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8日,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住思贤乡土地管理员悄悄宣布:国土局同意分别补偿唐高荣、唐建春、唐兴华、蔡荣建、蔡新春、蔡奎昌、蔡安昌等因修高速公路,房屋拆迁超期过渡费X元、X元、X元、X元、X元、X元、X元。维权10年终于获《处理意见书》,因为政府没有钱,那一天给钱还是一个未知数。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请看下文维权经过。
拆迁协议
2009年9月初,因修建内遂高速公路, 被拆迁农民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国土资源局根据安岳县制发的《内遂高速公路安岳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分别与唐高荣、唐建春、唐兴华、蔡荣建、蔡新春、蔡奎昌、蔡安昌等农民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载明,政府包干补偿被拆迁户过渡费六个月,每平方米2.4元;住房重置价补偿每平方米310元;新建住房土地由所在社调整。
房屋被拆除后,由于集体土地早已经承包给了各家各户。集体组织没有多余的土地调整给被拆迁户修建住房。政府安排被拆迁农民自己想办法,自己找到土地后,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土地建房。找到建房土地后,国土局发给用地通知书。
由于唐高荣、唐建春、唐兴华、蔡荣建、蔡新春、蔡奎昌、蔡安昌等户没有找到土地建房,国土局也没有发给超期过渡费,便开始了上访维权。
省府规定
被拆迁户慕名咨询胡代国。胡代国说: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委发〔2005〕12号:三、及时解决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项目立项要把拆迁安置与环保评估方案同等列为前置条件,先定方案再立项,坚持“ 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拆迁安置房屋建设要超前进行,原 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过渡费要加倍补偿;城市房屋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超过过渡期的必须按规定及时计发安置补助费。农房拆迁原 则上要采取还房方式,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对等略好”的原则,根据实 际制订具体办法。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一规划、统一修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小区。农民自愿购买商品房的,可以采用货 币安置办法。要抓紧解决拆迁安置中的遗留问题,对已拆迁但长期得不到安置的,今年年底前要基本解决。
胡代国说: 政府未执行上述规定,未执行项目建设,先安置后拆迁,严禁先拆迁后安置以及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过渡费要加倍补偿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被拆迁户有权申请补发超期过渡费。
胡代国找到当时的县拆迁办主任李峰,建议给付唐高荣、唐建春、唐兴华、蔡荣建等七户的超期过渡费。
2013年,因为唐高荣、唐建春、唐兴华三户没有找到土地建住房,其余几户已经找到土地正在修建住房过程中。于是,拆迁办李主任批准支付了唐高荣、唐建春、唐兴华三户的超期过渡费各一万多元。局长建议,蔡荣建等户修好住房后,再一次性领取超期过渡费。但是,当蔡荣建等户的住房修好后,原县拆迁管理办公室已经被房屋征收局取代。房屋征收局拒绝支付蔡荣建等户的超期过渡费。也拒绝继续给付唐高荣、唐建春、唐兴华的超期过渡费。
行政诉讼被裁决驳回同时法院司法建议县政府支付被拆迁户超期过渡费无果
以被拆迁户蔡荣建为例,2014年,蔡荣建等被拆迁户纷纷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补发超期过渡费。因为原行政诉讼法没有修改,安岳县人民法院【2014】安岳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称:现起诉人要求补发拆迁过渡费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裁定:对蔡荣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对于其余几户的起诉,法院同样裁定不予受理。
蔡荣建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缺乏法律依据,但是,从法理上说: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合理性。于是,本着公平原则,二审法院行政庭向安岳县人民政府出具了司法建议书,并找到分管副县长唐文等领导协商,建议县政府解决七原告要求给付超期过渡费的合理诉求。于是,法院动员胡代国代理七原告撤回了该次行政诉讼。2014年3月7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了【2014】资行终字第21号等行政裁定书:准许上诉人蔡荣建拆回起诉。
民事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申请检察院监督均败诉
安岳县人民政府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安排交通局解决。正在解决过程中,交通局局长金X被逮捕,于是,七原告的诉求不了了之。
2014年,胡代国代理安岳石桥铺镇被拆迁户杨丰文等六户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增加重置房屋补偿费、超期过渡费。在再审过程中,安岳县政府同意将原重置价补偿费由2008年的每平方米220元增加到2014年的每平方米650元,拆迁超过12个月的过渡费由每平方米2.4元增加到每平方米4.8元,超过18个月的,每平方米按照7.2元发放超期过渡费。但是,对于因修建高速公路拆迁的被拆迁户的补偿,按照原协议约定不变,不补发超期过渡费和重置价补偿费。被拆迁户不服。
随后,胡代国代理蔡荣建等被拆迁户,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之规定,以国土局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拆迁人国土局违约,依法支付超期过渡费及增加重置价补偿费。安岳法院依据川委发【2005】12号的规定以及《合同法》107条等规定,判决被告未及时安置土地给原告建房,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判决被告支付蔡荣建的超期过渡费、重置价补偿费,共计六万多元。
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提起上诉,非常困惑地是,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接着,一、二审法院分别判决蔡新春、蔡奎昌、蔡安昌、唐高荣、唐建春、唐兴华等被拆迁户败诉。
七原告不服,分别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2017】川民申8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人蔡荣建再审申请。驳回的理由却十分牵强,适用的法律却张冠李戴。比如,被告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6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等规定,由于原告自己没有及时申请宅基地的原因,导致其延期修建住房,所以,政府不给付超期过渡费、不增加支付重置价补偿费理由正当。四川省高院以及一、二审法院却支持了被告这一观点。
代理人胡代国反驳认为,被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6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等规定认识理解错误,是张冠李戴。混淆了拆迁安置住房列为前置条件以及农民原本就没有住房,需要按照程序申请宅基地初次建房的概念。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农民的住房,收回农民原有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土地管理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即用益物权,要求第三人“所在社调整安排宅基地”,第三人没有在该协议上签字认可,也没有调整安排土地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还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厚国土地管理法》47条第三款及《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40条第三款规定,被告有权制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文件。
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厚国土地管理法》47条第三款及《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40条第三款,只授权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重置价的补偿标准,并未授权地方政府可有收回被拆迁户的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强调的是征地补偿费与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的补偿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征地补偿费是给付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是被拆迁户依法取得的用益物权。受物权法117条、121条、42条的约束。修建高速公路拆迁,被告收回被拆迁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后,要求被拆迁人重新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宅基地以及“所在社调整安排宅基地”的行为,属于违法创设行为,该创设行为违反了2008年5月12日国发〔2008〕17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十三条“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规定。
原告不服,委托胡代国申请资阳市检察院监督。2018年4月16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资检民(行)监【2018】5120000001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建议不支持蔡荣建的监督申请。”
申请县政府行政协调被驳回申请市政府 行政裁决无果
包括石桥铺镇杨丰左、岳阳镇新村的李刚、李江、思贤乡蔡荣建等在内的10被拆迁户,只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有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规定,申请县政府协调。请求被申请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支付超期过渡费,重置价补偿费。县政府分别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协调申请的决定书。
原告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资阳中院判决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原告行政协调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该决定。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行政庭庭长等法官到安岳县政府协调,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同意变更行政行为,同意受理原告的行政协调申请。于是,胡代国撤回了该十人对安岳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法院分别制发了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接着,十人重新申请县政府协调。县政府同意解决李刚、李江的部分诉求。对其余几户,县政府分别作出《协调未成的行政决定》。
被拆迁人便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资阳市政府经过审查,于2018年8月6日作出资府发【2018】6号行政裁决书:驳回申请人蔡荣建的裁决申请。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资阳市政府为第一被告,安岳国土局为第二报告
被拆迁户便以资阳市政府为第一被告,以安岳国土局为第二报告,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资阳市政府驳回申请人裁决申请的行为违法;责令依法补偿蔡荣建等被拆迁户的超期过渡费及重置价补偿费。
在代理词中,代理人胡代国这样写到:安岳县政府《内遂高速公路安岳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四项“新建房屋宅基地由所在社调整安排”及包干补偿6个月过渡费等政策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相抵触。该通知第五项:......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要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建房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年超过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根据前述规定证明:“新建房屋宅基地由所在社调整安排”、新建房屋宅基地由被拆迁人重新申请以”及包干补偿超期过渡费6个月”违反前述规定,是违法创设行为。本案二被告及原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审、二审、高院再审所认定事实都是错误的,严重显失公平。侵犯了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资中院再次向安岳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依法给付拆迁超期过渡费,县政府决定给付。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当庭表示:对于被拆迁户的合理诉求,本着公平原则及法规规定,还是应当早日解决,被拆迁户长期诉讼影响不好......
庭审后,资阳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先后两次到县政府,提起司法建议,建议解决被拆迁户的诉求。同时,法院判决,驳回了七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为上诉期限只有15天,七原告被迫委托胡代国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
由于刘怀笔县长在其调走之前,批示同意解决以上被拆迁户的超期过渡费,不解决重置价补偿费。于是有了文章开头的结果。为了缩小影响,县国土员悄悄地召集蔡荣建等被拆迁户宣布:安岳县 国土资源局同意补偿该七户的超过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