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用举报控告人提交的新证据(四川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报告》)颠覆了四川省广元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8行再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的主要事实即涉案汽车库满足使用功能,实际是指出再审判决违背事实。
但是,《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举报控告人“作为业主,依法应当先向规划部门申请改变规划功能并取得许可,而不能擅自改建。” 是继续没有尊重2011年事实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和2012年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终结案件结论以及2016年5月11日“四重新”(指重新立案、重新组成执法案卷、重新制作责令拆除决定书、重新作出维持责令拆除决定书的复议决定)以前行政机关行政历次处理与执法过程的客观事实。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报告》不能成为免责的依据” 和“再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毫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逻辑。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全文主要内容是:
“姚俊、杜翠华向本院提交的〈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报告〉结论意见是汽车库不满足使用功能,但作为业主,依法应当先向规划部门申请改变规划功能并取得许可,而不能擅自改建。《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报告》不能成为免责的依据。”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8行再2号判决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果并无不当。”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报告》结论意见是汽车库不满足使用功能的,与举报控告人申请抗诉理由一致,此咨询报告支持了早在2012年就产生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汽车库不满足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鉴定报告和鉴定结论的司法鉴定报告,检察机关的上述认定颠覆了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判不采信司法鉴定,即认为汽车库是满足使用功能的事实认定。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实际认定再审判决违背事实。
举报控告人认为不合格汽车库依法物尽其用做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不是“改建”,对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进行了装饰装修,安装了餐饮设施,没有法律法规认为是“改建”,道理恨简单,房屋所有人对住宅和办公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也不是“改建”。
房屋持有人有依据法定理由申请改变房屋规划功能并取得许可的权力,但物业持有人该项依法申请权力和行政机关依法许可权力,与《物权法》鼓励支持房屋持有人物尽其用,将不满足使用功能的汽车库做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事项与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依法许可变更用途不是物权法》鼓励支持房屋持有人物尽其用权力的前置条件。
物业持有人申请变更房屋规划功能和行政机关依法许可变更房屋规划功能与物业持有人必须依法安全使用房屋、合理使用物房屋,二者也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汽车库不满足使用功能必然影响使用安全。
并且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政府与县住建局早在2011年春天建设城市主干道滨江路和路灯、绿化、人行道等市政道路设施因汽车库不满足使用功能就封堵汽车库出入口,事实行政行为许可不合格汽车库做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产生信赖利益保护原则,2012年经过市、县人民政府论证终结案件结论也指出受害人将不合格汽车库做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不违反规划法规,由县人民政府规划等部门妥善做好后续工作。此后一直到2016年5月10,苍溪县政府与政府多部门多次均维持上述决定。
举报控告人对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书和四川省剑阁县人 民法院(2016)川0823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即举报控告人在不合格汽车库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前申请苍溪县住建局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规划法五十条变更规划使用功能案)已经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受理(2018年1232号案),目前正在再审立案审查中; 举报控告人(申请人)认为此案一审判决杜撰、伪造、虚构法规条文不采信司法鉴定,将司法鉴定机构出庭作证的专家证人法庭作证关于不合格汽车库不没有整改合格可能的证言篡改为不合格汽车库可以整改合格,法官现场勘验记录与结果不用于法庭庭审与判决,是非典型的行政枉法裁判案。
对于再审判决明显枉法裁判的错误,对于行政显明显的渎职失职滥用职权,串黑司法,不应当为难举报控告人要继续“向规划部门申请变更房屋规划功能”。
苍溪县住建局在本案涉案汽车库规划、设计、审批、监督管理、执法的十多年来换了七任长,苍溪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换了十几任,均未改变期设计审图审批一体化非法作为,2015年11月3日合并苍溪县城市行政法局后,给苍溪县住建局徇私枉法、栽赃诬陷滥用职权提供了机会,苍溪县住建局与县委、县政府政府持续九年存在新官不理旧账,反复无常,任意多变,九翻烧饼折腾行政处理与“执法”。对整个案件的九年行政执法过程“掐头去尾”或“断章取义” ,造成严重后果,是十分典型的滥用职权违法犯罪。
四川省苍溪县政府与县住建局事实行政行为不合格在汽车库做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却不公开汽车库不合格真相,确实有业主信访,随着2012年司法鉴定的公开,信访矛盾逐渐平息,至少是矛盾不大,而四川省苍溪县住建局从2014年开始造假造谣、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甚至花钱买信访制造混乱,2018年开始造假造谣、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花钱组织实施虚假诉讼,黑恶程度却令人发指!
即使有信访,政府机关借口信访压力,转嫁于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视为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同时是对依法行政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的损害,是对政府形象的损害。这种政府既当运动员,又为裁判员的做法,实为现代行政管理所不容。根本问题是严重黑恶和黑恶保护问题。
更关键的是,2018年12月19日再审案件开庭审理时,苍溪县委、县人民政府与苍溪县住建局(合并了城市行政执法局)拒绝向我们和法庭提交与公开早在2017年10月就产生的《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报告》,我们依法申请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责令苍溪县政府和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提交这一证据,被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法官涉嫌渎职失职,但又在判决书说明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已经提交这一证据,没有再必要责令提交,再关键的是,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既然已经提交这一原二审时没有还产生的新证据,法庭为何不组织对这一新证据进行法庭质证?!再再关键的是,苍溪县住建局还庭外用不敢公开的的2016年5月19日虚假咨询意见(该咨询意见使用虚假图纸认为汽车库满足使用功能)证据举证,法庭不经过质证,将虚假证据装入案卷附卷,以汽车库满足使用功能为事实决定判决,因此,这已经不是苍溪县政府和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妨碍司法的问题了,这是苍溪县政府与城市行政执法局明显串黑司法,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明显 枉法裁判!
本案涉案房屋不满足汽车库使用功能,未实现规划、设计、建造目的,构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苍溪县住建局应当依法查处涉案房屋不满足汽车库使用功能的原因,依法处理,总结教训。不满足汽车库使用功能的汽车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责任是最大的公共利益,安全责任是最大的民生,安全责任是最大的社会稳定。因此,苍溪县住建局还应当同时对本案涉案房屋,依据职责职权发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变更使用性质,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苍溪县住建局的法定职责是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不按国家标准与规范进行规划、建筑设计、审图、监督管理等环节的责任,而不是滥用职权栽赃诬陷作为受害人与物业持有人依法使用物业、安全使用物业、合理使用物业的民企。
受害人与物业持有人将不满足汽车库使用功能,恰好又可以做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给市场主体做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或者自己做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尽其用规定鼓励支持,也符合“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单位开发商有权力向苍溪县住建局发起申请变更不合格汽车库使用功能,实际上建设单位开发商从开始发现汽车库使用功能不满足到当前的破产管理人,态度都是积极的,举报控告人更是打落牙齿往肚里落,积极配合处理或投诉申请变更用途,苍溪县住建局根据法定职责应当依照规划法五十条主动发起完善变更不合格汽车库使用用途,实际上早在2012年市、县人民政府论证决策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终结案件,认定举报控告人将不满足使用功能的汽车库做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不违反规划法规,建设单位开发商便要求苍溪县住建局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规划法五十条变更不合格汽车库使用用途,有书面案卷为证。
苍溪县住建局长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串黑司法,掩盖非利益,却要举报控告人来背锅,这难道是法治?
2014 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明确了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作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 以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为代表的住所登记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是营造更加便捷优良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是在总结过去做法、借鉴先进国家做法,是在法治、法律法规框架之内作出的。
住宅和非住宅作企业主所和经营场所,全世界惯例,全国普遍,是否放宽企业主所和经营场所登记范围早作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营商环境好坏,创新与创业能力,是否文明发展的考量指标。
广元市人民政府对《广元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五指出“《广元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对“住改商”有关内容重新定位。鉴于“住改商”是民事行为,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范畴,故根据《物权法》和《征收条件》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市州作法,采纳有关部门意见,在《办法》中明确“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允许企业以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或者非住宅用房作为住所的,其工商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土地使用用途以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等情形的依据”。“允许企业以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或者非住宅用房作为住所”不是新的立法规定内容,是据《物权法》规定的明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日《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35号)指出:
“(十三)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苍溪县住建局为掩盖自己不脱钩设计单位非法设计审图一体化,掩盖自己渎职失职责任,造假、栽赃、诬陷受害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强制拆除餐饮设施的行政决定,黑白颠倒,本末倒置,南辕北辙,滥用职权,非法强停民企水电气,是典型的“法无授权乱作为”。堪比黑恶,涉嫌严重职务犯罪。
2016年12月,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6日(2016)川08行终73号行政判决开庭前一天,苍溪县住建局局长兼县城市行政执法局长王琦通过设计单位派出代表(被申请人姚俊中专同同学、设计单位会计邱松益)慎重告诉我,先承认自行拆除餐厅设施,不一定是真拆除,然后县住建局立即对房屋改规变性,姚俊严词拒绝。既然县住建局清楚汽车库不满足功能,必须改规变性使用,为何要先拆,为什么无故损失上千万财产?苍溪县住建局可以霸道到这样?!
2017年1月4日,因举报控告人不服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6日(2016)川08行终73号行政判决,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长(本案主审法官)李家祥、审判员李华(本案审判员)到苍溪现场勘验,约见苍溪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苍溪县住建局负责人,要求加快妥善处理问题,维护社会稳定。1月8日下午在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大队长卢万鹏办公室,局长王琦、副局长靳德志,大队负责人卢万鹏、执法监督股负责人张海清等对接我们,王琦局长再次提出先承认自行拆除餐厅设施,不一定是真拆除,然后县住建局立即对房屋改规变性,补充说,不一定真的拆除,只要你名义上答应拆,我们两个月时间内就给你改规,不然,就一直与你"耗"下去,你们能够经受"耗"吗?此后王琦局长多次坚持这一方案,直至2018年4月,仍然将改规变性与自己承认拆除挂钩方案胁迫举报受害人同意,目的是规避强制停水停电停水国家赔偿责任和法律追究责任!
将改规变性与自己承认拆除挂钩方案胁迫举报受害人同意,目的是规避强制停水停电停水国家赔偿责任和法律追究责任的“方案”居然可以坚持到目前企图实现,黑恶程度令人吃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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