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大委员会、常委,巴中市纪检委、监察委,巴中市检察院: 举报人:熊贵明 身份证号码:513027197307200918 电话:15681653177
巴中市巴州区法院法官陈娟在审理杨义菊与夏兵、熊贵明等人劳务纠纷一案中【(2019)川1902民初4066号判决】,出现了种种徇私枉法的问题,现列举如下:
1 夏兵律师调查笔录中的签字和手印貌似非被询问人签印,造假痕迹明显,而申请鉴定真实性未获通过。 2 一审法官制造虚假庭审记录,我们从未认可三性所有材料,但是纸质记录却相反,完全违背我们的当庭陈述,庭审视频可以为证。
3 庭审记录中杨义菊说单价80元本身就是胡编乱造,一审判决书上单价被法官陈娟更改为65元了,难道数字在法官手中是玩物,想怎么改就怎么改,还要不要事实真相? 4 夏兵自己说一会儿清醒,一会儿不清醒,实际上就是自己证明自己是神经病,既然如此,他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他委托老婆李雪梅代为诉讼是不成立不合法的,那么一审诉讼主体都没有,那么陈娟法官居然作出判决结果,合法吗? 5 夏兵究竟是神经病还是正常人?很多证据可以回答,貌似与一审法官的认定完全相反。 6 二审庭审笔录显示,李雪梅冒用法庭名义提起非法诉讼,自己给自己出具委托书、上诉书等等,诉讼主体不合法,案件本身就不成立,一审法官陈娟居然作出了判决? 7 一审法官居然自己炮制虚假通信记录,电话记录显示,颜说熊与杨义菊事前不认识,庭审时陈娟法官居然认定他们认识;二是电话记录:陈娟问10月24日建消毒房没材料了颜干什么去了?颜其权说下午去给杨义菊搭棚子。但是夏兵坠落事件发生在一个月后,也就是说不是法官在瞎问,就是颜其权在瞎说。请问法官和颜其权是如何知道一月后将发生的事?!由此可以推断,这份电话问询笔录严重失实,不可作为有效证据。 8 按相关法律,冻结个人财产需告知被冻结财产所有者本人,但是一审开庭之前法官陈娟擅自冻结大大高于担保财产,且不告知被冻结财产所有者本人,知法犯法为那般?
9 夏兵在华西医院无鉴定结果或或说鉴定报告,居然被采信,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居然用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构件来搪塞,得出夏兵是否精神病患者的结论,这显然不合逻辑,近乎胡说八道,居然被陈娟法官采信。 10 判决书第三页,杨义菊辩称第一点居然没有具体时间,内容漏洞百出且无证据,法官居然全部采信,完全违背讲事实讲证据的法律精神。
11 在一审庭审现场,当原告陈述情况相关情况后,法官以今天时间不够为由,事实上拒绝了让被告人答辩和质证权利。
12 除李伏青外,原告所提供的所有证人均为亲属关系,更搞笑的是,其中一位证人是系原告之弟——李金全没有在事发现场(当时在达州),巴州区应急管理局竟然把他作为当事人问询,更可笑的是陈娟法官竟然采信这条虚假的问询记录。
13 事后,为了查看庭审是否公正,被告申请提取当天庭审现场视频,被严词拒绝,法官陈娟说已给主管领导请示来的,不能提供给你。
14 为了伪造一个谈事情(即伪造熊和杨义菊谈翻房子补漏业务)时间(2018年11月22日), 巴州区安监局四次问询,要求熊认可这天是和杨义菊谈业务时间,事实上,那天(2018年11月22日)我根本没有在巴州清江镇(有证据可以证明我没在清江)。而法官不考证安检问询笔录真伪,一律采信。
综上所述,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法庭陈娟法官,藐视党纪国法,违背道德良心,完全丧失了党性,丧失了一个法官的基本素养,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特请各相关管理机机构的各位领导高度重视,查处不法乱纪人员,明正党纪威严,彰显法制声威,维护无辜群众合法权益。
另:有更多视频等证据可以当面提供给承办人员。
举报人:熊贵明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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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bzqfy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 于12月30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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