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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打黑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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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大量出现的拆迁纠纷,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的蔡定剑教授说,在当今中国,城市拆迁和对农民的土地征用中的一些个案,已经是对公民财产的侵犯最严重的表现。

  一项为民解困的德政工程就逐步地演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着眼于土地投机,吃土地差价,与民争利的“扰民”工程了。

  被拆迁人的权利被漠视。政府在未经原来住地居民的同意就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这个过程本身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无对等的谈判机制。为什么要拆?什么时候拆?补多少钱?安置到什么地方?被拆迁人与开发商、政府没有一个环节能够平等的对话。实际的情况是主要由开发商说了算,作为个体的被拆迁户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款让大多数中低阶层的居民无法在原地买到同等面积和保持同等生活质量的房屋。

  一位关注发展中国家的秘鲁学者说,穷国之穷,就在于私权不明确以及腐败。


发表于 2009-11-5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尊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发表于 2009-11-5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尊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发表于 2009-11-5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一个人永远都不会同意向任何他人或组织让渡自己的核心权利,任何他人或组织不经其同意都无权对他人的核心权利进行处置!

  拆迁补偿就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权捐、赠,也有权漫天要价、拒绝交易!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可以欣然接受,也可以就地还钱,还可以放弃交易,但就是不能强迫交易,更不能公开抢夺!
发表于 2009-11-5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位法学家说,如果不从以往的拆迁问题中吸取教训,修改制度并迅速纠正违法做法,谁敢保证拆迁引发的惨剧不会再发生?因此,当务之急,让行政权力尽快退出拆迁领域,让拆迁纠纷在民事范围里自己解决,立即废除和禁止行政拆迁的规定和行为,这才是治本之举 。

发表于 2009-11-5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周一苇:开发商强拆民宅狂言不怕告的底气何在
2009年03月20日 10:31荆楚网

豫平舆县城退休女教师刘策的私有房产,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野蛮拆迁,夷为平地。年近古稀的刘老师被拆迁暴徒使劲掐住身体,强行拖出房屋,刘老师家人与拆迁者论理,遭到围殴报警110,派出所民警因“地方不好找” 一个时辰后才到现场处警,并没有制止拆迁者打人行为,倒地的刘老师只好抱着老伴的骨灰盒嚎头大哭。带人拆房的是当地的开放商石某,并没有组建什么开发公司,一直以私人形式开发房产,去年曾和刘家谈过房屋拆迁未果,此次野蛮拆迁指挥打手行凶,现场还恶狠狠对刘家人狂言:“你们只管去告,既然敢拆,就不怕你们去告!”刘老师家人随后向县里有关部门投诉,如石沉大海,不得不上网发帖,控诉自家的悲惨遭遇。(3月19日人民网)

“既然敢拆,就不怕你们去告!”话语气概豪迈,牛气冲天,底气十足。房产开发商石某人强拆民宅,损害私人财产,光天化日之下违法犯罪,为何还敢发飙狂言不怕告,公开威胁被非法拆迁的住户呢?

日常经验法则告诉我们,至少有以下几个原由:一是商业的资本已和权力的官员利益结盟了,公共权力法器沦为不法商人的役使工具,派出所接警几个钟头后才出警,开发商石某这类人自然有恃无恐,无法无天,狂欢不已;二是当地法制与投资环境恶劣,尚未步入公民社会,公安派出所等公共权力机关及大小官员人等现代法治理念缺失,民本意识虚无,行政不作为习以为常,极端不负责任的推诿成风,弱势群体权利受损投诉无门,只能象刘老师一样恸哭流涕,任凭豪强摆布与鱼肉;三是开发商石某人乃贵胄出生,官宦子弟,大树底下好乘凉,有荫蔽罩身保平安,不怕不怕——天不怕地不怕;四是当地黑恶势力横霸祸害一偶,开发商石某人做的是强盗的买卖,强拆强占,强抢豪夺,无恶不作,正在演绎又一幕中国版“羊吃人”资本原始积累的悲剧。

无论属于那种情形,这都是中国现代公民社会所不允许的。本事件中,无良开放商石某及其纠集的40多名拆迁暴徒,无合同约定或法律授权强占他人合法房产,野蛮拆除,已涉嫌构成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和非法侵入私人住宅罪,应予刑事立案追究。涉案派出所及警员迟延处警是否存在猫腻,倘若确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情节,一定要绳之于法,严惩不贷,还刘老师一家的公道,还豫平舆县城朗朗的法治晴空。

野蛮拆迁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是不法商人的资本与不端官员的权力利益结盟,为攫取高额利润,彼此相互勾结,巧立名目,借用合法手段掩人耳目,甚至于赤条条悍然的公开暴虐,大肆侵占普通百姓的房产利益,鱼肉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利,最终激发了一起又一起极端恶性事件,成为社会管理秩序不稳定因素的一个典型诱因。


发表于 2009-11-5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在放任这些“拆迁强盗”?

2003-09-01 08:56:42 新浪观察 戴民岩

南方网讯事情发生在名声原本不错、现代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南京市,具体在该市玄武区邓府巷。也是为了“现代化”??“改建后的邓府巷将成为一个具有新时代气息的商贸区,集商贸、休闲和娱乐为一体。”于是要拆迁,却拆得令居民们很不满意,闹到最后,悲剧发生了。一位居民在拆迁办“自焚”。在我们的城市拆迁史上又多了一件血腥的案例。

  来自最新一期的《新民周刊》的报道说,“自焚”者翁彪的屋子建筑面积20多平方米,拆迁办给出的拆迁费是8.5万元,这点钱将无法重新购置房屋,因此一旦拆迁将使他无家可归。翁彪多次争取其他解决办法未果。然而拆迁办没有什么好商量的,他们有他们的方式。8月22日中午,翁的家人被推推搡搡赶出家门,然后,一部推土机开来,不到两分钟就把房子铲平。未过多久,翁彪从拆迁办赶回家中,一看房子已被夷为平地,大叫一声……又折回拆迁办。不久,“自焚”事件就传开了……。生命诚可贵,小百姓为何要不爱惜生命?然而,对于无权无势的小百姓来说,如果生活中有太多难以承受的东西,生命往往就会被作为某种用来最后抗争的筹码,这就是作为小百姓在无奈之际的无奈选择。尽管这种抗争在某些人看来,简直是刁民的要挟,也可能根本就不放在心上。

  拆迁办的方式可谓“雷厉风行”,两分钟就解决,干脆、彻底、利落!然而,在居民们看来,在我们这些不相干系的常人看来,这就是强盗行径。拆迁办请来的拆迁人员中有不少社会闲杂分子。“据说拆迁办给他们定名为拆迁先锋队,每天工资100元,拆迁后的砖瓦木材全归他们。”“在邓府巷,他们一直在滋事骚扰,砸玻璃、用纸头包着粪便往居民家里扔……”自6月12日公布拆迁公告起,邓府巷1300多户居民的房屋大多就在这种不断的骚扰和恐吓中被强行掀掉。的确,这样的事,除了野蛮人,除了强盗,还有谁干得出?

  再从拆迁办法看。这里所在的长江路地处闹市,二手房价格都超过了5000元,而邓府巷附近楼盘的销售均价已超过7000元。而拆迁办给出的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3370多元。拆迁补偿标准过低即是居民们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更何况这里有不少下岗职工,生活无着,给那点拆迁费,无处买房,你让他喝西北风去?满意的不是良民,而是傻子。房子是居民的财产,地块在升值,居民当然有权获得收益。你城市要文明,要搬走这里的居民们,你就得向居民们购买其房屋的产权,而且要按市场的而不是行政的,按合理价格的而不是补偿式的,按友好交易而不是强盗逻辑的方式方法去获取这里的地块。哪怕你真的是为了国家的、公众的利益,你同样也得首先妥善解决原有居民的权益问题。给出如此低的拆迁标准,从居民手里攫取如此金贵的地块,这与强盗光天化日之下抢夺财物有何区别?

  一个现代文明城市的发展史,难道一定就要以不文明的甚至是血腥的方式完成一些文明要素的“原始积累”么?一个地域的繁荣就一定要以一部分人的血泪甚至生命为代价?不,这绝不是惟一的方式!按市场的方式,无论是居民,还是拆迁者,都能获得双赢的局面。按强盗的方式,获益的绝不是国家,而是某些人某些部门。他们不仅侵占了群众的利益,而且破坏了一个清明的社会政治秩序,也毁坏了这个城市的形象,乃至国家和政府的形象。我们绝不能容忍这种强盗的行为,有关部门应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给出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同时,要让类似的“拆迁强盗”在日后的城市拆迁中销声匿迹!(编辑:农夫)




发表于 2009-11-5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时评:旧城改造岂能一拆了之

  这是一个意料不到的情况:在城市拆迁中,我们提出了“解危解困”、“造福于民”等不少好的口号,可在具体实施中,却出现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的趋势,这使得人们不能不对既往的工作进行一番审思。

  国内各大城市的大规模危房改造工作多是从10年前开始的。既然是危改,当然应把民生问题放在首位。可是,我们却不无忧心地发现,这项为民造福的事业中也存在着一股潜流,一些城市的危改由于拆迁机制的扭曲,无形中把关注的对象从“人”转到了“地”。一些被“授权”拆迁的公司考虑的是如何尽快地把居民搬走,然后尽快把地变为楼,再把楼变成利润。

  有的大城市把危改权力下放给基层单位,形成了开发单位选一块地,然后由房管部门鉴定危房率,即确定为危改区,并随之立项的状况。由于缺乏必要与有效的监督,好房子也会被“鉴定”为坏房子,开发商只要看中哪里,哪里就成了“危房”。原有的社区生活几乎是在一夜之间被终结了。许多居民向记者倾述着他们对故宅的坏念:“不管怎样,我住那个破房不用花钱,我的孩子上学方便,老人就医方便。按照现在的政策我们只能跑到郊区去住,还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我们的生活怎么办?”有的人不解地说:“凭什么开发商让我们走我们就得走呀?难道我们就没有选择的权利?”

  旧城平房住宅尽管破旧,但是作为低收入家庭在市中心的栖身之所,又具有特殊的价值。旧城危改面对的是许多在这里居住了一辈子、生存能力和适应能力都在下降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市中心又有较多简单劳动的就业机会,是不少居民赖以生存的环境。因此,进行大规模改造,简单地外迁居民,将使许多低收入家庭的生活难以为继,也违背了政府危改的初衷。

  “让老百姓自己动手修缮房屋,是危房改造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最有效也是最靠得住的办法!”两院院士、城市规划学家周干峙说。与学者的呼吁相对应的是,一些城市的居民已向政府部门表达了自建家园的强烈愿望。

  (华西都市报2003年11月13日载)



发表于 2009-11-5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时评拆迁:化私为公与化公为私

  绝大多数的拆迁是出于谋利的商业目的,但却经常被一些行政机关、利益集团和个人描述成是为了公共利益,这就便于大量地租用行政权力为经营活动服务。这是拆迁中“化私为公”的过程和原因。所以,必须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的界定,否则,必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在一些地方,建商品房、影剧院甚至商业街也标榜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是凭空而来,而是由公民的个体利益组成的,造福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应该具有直接性、非赢利性和共同福利性。如建绿地、体育场,应该是具有公益性的,但如果它不是服务于当地百姓特别是为此付出了拆迁代价的居民,甚至严重损害了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权益,那么,它就不应成其为公益事业项目。现在,有不少的开法商巧立名目,先以要建公益项目的名义骗取零土地出让金和其他优惠政策,然后摇身一变为商业设施或纯赢利项目。

  以“危改”、“建绿”等公共利益为名行圈地之实,正是开发商屡试不爽的伎俩。因此,建议由全国人大对公共利益及其实现过程即国家征收权力进行法律规定,不能让什么都能假借公共利益而“绕道”实现商业或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关键是谋利者深谙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等寻租行政权力的道理,而行政权力一旦被用来实现某一集团和个人的利益那将是一场灾难。

  《土地管理法》中有三处提到了“公共利益”,但都没有予以明确的界定。这就如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若不是分别在第153条和第117条都对“不可抗力”的内涵进行规定,当事人怎样知道因不可抗力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然,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规定以后,并不等于说公益事业项目就可以任意侵占老百姓的权益了,还必须要进行协商、安置和补偿。建议在目前“公共利益”被滥用的情况下,可将其内涵严格定义在国防、外交等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项目上,而把修筑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码头、桥梁、地铁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作为属于“特殊情况下”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界定是为了防止“化私为公”,而化私为公的目的是为了大规模、高效率、低成本地化公为私,它比直接地化公为私更贪婪、更危险、更可怕。

  谢光飞

  (四川经济日报2003年11月14日载)
发表于 2009-11-5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华西时评拆迁的“形势”必须扭转

  在沸沸扬扬了半个多月后,湖南嘉禾县的拆迁事件终于有了转机。建设部派出的调查组已在嘉禾展开调查,湖南一位副省长也亲赴嘉禾调查此事。几乎同时,沈阳市和平区的一起粗暴拆迁事件也初现曙光,辽宁省和沈阳市有关部门已开始调查,被困27天的被拆迁户终于重获自由。

  然而,在舒缓了一口气之后,笔者的心情仍然沉重。5月14日,就在包括央视在内的众多媒体对嘉禾的拆迁事件作了报道后,嘉禾县委、县政府召开了一个有关拆迁的大会,县政法委书记周贤勇严厉地说:“找记者有用吗?判决不服找二审嘛,但是有些人就好像找到了宝......你要看清形势......恶意和政府作对的,要严惩不贷!严惩不贷!”

  那么,当时是什么形势呢?找政府当然没用,因为强制拆迁就是政府搞的;打官司显然也白搭,主管公检法的政法委书记就是指挥长;找记者也没能怎么样,央视的“时空连线”在首播后,嘉禾县委书记火速赶到北京,竟阻止了节目的重播......这还只是嘉禾当时的“形势”。如果放眼全国,“形势”也不妙:沈阳市和平区在强制拆迁中,竟将一个“钉子户”困在屋中长达27天之久,央视记者前去采访,竟然被扣留......

  《宪法》明确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务院刚刚发布的《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那么,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什么仍然我行我素,将法律法规和公民权益抛之脑后呢?其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是主要原因之一。迄今为止,还没有听说哪个地方的领导因为强制拆迁而受到处分。更何况,嘉禾县和和平区如今的局面不过是“被盯住”的结果,这两个个案显然不足以改变被拆迁户的整体弱势局面。

  在嘉禾县和和平区,虽然“黑云压城”,但强制拆迁者毕竟还没能“一手遮天”。而今,上级政府终于开始过问,我们相信两地的拆迁纠纷可以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扭转政府违法频频、群众任其宰割的“形势”。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提高政府违法的成本。就拿嘉禾县的这起拆迁事件来说,仅仅停止强制拆迁并足够补偿被拆迁户是不够的,必须对强制拆迁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严惩不贷”!

  盛大林

        (华西都市报2004年5月28日载)




发表于 2009-11-5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把材料发到中纪委网站上去。
发表于 2009-11-5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jiamshe在2009-11-5 18:43:00的发言:
直接把材料发到中纪委网站上去。

万分感谢朋友关注关心支持!

发表于 2009-11-5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em52]

发表于 2009-11-6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本强盗都干不出这等事来!

发表于 2009-11-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重历史

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如果当时没有铁的手腕,哪有今天的大发展?

发表于 2009-11-6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收获者在2009-11-6 10:33:00的发言:
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如果当时没有铁的手腕,哪有今天的大发展?

我看你是日本强盗侵犯我国时留下的种,强盗逻辑!为何要用如此残忍的手段霸占烧杀抢掠百姓生命财产大发展?

发表于 2009-11-6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不清楚`

发表于 2009-11-9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烈火中永生在2009-11-4 18:02:00的发言:

 

 吴大飞家的房子是吴大飞家的,又不是东方公司李本钦的,也不是吴大飞家和东方公司李本钦的共同财产,东方公司李本钦要对其强行收买、强签协议又未得逞,东方公司李本钦有什么权利把吴大飞家起诉到法院?



发表于 2009-11-9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09-11-9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em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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