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另外, 造成案件审理结果错误的主要原因,也不一定都是故意过错,也有对法律理解的偏差,或者是新证据提交等原因,这样就需要区别对待了。但是如果是主观故意,那绝对不能手下留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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