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接受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等法规、标准和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新区开发等建设的居住小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纳入城镇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 各地要强化政府责任,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 地方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性质、位置及规模。非成片开发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统筹规划,宜就近安排新建幼儿园用地或现有幼儿园扩建用地。
第六条 出让住宅用地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配建和建成后资产移交及运营管理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研究认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标准,且不影响供应环节的公平、公正竞争的,可依法先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后,再行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在编制供地方案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除将相关内容写入外,应明确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等。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工程设计总平面图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规划位置、建设指标等,同步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保证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市、县政府应当把教育主管部门列为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楼盘)用地范围内依照国家标准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征求教育主管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的意见。申报施工许可时,严格审核包括配套幼儿园在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没有按规划配套设计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幼儿园建设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推广使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装配式幼儿园,提升幼儿园建设质量和品质。
第九条 未获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含规划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受理报建申请。
报建后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或配套幼儿园未与当期住宅建设项目(楼盘)同步建成的,申报竣工规划核实、竣工综合验收与备案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保证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依照国家标准配套规划设计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纳入限时联合验收程序。
第十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合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配套幼儿园布局和建设指标的审查工作,参加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并依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做好接收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应移交的配套幼儿园,
竣工验收合格后,除依法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外,建设单位应将幼儿园及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许可文件、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其他配套幼儿园,
应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接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关于设立登记法定条件的,机构编制部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核准登记。财政部门要将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按当地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并可同等享受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强化管理,规范办园行为,不断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教育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川教〔2015〕75号)即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