动纳入环渤海地区LNG储运体系实施方案的各项目落地实施。(相关企业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协调支持)注重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合理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加强项目用地用海保障。(自然资源部负责)抓紧出台油气管网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优化前置要件审批,积极推行并联审批等方式,缩短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和审批周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市场发展需求,积极发展沿海、内河小型LNG船舶运输,出台LNG罐箱多式联运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负责)

三、深化天然气领域改革,建立健全协调稳定发展体制机制

(七)建立天然气供需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层面对国际天然气市场的监测和预判。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城镇化进程、能源结构调整、价格变化等多种因素,精准预测天然气需求,尤其要做好冬季取暖期民用和非民用天然气需求预测。根据预测结果,组织开展天然气生产和供应能力科学评估,努力实现供需动态平衡。建立天然气供需预警机制,及时对可能出现的国内供需问题及进口风险作出预测预警,健全信息通报和反馈机制,确保供需信息有效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中国气象局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落实)

(八)建立天然气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天然气购销合同制度,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积极推动跨年度合同签订。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油则油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清洁能源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循序渐进,突出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用气需求的保障。(各省级人民政府和供气企业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指导并督促落实)建立完善天然气领域信用体系,对合同违约及保供不力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按相关规定纳入失信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研究将中央财政对非常规天然气补贴政策延续到“十四五”时期,将致密气纳入补贴范围。对重点地区应急储气设施建设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研究中央财政对超过储备目标的气量给予补贴等支持政策,在准确计量认定的基础上研究对垫底气的支持政策。研究根据LNG接收站实际接收量实行增值税按比例返还的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将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重大工程建设纳入相关专项督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

(九)建立健全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和调峰机制。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研究出台调峰用户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分级调峰用户制度,按照确保安全、提前告知、充分沟通、稳妥推进的原则启动实施分级调峰。鼓励用户自主选择资源方、供气路径及形式,大力发展区域及用户双气源、多气源供应。鼓励发展可中断大工业用户和可替代能源用户,通过季节性差价等市场化手段,积极引导用户主动参与调峰,充分发挥终端用户调峰能力。(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加强指导支持)

(十)建立完善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调的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生用气保供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压非保民”原则做好分级保供预案和用户调峰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天然气保供成本合理分摊机制,相应应急支出由保供不力的相关责任方全额承担,参与保供的第三方企业可获得合理收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落实好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方案,合理安排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各地区要采取措施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补贴。(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并督促落实)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保障气价改革平稳实施。(财政部负责)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完善监管规则、调价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气源采购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化价格政策,促进削峰填谷,引导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切实降低过高的省级区域内输配价格。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并督促落实)推动城镇燃气企业整合重组,鼓励有资质的市场主体开展城镇燃气施工等业务,降低供用气领域服务性收费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强化天然气全产业链安全运行机制。各类供气企业、管道运营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加强设施维护和巡查,严格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加强重大风险安全管控,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质量管理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针对农村“煤改气”等重点领域、冬季采暖期等特殊时段,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视情组织专项督查,指导督促地方和相关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               
2018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http://www.cpad.gov.cn/art/2018/9/5/art_1461_89071.html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7-26 11:22
国家要减轻降低燃气用户供用气领域服务性收费水平,蓬安还加大收取服务性领域收费水平,户内一次管网安装就收几仟元人民币,不知天燃气公司这收费价格是怎样订出来的?

发表于 2019-7-28 20: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然气公司收取初装费是不合理的收费。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7-29 18:02
未答复,证明这道题不好做!

发表于 2019-7-31 10: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提到的这个是关系民生的问题,怎么会石沉大海???

发表于 2019-7-31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请问:这些年来,蓬安县天燃气公司收取老百姓这么多的“管网建设及维护费”去哪儿了?能公布吗?广大燃气缴费用户是否拥有知情权呢?

发表于 2019-8-2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
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7〕1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落实好《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7〕57号),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的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
  此次重点检查范围为各城市供水、供气、供暖企业,电信企业。检查时限为2016年1月1日以来有关领域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检查时间从2017年11月1日开始至2018年6月30日结束。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城市供水企业供水价格及收费行为;二是城市供气企业供气价格及收费行为;三是供暖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四是电信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检查的重点是:
  (一)供水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
  2.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并收费,或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及在供水安装或改造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5.在代收规定的费用之外,搭车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供气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2.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行为;
  3.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4.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5.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供暖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的行为;
  2.推迟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而收取全额供暖费的行为;
  3.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扩大范围收取供暖费的行为;
  4.对报停供热房屋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或不执行优惠政策的行为;
  5.强制提前收取供暖费的行为或强制收取供暖增容费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电信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未明码标价,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企业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2)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3)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4)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5)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3.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检查组织和重点
  此次重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地检查重点,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安排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6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7〕57号),其中第24条“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及银行等服务机构要加强监管,引入社会评价,促进其提高服务水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及时督促解决”,要求重点围绕几个公用事业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抓紧研究出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提升公用事业单位服务质量效率的工作方案。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重点检查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促进公用事业单位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效率。
  (二)结合本地情况突出检查重点。本次检查领域广,任务重,各地依据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数据梳理本地反映集中的公用事业领域问题,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集中力量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以重点问题为突破口,开展重点检查。对选择开展重点检查的公用事业领域,通过外围调查摸底,深入了解情况,确定该领域重点问题和检查目标,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提高检查针对性和有效性,认真扎实开展检查工作。在电信领域检查中,对投诉举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对其他电信企业,严格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检查,在工作中不断完善随机抽查监督机制。
  (三)通过检查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公用事业单位及电信等服务机构,群众日常打交道最多,对其服务质量感受最深,在此次检查中,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结合运用巡查、调查等手段开展检查工作;通过提醒、告诫、警示等手段进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对于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针对违反价格政策多收费、乱收费的行为,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切实减轻群众日常生活中用水、用气、采暖、通讯的价费负担,促使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促使经营者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服务寓于监督检查之中,通过加强对相关公用事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注重探索标本兼治的措施,帮助经营者建章立制,推进其价格诚信、明码标价、物价员制度建设,促使经营者内部管理上台阶。通过查处典型案件,及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引导和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增强价格法律意识,主动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认真及时做好检查总结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反映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在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中的“专项检查”栏目中填报 “全省(区、市)公用事业领域价格重点检查汇总表”,并将重点检查总结报告及两份典型案例于2018年6月15日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0月1日
http://www.ndrc.gov.cn/gzdt/201710/t20171023_864407.html

发表于 2019-8-2 22: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8-5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禁止天燃气领域乱收费政策在蓬安能否起到作用?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8-7 12:07
一个小区平均收上五佰户的管建费,那蓬安多个小区要收多少?,光这一项收入就是个天文数,不得了也了不得啊!

发表于 2019-8-8 07: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9-8-8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可以收费的项目,马上执行。
如果明令禁止收费的项目,能拖一天算一天,能收多少收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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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8-8 10:21
人鱼泪153 发表于 2019-8-8 07:43
如果可以收费的项目,马上执行。
如果明令禁止收费的项目,能拖一天算一天,能收多少收多少。

收取天燃气安装费好比买了坐火车的票,还得买下火车的车票,捆挷式销售不服不行的!

发表于 2019-8-9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气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中 已明文规定(发改价监〔2017〕1773号),按下例条款执行的,都属违规行为:“1.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2.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行为; 3.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4.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5.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而蓬安天燃气公司现在还在按省发改(2015年884号)以及(蓬发改收费〔2014〕101号)、蓬物价(2008年)出示的文件在收取各燃气用户的“燃气管道安装费几仟元”,这难道不违规吗?


发表于 2019-8-12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9〕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城市管理委、市场监管局:

  随着我国天然气市场发展,管道燃气日益普及,居民生活便利程度大大提高。但在燃气工程安装过程中,存在部分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收费标准偏高,指定施工单位、限制竞争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秩序,加重了用户负担。为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稳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明确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及内涵。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加快构建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燃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燃气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促进市场竞争。燃气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三、合理确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尚未建立、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进行管理的地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对标行业先进水平,兼顾周边地区水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现行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同时,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完善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的作用。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的地方,工程安装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五、简化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等收费方式。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收费。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由城镇燃气企业或利益相关企业施工的,鼓励燃气企业结合用气量和用户协商收费优惠事宜,减轻用户负担。

  六、规范城镇燃气安装工程施工管理。燃气工程安装参建各方要认真做好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燃气工程安装质量。鼓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当地燃气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监督、事故赔偿等责任,落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权责公平对等。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保障工程安装质量和供气安全。对施工质量不符合供气要求影响供气安全的,须按照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多次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可依法依规采取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市场禁入等措施。

  七、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由政府管理的,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放开由市场竞争形成的,燃气工程安装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和价格构成等依据,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用户咨询,强化社会监督。燃气工程安装企业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工程安装领域反垄断执法,严厉打击垄断协议和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或指定利益相关方进行施工等行为。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对以供气安全等为由对非利益相关方施工并已验收合格的燃气工程另行加价的,以及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变换名目另行收费的,依法进行查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失信记录。

上述指导意见,请按照执行。对农村地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27日

http://www.ndrc.gov.cn/gzdt/201907/t20190703_940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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