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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胡代国“民告官”十六年经典案例200+N【占总代理案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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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8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娃出狱   胡代国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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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娃出狱  国家赔钱(事情是真实的,但剧中人名全为化名)

                                                                                                                            作者  狂人

                                          第一集  黑娃治烧伤

河水清清,鱼儿成群,游来游去,沿河岸边绿树成荫,树木成林,这里就是四川X县通镇长河村,林子里鸟儿成队,白鹤飞来飞去,叫过不停。

2007年8月28日上午,烈日当空,火辣辣的太阳晒得打工回家的禹良心情十分烦躁,由于他刚收割完水稻,他感到十分疲倦,这天,他东逛逛,西看看,什么也不想做,上午11点过,禹良便早早地回到家里,坐在一把凉椅上休息,闲着没事干。禹良再次拿出父亲禹光身前遗留下的算命书,自由自在地看起书来,禹看后感到十分惊讶,他扣了扣脑壳,伸了伸舌头,按书上推算,自己今年命不佳,还可能有死灾。他突然想起几天前和老姨邓富在成都给别人作土工休息时,那个八字先生所说的话。

八字先生:你这位老哥,你算不算八字。

禹良:不算,不算,我和我老汉都是算八字的,我知道自己的命苦。

农民工:你怎么说自己命苦呢,说来听听。

禹良:老子今年55岁了,带了个傻子女,十岁就死了,检了傻子儿,代到十多岁外出失踪几年未归,家中有老妈83岁,妻子肖英今年53岁,没有读过书,为无儿无女,经常哭哭啼啼,经常和我骂架打架,你说我命苦不苦

农民工:哎,禹哥子真够苦的。

八字先生:老哥子,我给你算一卦,不收你钱。

禹良:不算不算,不要钱老子也不算。

八字先生:你不算啊,我看你面堂发黑,阳气缺乏,将有大难降临。

禹良:前几天,我看过命书,说我今年命运不佳。禹想着想着,慢慢地睡着了。

在昏睡梦中,一群群白鹤在眼前飞来飞去,飞来飞去,禹良很想吃白鹤肉。突然,禹良拿起鸟枪,灌上沙子火药,瞄准一群白鹤,只听得嘣的一声枪响,一只白鹤从高空掉下,禹良一边喊着,打着了,打着了。禹良跑步去捡受伤白鹤,等他伸手去捡时,嘎,嘎,嘎,受伤白鹤突然飞了,这时白鹤的叫声惊醒了禹良。

禹良揉了揉眼睛,站起身来伸了个懒腰,打了个哈欠,自言自语道,我记得父亲前年死时留下一支鸟枪、还有一些火药和铁沙,我为何不去打几只白鹤尝尝野味?

禹良:肖英,肖英,你知道我家的鸟枪、火药放在什么地方

肖英:你问倒作啥子嘛?

禹良:后山树林里有好多白鹤,我想去打几只尝尝野味,我这一辈子吃过野兔、野鸡、野鸭……就是没有吃过白鹤肉,还不知道白鹤肉是啥味道。

肖英:打啥子白鹤啊,你怕造死啊!

禹良:妈的,你给老子想我死啊,

肖英:那个想你死嘛,是你自己造死。

禹良:老子死了,你好嫁二嫁啊!

肖英:放你妈的屁,你给老子癫了,打胡乱说。

禹良:那你就告诉老子,枪、药放起在那里嘛!

肖英:前年你老子禹光死前,我记得枪放在柴草屋楼上,药和沙子吊在柴草屋门背后。

禹良:取出鸟枪,擦了又擦,又取下火药、铁砂,看了又看。

肖英:老公,你给老子不要去打白鹤,老子听说过,白鹤是国家保护的鸟,你去打惹了祸,我家这么穷,万一罚了款,不好办啊!

禹良:老子不怕,要命有一条,要罚款没得。

禹良不听劝告,匆匆灌了一炮,对空一扮火鸡公,咋个的没有打响。

禹良再次扣扣脑壳,心想,啊,是不是放久了,火药受了潮。

禹良穿着内裤,光着上身,打着光脚板。顺手拿了一个小篾簸簸,放上两张报子,再将火药倒在报纸上,放在板凳上晒太阳。这时,禹良又仿佛看见一群白鹤飞来飞去,还不时地发出叫声。为了早点晒干,禹良用一木块将成团火药擂散,眼看马上擂完,突然火药燃烧,只见瞬间一团很大的火光,一股硝烟腾空而起。

禹良:禹良朝天倒在了地上。哎哟,我的妈呀,烧死我也,快来人救命啊。

肖英:从灶屋跑出,边跑边骂,该背失,该背失,烧得好,烧得好,现报应、现报应,老子喊你**子莫去整,莫去整,你偏不信,人劝你不听,鬼牵你跑圆了,你看你,两个手和手杆都烧脱了皮,两个大腿也烧脱了皮,我看哪门办啊,他伸手去扶禹良。

禹良:哎哟,妈的,你给老子轻点嘛,看到老子都痛得很,你手这么重,搞这么快干啥子嘛。

肖英:你**还不识好唉,老子好心扶你,你还骂我。

这时,原本与禹良分居的老妈赶到,村民甲乙丙等十多人陆续赶到禹家,他们将禹良扶到堂屋椅子上。

禹良:哎哟,哎哟……叫过不停。

肖英:对大伙说,老子劝他莫整,莫整,这个**不信,鬼迷了心窍,说什么不好耍,要去打白鹤吃天鹅肉吃野味,这下安逸了,小天鹅没有打到,打到个大天鹅。

大伙哈哈一笑…..

禹良:你们还笑老子,快给老子想办法嘛,有什么药没得嘛!

村民甲:快送医院嘛,这里去长河医院只有一公里路,咋个不送医院嘛。

肖英:家里没有钱,禹良打工也没有挣到钱,哪来钱上医院嘛!

村民乙:我听说火葱汁可以治烧伤,不妨试一试。

禹良: 我们家里有火葱,肖英快拿来试一试嘛。

肖英:找来火葱,剥皮打碎取其汁

村民丙: 拿点棉花来,我给禹大哥蘸上,双手烧伤最重,先抹手和手杆,再抹脚大腿等部位。

禹良:哎哟……抹上火葱更加痛了,禹良叫喊的更厉害,哎哟……。

村民甲: 不好了,不好了,擦火葱擦遭了,禹良的皮肤起泡了,

肖英:  哎呀,糟了糟了,到处都起了泡,大的有鸡蛋大。

村民乙:  越来越严重了,赶快送医院

天都黑了,还是明天再说。

狂人有诗云:

禹良家住长河坝,常年外出把工打,五十已过儿女失,唯留妻子守住家。

夫妻脾气都暴躁,说上几句就吵架,妻子年过五十多,有人说她神经发。

禹父生前算八卦,外加务农把鸟打,前年死时无遗产,硝药火枪来留下。

一天老禹看命书,说己今年命不佳。今年八月二十八,禹玩枪药手脚炸,

喊天叫地我的妈。去大医院莫得钱,自找火葱把伤搽,引起水泡鸡蛋大。

八月二十九日上午九点钟,禹良丫脚丫卡和肖英来到长河医院门诊部看医生。

肖英:  李医生,请你给我老禹看看烧伤。

李医生:  看了看,问了问,你是怎么搞的嘛,烧的这么严重,我们乡医院条件差,你还去县医院,那里条件好医术好。

肖英:  不晓得去县医院要好多钱

李医生:  可能要一万多, 你多带点钱去嘛。

肖英:  禹良球钱都没得,那去找一万多嘛,还是请李医生行行好吧,我们身上有三百元钱。

李医生:  不是我不给你医,你的伤重,刚才我给你说了,我们没得这个能力没有这个条件给你医烧伤。

禹良、肖英:在医院门前走来走去,走投无路,一筹莫展。

长河乡医院门前是客车站

周兵:  禹大哥,你怎么啦,怎么学鸭子走路了

肖英:  我老禹遭死,想打白鹤吃野味,昨天他鬼找到了,晒火药烧伤了手脚,来这里看烧伤,医生不接收,想去县县医院,又没得钱,看来只有等死了。

周兵: 没得钱没关系,我给你介绍一个人,他有烧伤秘方,用不了几个钱就可以治好你的烧伤。

禹良: 真的呀。

周兵: 真的,就是通镇街边那个修车的雷娃儿,因为他长得像非洲人那么黑,所以人们都叫他黑娃、黑子。

肖英: 我不信,我不信…..

周兵: 你我是熟人,难道我还骗你,我在雷家修过车,亲眼看黑娃用草药治好了好多人的烧伤,还有烫伤啊,你不信,你去问问,…….都是他治好的,伤轻的几天就好,还不留疤痕,用过他的药的人都说是灵丹妙药。

禹良: 他哪来的药方嘛!

周兵: 黑娃药方的来由,听我给你说嘛。

故事还得从1997年说起,当年7月的一天,天气十分炎热,雷黑娃在修车烧焊过程中,氧气瓶爆炸,致使自己的左面部和左肩部分皮肤严重烧伤。当时众人都说他不得活了,八方求医不见好转。整个通镇人见雷黑娃丑陋难看,都叫他雷癫子,特别是镇上的小娃娃看见他就跑得远远的,还边跑边喊雷癫子。

说来也巧,一天,雷和家属准备去** 大医院求医,路过一个草药地摊,恰巧地摊老者姓雷,打着包治烧伤烫伤的招牌,雷华加和家属半信半疑来到老医生摊前走来走去。

老医生猜透了来者的心事,看了看说到:我给你局部消毒再撒点药面面试试,两个小时内敷药处不再流黄水,你再来买药。

王花说:那就请老先生试试。

老先生: 一边撒药一边说到,没关系,用我的药,很快就会好的。

敷药不到二小时,果真如草药医生所说,真是灵丹妙药,敷药伤口没有流黄水了。

老雷妻子立即花了50元钱,买了草箹面面等一包,敷箹几天后烧伤皮肤陆续结疤脱壳,由于晚治疗了几天,于是留下了现在这少量的伤疤,草药医生说,如果及时用这种药治疗,不会留下疤痕。

黑娃的烧伤被治好后,还余下一部分药,他珍惜如宝,用玻璃瓶子装好,以待后用。

虽然黑娃只是在文化大革命读过小学一年级就失学的农民,性格固执,一脸一身像非洲黑人,穿的破破烂烂,但他头脑机灵,当时医生兑药时,黑娃仔细观看医生用的草药成分,回家后又慢慢的摸索分析,终于发现了药方。

全镇人见雷癲子死里逃生,纷纷问来问去,问长问短,从此雷癫子及其药方在当地出了名,于是发生了下面的故事。

几年来,黑娃用自已配制的烧伤箹粉先后治好了通镇秦波、刘娃、张一、李列等人的烫伤烧伤......。

被治疗人都说的烧伤药真是灵丹妙药,疗效又好又快,无副作用,治愈后不留疤痕。

禹良:  周老师,你说雷加的药方是灵丹妙药,治个烧伤病人,老雷要收好多钱呢

周兵: 据我所知,300、200不一定,要看伤重伤轻

禹良: 你估计我这个伤医好要花多少钱啊。

肖英: 我们身上只有300元钱,够不够啊。

周兵: 不够没关系,可以先医后拿钱,效果好拿钱,效果不好,不拿钱。

肖英: 真的啊

周兵: 真的,你不信,你头次敷药,少给点钱嘛.

肖英: 你说那个老师医术那么好,周师傅,你快带我们去嘛。

禹良:  周师傅,你开的是那个车,快带我们去,我好痛啊。

周兵:  好,那就快上我的车吧。

周兵妻: 有到通镇的请上车 发车了

周兵 嘟嘟 嘟嘟……

狂人 有诗云

老妇我名叫王华,家住通贤十大八,丈夫名字叫雷加,人人都叫他黑娃,大女打工去南下, 二女十三读初中,外加老父八十八,务农为主搭小修,一家五口生活佳,生活佳……

2007年8月29日早上6点过,黑娃雷加、其妻王花、其二女雷群,其八十八岁老丈人王清正在有说有笑地吃早饭。

王花:老公,你有头痛病,加之李老五的车还没有烧焊,下午人家要来开车,你就留在家里搞修补,我一人去割稻谷。

黑娃:要得,那就辛苦你了

王花:没啥子,我习惯了。

雷群:爸,妈,我也去割谷子,离开学还有几天,我的暑假作业已经做完了。

王花:要得,要得。

王清:你们去割,我负责晒嘛。

王花:要得,要得

王花、雷群:各背着密背篼,拿着镰刀,来到自己的稻田边,扎起裤子和衣袖,下到田里开始割起了谷惠。

王青:王花的父亲,88岁,正在打扫晒坝,准备赛稻谷。

王花:驼腰驼背背着一背谷惠倒在赛坝上,喊了声:

爸爸,你就负责赛啊。

王青:要得,拿着筢筢将谷子扒均匀。

黑娃:妻子出工后,黑娃一人聚精会神地给一部烂四轮车烧氧焊。

嘟嘟, 嘟嘟……哧, 一辆马自达客车突然停在了雷加的门前…..

雷加: 老周,你有啥事

周兵: 禹良被火药烧伤,请你给他治一下

周兵下车来到雷的门前,禹良、肖英二人刚一下车一边作揖磕头一边恳求到:“听周师傅说,你有祖传烧伤药,求你行行好,求我一命,给我治烧伤吧”。

雷加: 放下工具洗手后接待。

周兵:  你老婆呢,他不在家

雷加: 老婆打谷子去了

雷加:  仔细看了看禹良的伤,你怎么搞的嘛,烧得这么重,怎么不去医院治疗嘛,前面几百米就是通镇医院,到县医院也只有20公里,,我不是医生,你跑到我这里来干啥子嘛,老雷摇摇头、摆摆手说,你这个伤我无能治,你们还是去医院吧

禹良哭到

我晒火药手脚炸,喊天叫地我的妈。

去大医院莫得钱,当地医院接收怕,

自找火葱把伤搽,引起水疱鸡蛋大,

一筹莫展没办法,司机介绍来你家,

死马当作活马医,雷老弟呀,行行好,快快救我一命吧!

肖英: 请雷老师死马当作活马医,快快救他一命吧!

周兵:  要得,求你,死马当作活马医,快快救禹良一命吧!

黑娃:  不是我不给你治,我是个和你一样的农民,我一边干农活,一边修车,维持家庭生活,我家没有开门珍,我更不是什么医生,我有烧伤药方是因为那年我自己被氧气烧伤后去别人那里治疗得到的药方,我用这个药方给一些烧伤病人治好了烧伤,烫伤,但他们的伤没有你的火药伤重,烧伤面积也没有这么大。我老婆打了招呼的,现在风气不好 人们缺乏诚信,不敢随便发善心,不敢随便做好事,对于你这种重烧伤病人不能接手,也不敢接手,万一你得其它病死了,栽到我头上,我赔不起呀。

禹良: 老雷呀,你不能见死不救啊,你今天不答应给我治烧伤,我就不走了。你看我伤得这么重,就是我向你要药,你也该送点药给我,难道你真是那么心狠。

作者:民间草药小单方能治百病,这也是中国民间医药文化传统,几千年来流传至今,安县大街小巷处处皆有摆摊设点,上文讲到雷加用草约治好了不少人的烧伤。

在伤者及其家属、司机再三恳求下,雷加同意给禹敷药治烧伤。

雷加:  好吧,今天我老婆打谷子不在家,我就同意给你治烧伤吧,要是我老婆在家,我可不敢给你治啊。

周兵:  看了黑娃是个软耳多,怕老婆骂。

雷加:  嘿嘿一笑了之。

肖英:雷老师,治好禹良的伤要花好多钱,我们说断干嘛

雷加:  包治好禹良的烧伤,就给2500元吧,

肖英:  我们身上只有不到300元啊,

雷加: 不要紧,分几次拿吧,第一次敷药少给点钱,用了我的药效果好,下一次多给点,伤全好了就给完钱,这样你免得担心我的药效果差,或者说我骗了你。

肖英: 这样吧,雷老师,包治好我老禹的烧伤皮肤,一共给2480元,分几次给你。

雷加: 要得,但我不会打针开吃药,其它打针吃药感冒等病我不管啊。

肖英、禹良齐声说:  要得,要得,打针吃药感冒等病不要你管,我们自己管,你只管治烧伤。

雷加:  好,我就答应给你治烧伤,其它病不管。

雷加: 首先用甲酚皂溶液(来苏尔水)给禹良洗伤口消毒,再用消毒针把伤口水泡挑破,用消毒剪刀剪去水泡上的皮,放净黄水,再用消毒水消毒三次,接着小心地敷一层芝麻油润肤,再将烧伤药粉撒上。

雷加敷药时耳边再次想起妻子的警告,万一医死了人,要坐牢啊……

药敷好了,雷加想到妻子的警告,故再次强调告诉禹及其家属知情权:自己只有外敷药,自己不会打针也不会开吃药。你还要去医院打破伤风针,如有感冒要找医生,如不舒服,要到医院吊盐水。

禹夫妻异口同声地说:“要得,要得,雷老师你放心,其他病不要你雷老师负责,我们自己负责”。

禹良:雷老师的药好灵啊,刚敷上药就舒服多了,不那么火辣辣地痛了。

老雷说:那是自然 ,因为我的药方中,冰片具有凉性请热,芝麻油有润肤、青蒿有消炎止痛等功效,加之在药方中我还配了特效药(药方中没有公布)。所以,药一敷上,你禹良立即感到舒服多了,也不那么火辣辣地痛了。

老雷:你来我家有多远?

禹良:三十多里。

随后,禹夫妻二人就搭周兵的客车回家了。

王华收稻谷回家,雷加说今天来了一个较重的烧伤病人叫禹良,自己已经给他治了烧伤,还答应继续治疗。

妻子听了,大吃一惊,感觉不妙。

王华:你这个砍脑壳的,没有经过商量,就随意给人治烧伤,万一惹了祸,这一家人老的90多岁,小的12岁,我一个女人,该怎么办?

王华:  这个社会,诚信度差,好事做不得,万一其它原因死了人,人家怪到我们头上,赔钱不算还要坐牢,如何是好?你这个癫子**,就是不听人话,难怪全镇人都喊你雷癫子…….

三天后,也就是2007年9月2日,禹夫妻二人又坐周兵的客车来到黑娃家里换药。

禹良:  雷老师,我又来了,雷老师的药我敷了效果好,打算继续敷你的药,所以今天我又来了。

雷加:  大家看看,伤口上黄水已经没有了,有的伤肿也消了。

禹良、肖英、周兵:伤口好多了,好多了,是好多了!

雷加:  照例先清洗消毒伤口再敷药

禹良: 雷老师, 我来你家三十多里不方便,下次换药请你到我家来,路费我出。顺便我去妹弟家借点钱,把欠你的药费付了”。

黑娃: 要得,但你如那里不舒服或感冒咳嗽一定要去医院看病,不要舍不得钱,你才五十五岁,万一其患其他病死了干不着。

禹金良笑嘻嘻地说:“雷老师,你看我得不得死吗?万一我死了你要赔几十万啊!”

雷笑嘻嘻地说:(以为禹在开玩笑)你(禹)“不要开玩笑,你不会死,这么一点手脚伤,敷了我的药,二十天左右就会好完,算不了什么,没有其他病,就是把脚手砍了及时治疗,不得破伤风败血症也不会死人”。

肖英皮笑肉不笑地说:等他**子死了算了,他(禹金良)是骂死人的大王,我两个搞不倒,老子巴不得他早点死。

禹:你个卖舍吾儿的,你巴不得老子早点死,我死了你好嫁二嫁。

肖:是啊,你死了我好嫁二嫁啊!

......

6天后也就是9月5日上午,雷加如约去到了禹家,发现禹在自家院坝里一颠一颠地散步。

雷:“你伤好些没有?敷药效果如何”?

禹说:药效好,伤也好些了。

雷:这几天有什么异常现象没有,如心里难受不?

肖英:敷药后没有什么异常,饭量也没有减少,从没喊哪里痛。

禹良:虽然伤好了很多,但妻子脾气不好,天天骂我,我无儿无女无人照顾,我单独一人睡在一间屋里,手脚又不方便,吃饭无人喂,学猪狗吃食,拉屎拉尿无人脱裤穿裤,生活好难啊!我多次想死又死不了。

雷加给肖英要了个小碗,将药粉放在碗里,倒上麻油拌匀,然后一边给禹敷药,一边安慰劝告禹良好好养伤,劝告肖英照顾一下自己的丈夫,告诉他们,再等几天伤就会好了。     

9月8日,雷又去给禹敷了一次药,这次雷见到禹的伤多数已经结疤,轻的部位完全脱了疤壳,生了新皮,淡红淡红的。

禹良: 雷老师,你的药好,难怪有人说你的药是灵丹妙药,不信,我走路给老你看看。

肖英:原来走路丫脚丫卡,比鸭子走路还难看,很不方便,还很痛,现在好多了。

雷加: 这就对了,禹良伤好了,你们高兴,我也高兴,大家都高兴。

在回家的路上,老雷一边哼着小曲一边向长河车站走去赶车

周兵:老雷,你的烧伤药还可以,前一段时间,我见禹良走路丫脚丫卡,最近见他好多了。

雷:再等几天禹良的伤就好完了。

狂人有诗云

禹玩枪药手脚炸,喊天叫地我的妈。去大医院莫得钱,当地医院接收怕,自找火葱把伤搽,

引起水疱鸡蛋大,痛得禹良没办法,司机介绍去雷家,快快救禹一命吧。

死马当作活马医,知情权利告诉他,我家没有开门诊,更没骗钱搞欺诈,

打针吃药去医院,烧伤敷药我想法。祖传草药多灵验,治愈患者人人夸。

伤者恳求再二三,老雷小心把药发。禹敷药后即返家,十五天内无病发。

三次敷药好转快,消肿脱壳伤结疤,夫妻高兴四处耍,逢人再把老雷夸。

雷加: 得意洋洋回到家,老婆,我回来了。

王华: 回来就回来了呗,那么高兴干啥

雷加: 今天我给禹良换药,发现禹良的伤在几天内就痊愈了,禹良两口子好高兴,还特地在肖英的妹妹家借了钱支付给我一千元药费,他们都夸奖我的药是灵丹妙药,看来我的药越来越出名了。

王华: 你不要太得意,烧伤太重的,你再也不能接收治疗,电视台的节目你不是没看过,万一敷药后因其它原因死了人,我看你不好交代。 我多警告过你,年初,我在街上张瞎子那里给你算了个八字,瞎子说你今年带磨苦运,命中注定有灾,要想解脱,除非早晚有不明人喊你,你不要答应。

雷加:  我不信迷信,现在找我治烧伤的人越来越多,我只相信,我老了越来越红火,越来越出名。

2007年8月的一天,大约是19点左右,天刚麻麻黑,妻子在楼上做饭,老雷正在楼下后屋收拾工具。

XX:   老雷,老雷。

雷:  顺口答到,那个,那个喊啥子。

老雷边答应边从里屋走出,到处看看:是那个在喊嘛,咋个不见人了呢。

雷加:  王华,王华,是不是你在喊我。

王华:  我在楼上做饭,没有喊你,是不是你神经病发了听错了。

雷加:  我没有听错。明明听到外面有人在喊我

王华:  是不是鬼在喊你啊。八字先生说过,“有不明人喊你,你不要答应”,你就是不信。

欲知故事下文,请看

                                          第二集 黑娃入狱



发表于 2020-3-8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集   所长勒索伍万元不开收条 雷华加被逮捕公诉

    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办案人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刑事案件办成铁案,而且不收钱。然而,主办本案的王副所长却违反了这一规定。

    2007年9月13日的晚上11点左右,胡代国曾经将刑法的这一规定提示过王副所长,并告诉,要吸取佘祥林坐牢被无罪释放的故事。

王副所长回答:“大不了我不当你这个副所长”。

    因父亲被抓,雷华加13岁的二女雷平,她常在家中的地上,板起板起地哭,哭得好凄惨。骂母亲心那么狠毒,不拿钱去把爸爸取出来,害怕同学骂自己是劳改犯人的女,不敢上学。

   2007年9月18日,王菊华的侄儿媳妇说:“王家妹弟秦某,新调入了安岳县上工作,是不是请他帮个忙,出点钱好把人放出来。”

   王菊华五心不做主,昼夜哭天无路,无法可想,不拿钱人放不出来,牢房里日子难过;听姐哥说:拿了钱也不一定放人,说不定麻烦事更多。

禹某家属更是一心想要钱,想在尸检报告下来之前就要到钱。

王副所长:你们(禹家属)不要着急,他(雷)不拿钱,不是还有一套房子吗?可能价值20多万。”

2007年9月19日,王副所长再次找到王菊华:“妹妹,妹妹,我们都姓王,我不会整你害你,我喊你拿钱是为了帮你,是为你好。”

王菊华:“我听胡哥说,国家规定,私了不抓人,你为什么不许我们私了,还把我的人抓了”。

王副所长:“对了,听说,你的亲戚秦某调到了县上去了,我们是老朋友,我们联合起来帮你姐姐一把”。

王菊华:怎么帮法?

王副所长:“今晚我们找秦哥来商量了再说,姐姐,你看要不要得?”

王菊华:要得,你可不能打伙整我啊!”

王副所长:“不会,不会,你放心好了。”

王菊华给胡代国打来电话,说王家妹弟秦某愿意帮她。

胡回答:(想:雷华加和其女儿非常着急)既然你们相信他,就看着办,只要能把人放出来,出点钱也是可以的。胡又回答:拿了钱有两种可能,第一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当然是你们希望的;第二种可能,拿了钱麻烦事更多,要钱的人也会更多更多,没有验尸报告,死因不明,就可能判雷华加有罪,你的人照样坐牢,这是有些的一贯做法,使得你倾家荡产,牢照样坐,人财两空。这一点我必须告诉你。

王所长:妹妹,今天晚上商量一下怎么摆平你老雷的事,但你不要喊胡代国到场,他来了我怕不好办。

王菊华:要得,这就要麻烦你老弟了。

当天晚上秦某到了通贤,与王副所长、王菊华等多人在通贤国税所茶楼商量对策。

王副所长说:按法律规定,无证行医致人死亡,要赔十多万元,还要坐15年牢。王菊华一听,被吓住了,立即表态,同意所长意见,明天上午借钱交所长去摆平。在场的还有杨茂伟,刘从兰等几人。

   2007年9月20日上午,王菊华按照王副所长要求,背着死者方支付给王副所长4万元现金,当着三位证人打了一张收条,所长要求对死者方保密。可笑的是这张4万元的收条并没有给付款人王菊华,而是放进了王副所长自己的抽屉里。王菊华是一个文盲,就连收条上怎样写的,她和在场人都不知道。事后胡从证人杨三通话中才知道这一信息。胡代国立即感到事情不妙,其中有猫腻。

    王副所长左一个“姐姐”,右一个“妹妹”地说:“姐姐”,我们都姓王,我不会整你,我不回骗你,不会要你的钱,请你相信我,我帮你是为了你好,王菊华想不通的是,既然是朋友帮忙调解,怎么钱越调越多了?

当天下午两点过,在派出所会议室里,双方开始协商,所长再次扮演协调主持人,并请来司法所的女同志谢某,书写调解书,美其名曰:志愿协商。胡代国派去了胡建,并带上了MP3录音和手机照相,收集证据。

对方来了禹妻肖某及其妹弟等五个亲戚,他们你一言,我一语,七嘴八舌,要求赔偿一度吼起十多万元,急得王菊华哭天无路,喊爹叫娘。经过几番讨价还价,后来,王副所长表态,将赔偿确定为伍万元?

王副所长说:王菊华,今天下午你支付一万元,其余四万元明天签协议的时再付。

王菊华花40元租车到安岳姐哥家借了钱。胡代国不放心一同前往。

所长当天当着各方多人代收了这一万元,当场只支付死者家属500元,所长照样打了一张收条,放回了自己的抽屉里?

     9月21日12时王副所长一次又一次反复修改删除了胡代国代为书写的请求司法机关免于刑事处罚申请书,待双方协调签字完毕后,王副所长立即带着死者方家属亲戚去通贤邮政储蓄所取钱瓜分去了。

    但是,双方在派出所的主持下,已经达成谅解协调书,并支付了五万元给王副所长和死者方,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五不起诉原则,不应该再拘留而应该立即放人。可是,所长并没有放人的意思和动作。

    9月25日,王菊华请秦某来到胡代国的门市,秦是第一次来,第一次认识胡代国,一阵寒暄后,胡问到:秦老师,钱也出了,协调书也按所长的意思达成了,请问什么时候能放人呢?

秦:莫提了,我才调上来,我管不了,看来人是放不出来了,你们不要再花钱了,我去摸了底,到处都要钱,我看你没有那么多钱,你们就不管了,把钱留下,等老雷服刑满了,给他用,先用了也是白用,干不着嘛!花再多的钱照样坐牢7-10年,现在,唯一的办法只是求司法部门把罪能不能定轻一点。

王菊华:我去找王所长放人,我去找王所长放人,王副所长反复说了的,我出五万元钱,他摆平…….

当天下午王菊华来到派出所找到王副所长。

王菊华:怎么的,你收了我的钱,几天了,说好放人的,为什么还不放?

王副所长:我管不着了,案子已经交到刑警大队去了。

胡代国:更加感到不妙。

王菊华:在派出所大哭大闹……

在雷华加被羁押期间,不少人去做迷子索取银钱。

张三说:“我有人在公安局当官,给我几万,包把人放出来。”

李四说:“我有人在检察院当官,给我几万,包你老雷无罪。”

王麻子说:我家哥哥是法官,你给我十万八万,包给老雷判轻点。

前前后后几十个去做迷子,直到雷华加被释放的头一天下午,还有某人企图去索取伍万元。

第四集     雷华加被一审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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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贴由 @19491227 发表于 2020/3/1 13:21:47 查看原贴判刑三年缓刑四年辩护无罪国家赔钱--公民胡代国第一次代理刑事案件辩护第一集黑娃治烧伤河水清清,鱼儿成群,游来游去,沿河岸边绿树成荫,树木成林,这里就是四川X县长河村。林子里鸟儿成双成群,大批白鹤…

第四集    黑娃被一审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罚款2000元

安岳法院经过两次审理,于2008年4月7日作出了(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判决: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以下是判决书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华加,男,1955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5505041173,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肄业,农民,

家住安岳县通贤镇北大街北段276号。因非法行医罪,于2007年9月1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宗军,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代国,男,个体工商业主,住安岳县解放街583号。系被告人雷华加之姐夫。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字(2008)第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于200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2008年1月11日被告人雷华加的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决定延期一个月审理。2008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本院又决定延期一个月审理。同年4月7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崇忠出庭支持公诉。鉴定人李建强、被告人雷华加及其辩护人王宗军、胡代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8月至2007年,被告人雷华加在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用自已配制的草药,先后为黄祖金、刘灿荣、刘禄群治疗烧伤,收 取治疗费300余元。2007年8月29日至9月13日,被告人雷华加为禹金良治疗烧伤,收取治疗费2400元,禹金良于         2007年9月13日凌晨死亡。经鉴定,禹金良系生前烧伤导致脑水肿等并发症引起死亡,烧伤后治疗方法不当。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词、相关书证作为控诉证据,认为被告人雷华加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雷华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雷华加没有开设门诊行医,只是配制外敷药给禹金良等人治烧伤,收取的制药本钱,不是从事的诊疗活动。2、禹金良的死亡与被告人雷华加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至2007年,被告人雷华加在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用自已配制的草药,先后为通贤镇金刚村的黄祖金、通贤镇前进街的刘灿荣、

长河乡石锣村的刘禄群治疗烧伤,收取治疗费300余元。2007年8月28日中午,长河源乡小安镇村的禹金良在家晒火药时,因火药发生爆炸,致其手、脚、前胸被烧伤。8月29日上午,禹金良与其妻子肖文英到长河乡卫生院医治,被医生介绍到安岳县医院医治。正在候车时,被驾驶员周文伦介绍去被告人雷华加处治疗。雷华加查看禹金良的伤情,喊价2600元,保证医好。经讨价还价,双方协商价格为2480元后。雷华加即用医用剪刀、消毒水对禹金良的伤口进行清洗、划破气泡,敷上自已配制的药面粉。从8月29日至9月13日雷华加先后五次为禹金良敷药、换药。并告知禹金良如果感冒了,就去医院打针吃药。在此期间,禹金良之妻分三次付给雷华加治疗费2400元。2007年9月13日凌晨禹金良死亡。9月14日下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被告人雷华加进行询问,其交代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5日立案,并书面传唤雷华加到案。同时对禹金良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禹金良系生前烧伤导致脑水肿等并发症引起死亡。烧伤后治疗方法不当。案发后,被告人的

亲属已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人员出示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雷华加的供述,证实自已没有取得执业医师的任何执照,用麝香、苦蒿配制的粉粉药先后为刘灿荣、刘禄群、禹金良等人医治烧伤时间、地点、过程和收取费用的金额;2、证人肖文英的证词,证实其丈夫禹金良于2007年8月28日上午晒火药时,被火烧伤,29日到长河卫生院,医生叫去安岳县医院,正上车时,遇见周斌带去找雷华加治疗。经讨价还价,以2480元包医好。雷华加先后五次用面粉子药敷,没拿吃药。禹金良于9月13日死亡,以及先后给雷华加2400元钱的过程;3、证人周文伦的证词,证实2007年8月底,车上搭了一个被火烧伤的人,就介绍到雷华加那里医治,雷华加当时承诺2千多元包医好,经过讨价还价,说成2480元。雷华加不是专业医生;4、证人王菊华的证词,证实其丈夫雷华加是烧氧焊的,2007年8月底给禹金良医烧伤,收了2400元,后听说禹金良死了;5、证人董年芬的证词,证实其儿子禹金良晒火药时,被烧伤,一直在雷华加处医治,先后付了2400元医疗费的过程;6、证人韩述超、禹志高、袁向海的证词,证实禹金良因晒火药被烧伤,由周文伦带到雷华加那里医治,一直是雷华加在医,并付了2400元医药费,9月13日凌晨死亡的情况;7、证人谭友志、江选明证实2007年8月30日左右,看见一烧伤老人来长河卫生院就医,后听说在雷华加那里医治,死了;8、证人张继亮的证词,证实2007年8月底的样子,禹金良被烧伤,来医治.见伤势严重,就建议他及时到县医院治病,还说了不及时医治的危害性,后听说在雷华加那里医治,死了,我认为雷华加延误了医疗时间;9、证人梁聘本的证词,证实2007年8月28日禹金良晒火药时抽烟,引起燃烧,把手、脚烧伤,9月2日遇见他到雷华加那里换药,看见手、脚发黑,说用了2480元,一共看见雷华加到禹金良家四次;10、证人梁朝林的证词,证实2007年8月,禹金良之母找他去给禹金良治烧伤,因为忙,就介绍禹金良去找张继亮,后听说人死了的过程;11、证人刘禄群、刘灿荣、黄祖金的证词,证实先后在雷华加那里治过烧伤,是用的一种粉子药敷伤口,后治愈了,分别付了20-300元不等的治疗费;12、证人王吾胜、王尚洪的证词,证实2007年6月,刘禄群被烧伤,听说雷华加能够医治,王吾胜就把她介绍去了,后医好了;13、扣押物品清单、照片,雷华加装药的瓷碗、口袋;14、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证实禹金良皮肤II-III度烧伤、脑水肿;15、资公物鉴(理化)字(2007)164号鉴定书,证实对禹金良胃及胃内物,未检出安定、对硫酸、乐果等毒物;16、资公(安)物鉴(法医)字(2007)113号鉴定书,证实对禹金良系生前烧伤导致脑水肿等并发症引起起死亡。烧伤后治疗方式不当。17、报案记录,证实肖文英的报案时间、内容;18、到案经过,证实2007年9月15日被告人雷华加被书面传唤到案;19、安岳县卫生局关于被告人雷华加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行医执业资格的说明;20、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雷华加的亲属已补偿死者家属50000元人民币,得到其谅解;2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雷华加的基本情况。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雷华加及其辨护人提出的意见是: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无科学依据,鉴定时间已超过法定时间,且尸体已高度腐烂。法庭应不予采信。为支持其意见,向法庭提交了法会2008-23号说明一份,证实四川法医学鉴定中心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针对该意见,鉴定人李建强答复:被告人禹金良于2007年9月13日凌晨1时30分死亡,其亲属于14日下午2时40分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赶赴现场,因禹金良家无冷冻条件,尸体腐烂的现象存在,但不影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且该结论已经过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病理会诊。本院采纳鉴定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客观,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华加在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行医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自制药品为他人医治烧伤,且收取治疗费和为被告人禹金良治疗烧伤,延误其治疗时间,致禹金良未获得良好治疗效果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华加及其辩护人提出雷华加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辩护意见,因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雷华加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华加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序,以及赔偿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4月7日起至2012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林利

审判员:邓自凯

人民陪审员:袁秀蓉

书记员:吴晓燕

二00八年四月七日


胡代国有诗云

案子进入县法院,被告申请再检验,华西专家大吃惊:前次死因无法定,

都因病因全不明,心肝肺肾均自溶,两检皮肤无炎症,证据不足咋鉴定。

听了专家一席话,胡王二人好高兴。法官代某一再求,请将意见写成文,

证据充足就判罪,证据不足该放人。全部材料去传真,经过专家再论证,

并将回复形成文,大红公章来盖定,病情转归缺资料,无法鉴定禹死因。

两个鉴定有矛盾,谁真谁假已分明。三月三日把案审,法官多次问被告,

被告高声喊冤情:当初禹某来我家,口口声声喊救命,我敷良药发善心,

外将权利告知情,如患感冒去医院,心里难受看医生,意外死亡我何因。

公诉人员指罪名:非法行医害禹命,有根有据莫辨论,依照法律该判刑。

二位辩护针锋对,两检皮肤无炎症,致命脏器均腐烂,专家教授未辩明,

公安鉴定实不真,指控罪名不能存。三月十七又延期,补充侦查再来审。

被告再次喊冤情,事实不清快放人,关押已有七个月,莫把我的人权侵。

政法干警太无能,侦查半年未搞清,因果关系全不明,天下笑话留骂名。

四月七日又开庭,   采纳公安假鉴定,糊涂法官来宣判,可怜被告判缓刑。



发表于 2020-3-8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让网友看到《黑娃被判刑三年缓刑四、辩护无罪,国家赔钱》故事的全部纪实,达到推动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刑事案件,不办冤假错案的目的,公民胡代国将自己第一次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得到平反纠错的全过程,用五万字的日记【博客】
再次连续发帖到麻辣社区。胡代国特别谢谢麻辣社区领导和版主审核并及时放贴!

发表于 2020-3-8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19491227 发表于 2020/3/1 13:21:47 查看原贴判刑三年缓刑四年辩护无罪国家赔钱--公民胡代国第一次代理刑事案件辩护第一集黑娃治烧伤河水清清,鱼儿成群,游来游去,沿河岸边绿树成荫,树木成林,这里就是四川X县长河村。林子里鸟儿成双成群,大批白鹤…

第四集    黑娃被一审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罚款2000元

安岳法院经过两次审理,于2008年4月7日作出了(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判决: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以下是判决书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华加,男,1955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5505041173,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肄业,农民,

家住安岳县通贤镇北大街北段276号。因非法行医罪,于2007年9月1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宗军,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代国,男,个体工商业主,住安岳县解放街583号。系被告人雷华加之姐夫。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字(2008)第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于200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2008年1月11日被告人雷华加的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决定延期一个月审理。2008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本院又决定延期一个月审理。同年4月7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崇忠出庭支持公诉。鉴定人李建强、被告人雷华加及其辩护人王宗军、胡代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8月至2007年,被告人雷华加在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用自已配制的草药,先后为黄祖金、刘灿荣、刘禄群治疗烧伤,收 取治疗费300余元。2007年8月29日至9月13日,被告人雷华加为禹金良治疗烧伤,收取治疗费2400元,禹金良于         2007年9月13日凌晨死亡。经鉴定,禹金良系生前烧伤导致脑水肿等并发症引起死亡,烧伤后治疗方法不当。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词、相关书证作为控诉证据,认为被告人雷华加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雷华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雷华加没有开设门诊行医,只是配制外敷药给禹金良等人治烧伤,收取的制药本钱,不是从事的诊疗活动。2、禹金良的死亡与被告人雷华加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至2007年,被告人雷华加在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用自已配制的草药,先后为通贤镇金刚村的黄祖金、通贤镇前进街的刘灿荣、

长河乡石锣村的刘禄群治疗烧伤,收取治疗费300余元。2007年8月28日中午,长河源乡小安镇村的禹金良在家晒火药时,因火药发生爆炸,致其手、脚、前胸被烧伤。8月29日上午,禹金良与其妻子肖文英到长河乡卫生院医治,被医生介绍到安岳县医院医治。正在候车时,被驾驶员周文伦介绍去被告人雷华加处治疗。雷华加查看禹金良的伤情,喊价2600元,保证医好。经讨价还价,双方协商价格为2480元后。雷华加即用医用剪刀、消毒水对禹金良的伤口进行清洗、划破气泡,敷上自已配制的药面粉。从8月29日至9月13日雷华加先后五次为禹金良敷药、换药。并告知禹金良如果感冒了,就去医院打针吃药。在此期间,禹金良之妻分三次付给雷华加治疗费2400元。2007年9月13日凌晨禹金良死亡。9月14日下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被告人雷华加进行询问,其交代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5日立案,并书面传唤雷华加到案。同时对禹金良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禹金良系生前烧伤导致脑水肿等并发症引起死亡。烧伤后治疗方法不当。案发后,被告人的

亲属已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人员出示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雷华加的供述,证实自已没有取得执业医师的任何执照,用麝香、苦蒿配制的粉粉药先后为刘灿荣、刘禄群、禹金良等人医治烧伤时间、地点、过程和收取费用的金额;2、证人肖文英的证词,证实其丈夫禹金良于2007年8月28日上午晒火药时,被火烧伤,29日到长河卫生院,医生叫去安岳县医院,正上车时,遇见周斌带去找雷华加治疗。经讨价还价,以2480元包医好。雷华加先后五次用面粉子药敷,没拿吃药。禹金良于9月13日死亡,以及先后给雷华加2400元钱的过程;3、证人周文伦的证词,证实2007年8月底,车上搭了一个被火烧伤的人,就介绍到雷华加那里医治,雷华加当时承诺2千多元包医好,经过讨价还价,说成2480元。雷华加不是专业医生;4、证人王菊华的证词,证实其丈夫雷华加是烧氧焊的,2007年8月底给禹金良医烧伤,收了2400元,后听说禹金良死了;5、证人董年芬的证词,证实其儿子禹金良晒火药时,被烧伤,一直在雷华加处医治,先后付了2400元医疗费的过程;6、证人韩述超、禹志高、袁向海的证词,证实禹金良因晒火药被烧伤,由周文伦带到雷华加那里医治,一直是雷华加在医,并付了2400元医药费,9月13日凌晨死亡的情况;7、证人谭友志、江选明证实2007年8月30日左右,看见一烧伤老人来长河卫生院就医,后听说在雷华加那里医治,死了;8、证人张继亮的证词,证实2007年8月底的样子,禹金良被烧伤,来医治.见伤势严重,就建议他及时到县医院治病,还说了不及时医治的危害性,后听说在雷华加那里医治,死了,我认为雷华加延误了医疗时间;9、证人梁聘本的证词,证实2007年8月28日禹金良晒火药时抽烟,引起燃烧,把手、脚烧伤,9月2日遇见他到雷华加那里换药,看见手、脚发黑,说用了2480元,一共看见雷华加到禹金良家四次;10、证人梁朝林的证词,证实2007年8月,禹金良之母找他去给禹金良治烧伤,因为忙,就介绍禹金良去找张继亮,后听说人死了的过程;11、证人刘禄群、刘灿荣、黄祖金的证词,证实先后在雷华加那里治过烧伤,是用的一种粉子药敷伤口,后治愈了,分别付了20-300元不等的治疗费;12、证人王吾胜、王尚洪的证词,证实2007年6月,刘禄群被烧伤,听说雷华加能够医治,王吾胜就把她介绍去了,后医好了;13、扣押物品清单、照片,雷华加装药的瓷碗、口袋;14、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证实禹金良皮肤II-III度烧伤、脑水肿;15、资公物鉴(理化)字(2007)164号鉴定书,证实对禹金良胃及胃内物,未检出安定、对硫酸、乐果等毒物;16、资公(安)物鉴(法医)字(2007)113号鉴定书,证实对禹金良系生前烧伤导致脑水肿等并发症引起起死亡。烧伤后治疗方式不当。17、报案记录,证实肖文英的报案时间、内容;18、到案经过,证实2007年9月15日被告人雷华加被书面传唤到案;19、安岳县卫生局关于被告人雷华加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行医执业资格的说明;20、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雷华加的亲属已补偿死者家属50000元人民币,得到其谅解;2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雷华加的基本情况。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雷华加及其辨护人提出的意见是: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无科学依据,鉴定时间已超过法定时间,且尸体已高度腐烂。法庭应不予采信。为支持其意见,向法庭提交了法会2008-23号说明一份,证实四川法医学鉴定中心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针对该意见,鉴定人李建强答复:被告人禹金良于2007年9月13日凌晨1时30分死亡,其亲属于14日下午2时40分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赶赴现场,因禹金良家无冷冻条件,尸体腐烂的现象存在,但不影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且该结论已经过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病理会诊。本院采纳鉴定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客观,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华加在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行医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自制药品为他人医治烧伤,且收取治疗费和为被告人禹金良治疗烧伤,延误其治疗时间,致禹金良未获得良好治疗效果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华加及其辩护人提出雷华加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辩护意见,因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雷华加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华加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序,以及赔偿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4月7日起至2012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林利

审判员:邓自凯

人民陪审员:袁秀蓉

书记员:吴晓燕

二00八年四月七日


胡代国有诗云

案子进入县法院,被告申请再检验,华西专家大吃惊:前次死因无法定,

都因病因全不明,心肝肺肾均自溶,两检皮肤无炎症,证据不足咋鉴定。

听了专家一席话,胡王二人好高兴。法官代某一再求,请将意见写成文,

证据充足就判罪,证据不足该放人。全部材料去传真,经过专家再论证,

并将回复形成文,大红公章来盖定,病情转归缺资料,无法鉴定禹死因。

两个鉴定有矛盾,谁真谁假已分明。三月三日把案审,法官多次问被告,

被告高声喊冤情:当初禹某来我家,口口声声喊救命,我敷良药发善心,

外将权利告知情,如患感冒去医院,心里难受看医生,意外死亡我何因。

公诉人员指罪名:非法行医害禹命,有根有据莫辨论,依照法律该判刑。

二位辩护针锋对,两检皮肤无炎症,致命脏器均腐烂,专家教授未辩明,

公安鉴定实不真,指控罪名不能存。三月十七又延期,补充侦查再来审。

被告再次喊冤情,事实不清快放人,关押已有七个月,莫把我的人权侵。

政法干警太无能,侦查半年未搞清,因果关系全不明,天下笑话留骂名。

四月七日又开庭,   采纳公安假鉴定,糊涂法官来宣判,可怜被告判缓刑。

在雷华加冤枉坐牢205天期间,可怜老丈人八十八抢种抢收土里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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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8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胡代国 发表于 2014/7/11 17:50:21 查看原贴 黑娃被判刑 安岳法院经过两次审理,于2008年4月7日作出了(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判决: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以下是判决书全文: …

上诉状条分篓析句句在理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雷华加,男,1955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5505041173,汉族,四川安岳县人,小学毕业,农民,家住安岳县通贤镇北大街北段276号.电话-4540125,13154618006.

  委托辩护人:胡代国,住安岳县解放街583号  电话028-24540125

   上诉目的: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 刑事判决 ,请求依法撤销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理由:

    一审法院无视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和(法会2008-23号说明);依据资公(安)物鉴(法医)字(2007)113号鉴定书想当然的错误鉴定结论;支持公诉机关莫须有的指控;判决“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对安岳法院的判决,上诉人不服并提出如下异议:

    依据本案卷中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禹金良皮肤II-III烧伤;脑水肿;心、肝、肺、肾自溶三项主要内容。病理会诊报告上没有作出死因鉴定,也没有作出导致脑水肿的原因,是否因脑水肿死亡。据后来主办陈医生对代安平法官、胡代国、王菊华讲述:2007年9月,为了找到人死与被告敷药的因果关系,曾两次检验死者的烧伤皮肤没有发现炎症感染;主要脏器已经自溶腐烂,故而当初病理会诊后无法作出死因鉴定,今天再来找我们鉴定死因,我们不予受理。所以后来四川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了(法会2008-23号说明)“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

    资阳公安局无视华西医院专家的上述鉴定,擅自凭想象凭推测违反法律程序作出关于禹金良的死因鉴定:“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引起死亡,属治疗方式不当”。这个结论明显地与 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相悖。这两个鉴定谁是真谁是假,反正有一个真必有一个假,权威性大的更比小权威的可信度、公正性更高。

公诉机关不辩真假,无视华西医院专家的上述鉴定,依据安岳公安机关毫无科学根据的鉴定结论莫须有地指控:“被告人雷华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为他人治疗烧伤,致被治疗人死亡……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8年1月,被告不服公安局的上述鉴定和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申请法院对禹金良的死因重新鉴定。依据卷中四川法医学鉴定中心(法会[2008-23号]说明)“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

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和(法会[2008-23号]说明已经明确禹金良的死因不明,也客观地否定了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同时也反映了检查机关有关“被告人雷华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为他人治疗烧伤,致被治疗人死亡……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指控缺乏事实根据和医学根据。

    可是,一审法院却在事实不清,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支持公安局无根据的鉴定结论和检察机关莫须有的指控罪名,无视华西医院专家的鉴定报告和意见,不顾被告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事实,无视死者死亡的原因与被告的因果关系,无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有意混淆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本案事实不清,禹金良死因不明,这是安岳法院判决错误之一。

下面围绕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致被治疗人死亡”的因果关系进一步论述:

1、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这就需要确认“致被治疗人死亡”的事实是否成立。准确地说,如果“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被告人所致,则被告无罪。

   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法律中所说的“人”是指无证、冒充医生、开展诊与疗的行骗活动的人。并不包括象雷华加这样偶尔用民间药帮人治病的人,因为百草皆药,全民皆为,满街有卖,无人有证。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雷华加边务农边修理,2005年-2007年中有3个穷人患者先后去找雷华加治过烧伤,治愈后收取了三患者共计300元成本钱,这次禹金良是第四个患者。也就是说被告在3年左右共治疗4个烧伤患者。雷并非开门诊,并非冒充医生,并非从事诊、疗活动,并非以诊、疗收入为生活来源。

依据卷中安岳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也证明,雷华加过去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2、人死有四因,本案四因皆不明,一审法院不讲死因、不讲因果关系,这是其判决错误之二。

刑法336条所指的非法行医罪是指的因果关系罪,如果“严重损害”和“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被告人所致,那么,被告就无罪。这是全国法院的通判。

    即使非法行医,只要没有致人“严重损害”和“死亡”,被告并不构成犯罪,并不受刑法的处罚。法院认定雷犯非法行医罪是适用法律不当,定性定罪错误。

    3、一审法院歪曲华西医院专家的病理会诊报告和第二次四川法医学鉴定中心(法会[2008]-23号说明)“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这是其判决错误之三。

    4、禹死后,超过法定的48小时尸检,公正性从何而来?这是法院的第四个错误。

依据国务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本案造成心肝肺肾全部自溶,华西医院专家无法鉴定其死因,显然不是被告的责任。

    5、依据华西医院的病理会诊鉴定禹患脑水肿(组织学检查:神经组织细胞及小血管间隙明显增宽,脑表面小血管淤血,脑内小血管内大量中性粒细胞积聚);但引起脑水肿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均不明不白。

因为火药烧伤导致脑水肿只有两个途径:一是烧伤皮肤消毒不好感染炎症;二是吸入毒烟,导致脏器功能衰竭。本案禹金良之烧伤皮肤既无炎症(说明所敷药效果良好)又没发现脏器功能衰竭。更没有找到禹死亡与被告敷药行为的关联性。

  (1)、请问法官:如果公安机关有关“烧伤导致脑水肿……”鉴定结论成立,为何初查、复查烧伤皮肤均没有查出炎症感染?也没查出禹脏器功能衰竭?

  (2)、什么样的脑水肿会没有先兆,没有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急性死亡?如果死亡前没有剧烈头痛、呕吐、腹痛、休克(见肖文英的证言),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脑水肿?我在电脑上百度搜索华西医院的病历记录,缺氧窒息死亡大有人在。

  (3)、脑组织含水量过多引起脑体积增大、重量增加,称为脑水肿。是什么原因导致禹“神经组织细胞及小血管间隙明显增宽,脑表面小血管淤血,脑内小血管内大量中性粒细胞积聚”,华西医院的专家都无法查明其原因,而公安又凭什么资料做出结论?

    6、“烧伤导致脑水肿……”牵强附会,没有根据,理由如下:

在电脑上百度“脑水肿”一词,你会大吃一惊,导致脑水肿的原因很多很多,法院凭什么认定是烧伤导致脑水肿?这是法院判决的第7个错误,认定事实不清。

   如:缺氧导致脑水肿:各种原因引起的窒息、自缢、休克,心跳骤停、循环阻断等;如登山运动员在高原上因缺氧导致脑水肿。

   如: 急性胰腺炎、饮酒、暴饮暴食、七情六欲、性格暴躁均会导致脑水肿;

   如:大热天喝水、饮料导致脑水肿:可能导致其血液内氯化钠浓度进一步下降,细胞外液渗透血压降低,引起脑水肿或肺肿等,甚至危及到伤员的生命。

   根据上面分析,禹可能是急性缺氧或喝水等原因引起急性脑水肿悄悄死亡。

   7、基本事实经过及质疑:

    1)、两代人违法玩弄鸟枪,禹被火药烧伤手脚。

    2)、烧伤后,自己用火葱汁搽伤口,导致皮肤产生鸡蛋大的水疱。

    3)、去长河医院不收,去大医院没钱,被司机周兵用客车载到雷家来买特效药,并高喊:“救我一命”。

    4) 雷华加农忙务农,农闲修车,因几年前自己被氧气烧伤使用草药治愈而出名。雷虽有秘方烧伤药,从起诉书得知,几年中雷治好几位患者的烧伤,分别收取了20元钱,这次收取禹金良2400元成本钱。

    5)、材料证明,雷没有开门诊,没打广告,没摆摊,更没有欺骗行为,也就是说没有像法律中所说的从事医疗活动,即并非非法行医。

    6)、当初禹来到雷家,高喊救我一命,死马当着活马医。雷敷药出自善意。

    7)、明知雷不是医生,且雷已告知其相关知情权:要到医院打破伤风针;感冒要去看医生;心发慌要到医院吊盐水;禹知而不为或无能力为非告知人的责任。

    8)、从案卷材料肖某证明,敷药后的十多天里,烧伤皮肤已结疤脱壳,禹没有喊任何病痛,所以没去看医生。

    9)、禹年过五十岁,无儿无女,其女人有阵发性神经病,敷药后,禹金良在自己家里治疗,单独居住在一房中,吃饭、解便、穿衣十分困难,自己很想死。

   10)、证词:12日中午,肖文英在街上买回卤鸭肉,禹吃了不少肉和一大碗饭,晚饭没吃好多点,13日1时悄悄地死于床上,事前没有任何不正常现象。

   11)、死亡当天家属要求赔偿3万6千元,不验尸,派出所强调先私了赔偿?

   12)、案发后,肖多次口称自己有阵发性神经病。(有自称神经病的吗?)

   13)、火化后没人要骨灰,没有烧纸钱,更谈不上有人落泪哭伤做道场?

   14)、十天左右,“神经病”女人有了新的男人?

   15)、07年10月6日,自称有神经病、连丈夫骨灰都丢于火葬场的肖某卖了家中的架子猪和粮食,丢下死者83岁的老母,与新男人踏上了打工的蜜月路?

   综上所述,禹某的死因不明;死亡与雷无因果关系;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以达上诉之目的。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雷华加

2008年4月10日




发表于 2020-3-8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胡代国 发表于 2014/7/11 17:51:28 查看原贴上诉状条分篓析句句在理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雷华加,

                      此地无银300两

    2008年4月17日,是雷华加出牢房的第10天,也是上诉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当天11点多钟,安岳县法院主审法官袁某、检察院某某、当地派出所某某、当地社区某某等多人,以下简称甲乙丙丁卯,来到雷华家的住地,通贤北大街家。他们一见到雷华加和王菊华,就七嘴八舌地说这说那。

甲:今天是宣判缓刑的第十天,雷华加去当地派出所报到没有?

雷:我于4月10日不是已经向安岳县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吗?我就没有去通贤派出所报到了!

乙:你可不能乱走啊,走哪里要去派出所请假,你知不知道?

雷:今天下午,我要去点苞谷,请问,需不需要请假?

丙:你烧焊挣点小钱不容易,你就不要上诉了,为什么要上诉呢?

王菊华:这是冤案,你们判错了,我们不服,我们坚决要上诉。

丁:你们不要听胡代国的,他是牵黑巷巷的,整你们的,你再上诉,二审判你多坐几年牢,你干不着嘛!

王菊华立即电话姐哥胡代国。

胡:法律规定,没有新的罪证,被告人上诉,不加罪;法律还规定,一审判决后,从判决次日起十天内有权上诉。

卯:(一个大个子)我们不判你几年,我们要赔钱,我们是不得已,希望你不要上诉。

甲:胡代国跳得高,到时候,我们把胡代国也抓起来,那时,他吃饭要你们送,看你怎么办?

王菊华:你们不准我们上诉,那就写个条条给我们嘛!

乙:不需要写,不需要写,希望你们还是不要上诉为好。

王:要我们不上诉,最好还是写一个条子,让我们捏到,否则,我们坚决要上诉。

甲、乙、丙、丁、卯,你望望我,我望望你,无可奈何,纷纷离去。

评:既然判对了,为何怕被告上诉,用各种欺骗、威胁对胡代国这样的民间法律人士,能起作用吗?反之,不许上诉这只能说明,法官等人心虚,此地无银300两,这不是天下又一笑话吗?

为了稳重起见,除4月10日已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外,当天中午,胡代国立即到邮局,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了上诉状,以防意外。

胡代国有诗云

四月十日去上诉,真假不分不甘心,相信人间有真理,官司打到北京城。

上诉期间笑话多,一审法官好啰嗦,几次驱车劝华加,莫再相信你胡哥,

最好不要再上诉,上诉花钱干不着,可能还会把刑加,几个警官胡乱说。



发表于 2020-3-8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胡代国 发表于 2014/7/11 17:46:30 查看原贴                         黑娃被捕      王菊华交了伍万元钱给王副所长由他去私了摆平,并在所长的主持下,与死者方达成了谅解协议,死者方还写了请求司法机关对雷华加免予刑事处罚的申请书。胡代国特地将申请书送给…

复印案卷遭拒绝

    2008年1月2日,接到法院通知,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的案子移送到了安岳县法院审理程序,法官叫雷华加的妻子王菊华来到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袁法官的办公室领取通知书,随同王菊华一同前往的有雷华加的姐夫胡代国。

胡:袁法官,你好!我是胡代国,雷华加是我的妻弟,关于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我委托了安岳县博鉴律师事务所的王宗军律师,同时雷华加的妻子王菊华还委托了我作为亲友辩护人。

王菊华:是的,胡代国是我姐夫,我委托他作辩护人。

袁:你就写个委托书吧!

胡:已经写好了委托书,现在交给你吧!

袁:可以,你们先回去,听侯审理通知。

胡:好,谢谢!胡王二人便走出了袁法官办公室准备回家,刚下梯子几步。

袁:转来,转来!老胡,老胡。

胡:什么事?袁法官。

袁:你回去到村社出个证明来。证明胡代国是雷华加的姐夫。

胡:有这个必要吗?

袁:你一定要出个证明,否则,我就不予同意你胡代国作辩护人。

胡:好!出就出吧!

王菊华:拿着证明来到镇政府办公室,说道:主任同志,请你盖个章。

办公室主任:看了看,讥笑道:啥意思啊!身份证就是法定证件,已经是那个年代了,干嘛还要证明?真是闹笑话!

王:那还不是!明摆着是。

几天后

胡:法官同志,证明办好了,请你收下吧!

王菊华:递上证明。

胡:我们申请复印案卷材料,请给我吧,我就在你们法院里复印。

法官:不行。

胡:我给200元复印费与你,请你去帮我印好吗?

法官:不行。

胡、王来到三楼樊院长办公室

胡:院长,你好!袁法官同意我作雷华加的辩护人,我要复印雷华加的案卷材料,袁法官说不行,请你给袁法官说一说好吗?

院长:你胡代国是公民代理,不能复印刑事案件材料。

胡:不服,回家后在网上打印了刑法第32、34、36条,找到了公民代理的法律依据。

2008年1月24日,胡代国写好申请书附上法律依据,去到院长办公室,院长不在。胡便塞到院长的办公室门缝下,希望通过法律达到复印案卷材料的目的。

1月28日安岳地区下了百年未见的特大铺雪,胡代国和王宗均律师再次来到法院领取延期开庭通知书。

领了通知书,胡代国再次找到院长、副院长、主任、刑庭庭长和袁法官,强烈要求复印案件材料,结果胡大闹法院,大骂王律师,也没得到。

事情是这样的,上午9点过,在安岳法院刑事庭袁(女)法官的办公室里

袁: 王律师和胡代国,你们来签收一下《延期开庭审理通知书》。

胡:(签收后)法官同志,我再次请求复印案件材料。

法官:“你不怕出钱,可以复印”。

胡:“我在王律师那里复印”。

王律师:袁法官,你看可不可以给胡代国复印?

袁法官:可以。

胡:好,谢谢!

袁:几秒钟后,袁法官摆摆右手说:老王,你只能给他(胡)看,不能复印给他。

王律师:你刚才不是说可以给胡代国复印吗,怎么话音刚落,就改口说不可以了。

袁:我说不可以就不可以,你必须听我的。

王:为什么不能复印给胡代国,他也是辩护人,他没有案卷材料,怎么辩护?

袁:你不是说胡代国拿到材料要上网吗?

王:是的,胡代国喜欢上网。

袁:对了,我怎么敢同意他复印呢?

注:许多律师和王律师一样,胆小怕得罪法官,看法官的脸色行事,一直不敢把材料复印给胡代国,为此胡代国、王菊华向王律师提出过多次,要求复印案卷材料,王律师只同意胡代国看,一次胡代国刚看了几分钟,王律师有事要走,马上要回了材料。

胡:拿出刑法32条,36条资料说道:法官同志,我把刑法第36条读给你听听:“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既然你袁法官许可我做辩护人,为何不允许可我复印材料?你的行为违法不可理解,侵害了本辩护人的知情权,请求立即允许我复印案件的全部材料。

袁法官:马上去和对面办公室的向庭长商量后说道,我请示过向庭长,庭长说:不行,不行,就是不行。

胡:掏出手机,当着法官在电话上和院长辩论。

胡:喂!您好!我是胡代国,你是樊院长吗?

院长:我是,你有啥事?

胡:我前天向你递交了复印雷华加案件材料的申请书,按照信访条例,你该答复我了。我现在在袁法官办公室,请求复印,法官刚说给,马上就改口说不给,请你给袁法官说一声,我要复印案件材料。

院长:请把手机转给袁法官,让他接电话,好!

胡:袁法官,院长请你接电话。胡代国将手机递给袁法官。

院长:这是怎么一回事?

袁法官:是这么一回事, 胡代国要复印雷华加的案卷材料。

院长:你就给他印嘛!

袁:材料已经返回检察院了。

院长:啊!

胡:我不相信,你在骗院长,骗我,你刚才还在说可以,明明王律师那里有,我还出的60元复印费,你为什么不许可?为什么说案卷材料返回了检察院。

胡:指着一旁的王律师,看来王律师也是个歪的,咋个看法官的眼色行事,我出2000元请你代理,你为什么不拿案卷材料给我,我马上撤销你的代理资格,把钱退给我。

庭长:袁法官!叫胡代国到我办公室来一趟,我给他说说。

胡:拿着刑法32、36条,来到对面庭长的办公室,将法律摆在其桌上,庭长,我是你们许可的代理辩护人,为何不许我复印案件材料?

庭长:你是否能代理,开庭时我们还要审查才知道。

胡:即使是朋友,只要当事人委托,也可以代理啊!

庭长:刑事案件,朋友不能代理,只有亲戚才可以代理。

胡:便指着刑法32条说:朋友可以代理,“只有被剥夺了公民权利的人不能代理”。

庭长:胡代国,你对刑法32条中“亲友”二字怎么理解?

胡:亲者亲戚也,友者朋友也!亲戚、朋友都可以被当事人委托代理辩护,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庭长:“不对,不能分开解释,亲友就是亲戚,不信,你去查查字典”。

胡:我曾经是一个教书的,教过语文数学的,还没有听说过亲友就等于亲戚,你是哪个老师教的啊?

庭长:我不是给你说了吗?不信你去查字典,我认为,亲友就是当亲戚讲,不包括朋友的意思。

胡:庭长,请你讲实质性的问题,是同意还是不同意我复印案卷材料?”


胡:对院长说:“如果不复印材料给我,你就应该按信访条例给我一个书面回复”。  

袁法官: (无奈之下,便向院长撒了个谎)案件材料因被告提出无罪辩护加之延期,已退回检察院,老胡,你找检察院复制去吧。

上午10点左右,胡与王律师冒着大雪立即从法院去到检察院主任办公室,办公室里有三个人。

王律师:主任同志,袁法官说,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的案卷材料转到你们检察院来了。

主任:全部案卷不是早就送到了法院了吗?

胡:我们刚从法院过来,袁法官刚才说,又转到检察院了。

主任:不可能,还是去法院要吧!

胡、王律师:又返回法院,在法院对面的人行道上,巧遇安岳博鉴律师事务所也就是王律师的李所长。这时,雪下得很大。李所长带着两个孩子,大约一个十岁,一个十二岁从公园坡上玩了雪回家。

王律师:李所长,老胡要求在我这里复印雷华加非法行医罪的案件材料,你看同不同意?

李所长:矮矮小小,约一米五几,三角脸,只见他摆摆右手说道,那怎么行!不行!不行!

胡:火冒三丈,一手拿着刑法,一手抓住李所长的胸前衣领,往街沿下拖.,意思是街沿下可避雪,好向所长宣传法律。.拉了几步,胡觉得不妥,胡看了看两个孩子,便放了手。

所长:见势不妙,带着孩子,便匆匆离去。

胡:你啥子律师所长啊!连刑法都搞不懂,还当律师所长,你们在违法。这时已是10:30分、

只见检察院的公诉人王八从法院取回了案卷材料。

王律师:王检察官,你好,你去法院取了材料。

检察官:无可奈何无法掩饰,只好说了实话:刚才,袁法官叫我去拿雷华加的材料,说要退回检察院,我就来拿了。

胡:啊!原来如此!相互串通了的。

三人到了检察院公诉科办公室,只见办公室里暖暖的,二位检察官正在享受。胡立即用手机摄了王检察官手上拿着案卷材料的像片,以说明之前主办袁法官在说谎。

胡:检察官同志,我是雷华加的辩护人,我请求复印他的案卷材料,以便代理辩护。

检察官:你的代理申请交在法院,没有交到我们检察院,我们不予同意。

胡:我认为,依据刑法36条,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检察官:你还是去找法院吧!

无奈,胡代国气愤地离开了检察院。

胡:想不通,既然法官许可我做辩护人,为何不允许我复印材料?法官的行为、检察官的行为、律师的行为,违法不可理解,侵害了本辩护人的知情权,请求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立即允许我和王菊华复印案件的相关材料。于是写了投诉书,于当天即2008年1月28日发在四川新闻网和自己的博客里,标题就是《辩护人请求复印案卷材料为何不许可?》

在二审过程中,胡代国要求二审法官许可复印案件材料,二审法官同样以怕胡代国上网为由,拒绝胡代国复印案卷材料。

奇怪的是直至2009年1月21日,安岳检察院撤诉了,官司赢了,胡代国都没有从一、二审法院和王宗军律师那里复印到案卷材料。

不许胡代国复印材料,一则是怕胡代国赢官司;二则是怕胡代国上网曝光。



发表于 2020-3-8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胡代国 发表于 2014/7/11 17:47:37 查看原贴  复印案卷遭拒绝     2008年1月2日,接到法院通知,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的案子移送到了安岳县法院审理程序,法官叫雷华加的妻子王菊华来到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袁法官的办公室领取通知书,随同王菊华一同前往的有雷…

重新鉴定现原形

胡代国不服安岳县公安局的鉴定,不服安岳检察院安检刑诉[2008]06号起诉书的指控,死死抓住“雷华加致被治疗人禹某死亡”这句话中的“致”字,这个致字一字值千金,值万金。于是向安岳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禹某的死因。

法院同意并决定仍然找成都华西医院鉴定,因为他们熟悉情况。

2008年1月26日上午8点过,天寒地冻,安岳下着小雪。

安岳法院派了小车和代安平法官,准备马上前往成都。

胡:代法官,昨天有人电话通知,叫我代1000元钱交法院,作为重新鉴定的费用,请问那个人收钱?

代:看了看,你们自己到成都去交吧!

胡:(有点高兴,自己早知道,刑事案件,费用国家支付)好。

代:你们自己找车去成都吧!

胡:(笑了笑)就坐你们的车,大家同坐一个车既方便又节约。

代:好,那就上车。

中午11点40分,车到达成都华西医院目的地。

老代、我和王菊华快步来到一位姓陈的值班医生医务室,还好,前面还有一个人的轮子。随后老代说明了来意,请求对禹某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

陈医生大约三十多岁,不等代法官说完,便打断了代法官的陈述。

陈:对不起,不予受理。理由很简单,关于前次安岳公安局送来的那个烧伤死者的死因鉴定问题,我当时参加过,无法找到其死因。为了找到禹死与被告敷药的因果关系,曾再次要求安岳公安局送禹某的烧伤皮肤检验,还是没有发现炎症感染。据说,禹单独住在一房中,没有人伺候,没有病情转归纪录,故而当初病理会诊后没有找到死因,我们医院在报告上没有作出禹的死因鉴定,今天再来找我们鉴定死因,我们还是无法受理。

代:麻烦你,不予受理,你也要出个不予受理的手续盖上章,我们回去才好办案,该判就判,不该判就放人,一定要麻烦你们。

陈:那你回去把死者全部资料给我传来,我们再组织专家讨论后作书面回复。

代:好,谢谢!握手告别,这个对话过程只花了几分钟时间。

胡、王:听了陈医生的解释,当场高兴得跳起来,证实了自己过去的推测判断很准确:禹某死因不明。

在回家的路上,胡代国、法官一行四人来到龙泉高速公路旁的鱼馆里吃午餐鲢鱼。

吃完午餐,老代提出要开钱,他说,你们已经这么困难,赔款又坐牢,饭钱还是我付吧。这时胡代国早已把饭钱开了。

车开出了高速公路二公里左右,

王菊华:糟了!糟了!师傅,请停车,我的提包没拿走,还在饭馆里。

车停在高速路边,胡、王菊华下了车。

胡:还是我去拿吧1

王:还是我去,我比你身体好,再说我知道包里有身份证、户口本,钱不多,只有几十元。

胡:这里停车危险,我下车站在离车几十米远的路边作标志,防止过路车碰到小车。

一小时后,王菊华拿着包,上气不接下气地跑了回来。

十天后,也就是春节前的头几天,老代来到胡代国的门市上,一进门,老戴就说:老胡,那天你们申请的鉴定结论回来了,还是那天陈医生所说的那个意见……

胡:谢谢你,快来坐,我给点钱表示感谢(胡一边说,一边摸出200元钱)。

代:摆摆手说,不必,不必,我有事,立即离开了胡代国的门市。

这个消息的到来,使胡代国和王菊华两家过上了比较愉快的春节。



发表于 2020-3-8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胡代国 发表于 2014/7/11 17:48:33 查看原贴重新鉴定现原形 胡代国不服安岳县公安局的鉴定,不服安岳检察院安检刑诉[2008]06号起诉书的指控,死死抓住“雷华加致被治疗人禹某死亡”这句话中的“致”字,这个致字一字值千金,值万金。于是向安岳县人民法院依法申…

法庭辩护针锋对

    2008年3月3日9点,囚车开进了安岳法院大院,随即雷华加被警察带到了审判庭的审讯框,家属王菊华和亲友早早来到审判庭。一位警察自言自语地说道:黑娃儿已经变成白娃儿了,才关七个月,人瘦了,脸反而白了。

公诉席上坐着两位检察官。

在审判席上坐着三位法官和一位女陪审员,前边坐着书记员,检察院还特地请来了当初尸检的李建强法医。

随着法槌的落下,

主审法官袁某说:关于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现在宣布开庭,下面宣读起诉书。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字(2008)第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于200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2008年1月11日被告人雷华加的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决定延期一个月审理。2008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在宣布开庭,下面宣读起诉书: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安检刑诉字(2008)第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

2005年8月至2007年,被告人雷华加在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用自已配制的草药,先后为黄祖金、刘灿荣、刘禄群治疗烧伤,收取治疗费300余元。2007年8月29日至9月13日,被告人雷华加为禹某治疗烧伤,收取治疗费2400元,禹某于2007年9月13日凌晨死亡。经鉴定,禹某系生前烧伤导致脑水肿等并发症引起死亡,烧伤后治疗方法不当。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词、相关书证作为控诉证据,认为被告人雷华加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律师辩称,被告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理由如下:

1、被告人雷华加没有开设门诊行医,只是配制外敷药给禹某等人治烧伤,收取的制药本钱,不是从事的诊疗活动。

2、禹某的死亡与被告人雷华加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由于时间关系和出自于尊重,庭上主要由王宗军律师辩护,由于王宗军律师事前没有写辩护词,又由于马上到12点钟,胡代国做了如下简单辩护。

胡代国说:为了进一步说明被告雷华加无罪,本辩护人有辩护词,一会儿交给法官。现在发表如下意见。

   依据本案卷中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禹某皮肤II-III烧伤;脑水肿;心、肝、肺、肾自溶三项主要内容。病理会诊报告上没有作出死因鉴定,也没有作出导致脑水肿的原因,是否因脑水肿死亡。

   2008年1月,被告不服公安局的上述鉴定和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申请法院对禹某的死因重新鉴定。依据卷中四川法医学鉴定中心(法会[2008-23号]说明)“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

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和(法会[2008-23号]说明已经明确禹金良的死因不明,也客观地否定了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同时也反映了检查机关有关“被告人雷华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为他人治疗烧伤,致被治疗人死亡……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指控缺乏事实根据和医学根据。

    为了支持辩护人的第一个主张,被告的行为不是非法行医,下面围绕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致被治疗人死亡”的因果关系进一步论述: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这就需要确认“致被治疗人死亡”的事实是否成立。准确地说,如果“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被告人所致,则被告无罪。

     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法律中所说的“人”是指无证、冒充医生、开展诊与疗的行骗活动的人。并不包括象雷华加这样偶尔用民间药帮人治病的人,因为百草皆药,全民皆为,满街有卖,无人有证。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雷华加边务农边修理,2005年-2007年中有3个穷人患者先后去找雷华加治过烧伤,治愈后收取了三患者共计300元成本钱,这次禹金良是第四个患者。也就是说被告在3年左右共治疗4个烧伤患者。雷并非开门诊,并非冒充医生,并非从事诊、疗活动,并非以诊、疗收入为生活来源。

依据卷中安岳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也证明,雷华加过去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人死有死因包括内因、外因、诱因、条件。本案四因皆不明,法院不讲死因、不讲因果关系,这是一大错误。

刑法336条所指的非法行医罪是指的因果关系罪,如果“严重损害”和“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被告人所致,那么,被告就无罪。

     即使非法行医,只要没有致人“严重损害”和“死亡”,被告并不构成犯罪,并不受刑法的处罚。检察院指控雷犯非法行医罪是概念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定性定罪错误。

     歪曲华西医院专家的病理会诊报告和第二次四川法医学鉴定中心(法会[2008]-23号说明)“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这是又一错误。

     依据华西医院的病理会诊鉴定禹患脑水肿(组织学检查:神经组织细胞及小血管间隙明显增宽,脑表面小血管淤血,脑内小血管内大量中性粒细胞积聚);但引起脑水肿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均不明不白。

因为火药烧伤导致脑水肿只有两个途径:一是烧伤皮肤消毒不好感染炎症;二是吸入毒烟,导致脏器功能衰竭。本案禹金良之烧伤皮肤既无炎症(说明所敷药效果良好)又没发现脏器功能衰竭。更没有找到禹死亡与被告敷药行为的关联性。

    请问法官:如果公安机关有关“烧伤导致脑水肿……”鉴定结论成立,为何初查、复查烧伤皮肤均没有查出炎症感染?也没查出禹脏器功能衰竭?

    什么样的脑水肿会没有先兆,没有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急性死亡?如果死亡前没有剧烈头痛、呕吐、腹痛、休克(见肖文英的证言),这是什么原因

造成的脑水肿?我百度搜索华西医院的病历记录,缺氧窒息死亡大有人在。

    脑组织含水量过多引起脑体积增大、重量增加,称为脑水肿。是什么原因导致禹“神经组织细胞及小血管间隙明显增宽,脑表面小血管淤血,脑内小血管内大量中性粒细胞积聚”,华西医院的专家都无法查明其原因,而公安又凭什么资料做出结论?

     “烧伤导致脑水肿……”牵强附会,没有根据,理由如下:

在电脑上百度“脑水肿”一词,你会大吃一惊,导致脑水肿的原因很多很多,法院凭什么认定是烧伤导致脑水肿?这是其第7个错误,认定事实不清。

   如:缺氧导致脑水肿:各种原因引起的窒息、自缢、休克,心跳骤停、循环阻断等;如登山运动员在高原上因缺氧导致脑水肿。

   如: 急性胰腺炎、饮酒、暴饮暴食、七情六欲、性格暴躁均会导致脑水肿;

   如:大热天喝水、饮料导致脑水肿:可能导致其血液内氯化钠浓度进一步下降,细胞外液渗透血压降低,引起脑水肿或肺肿等,甚至危及到伤员的生命。

   根据上面分析,禹可能是急性缺氧等原因引起急性脑水肿。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混淆了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在禹某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提起公诉,实属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被告无罪的辩护意见。

法院是否采纳雷华加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



发表于 2020-3-8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胡代国 发表于 2014/7/11 17:52:19 查看原贴                       此地无银300两     2008年4月17日,是雷华加出牢房的第10天,也是上诉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当天11点多钟,安岳县法院主审法官袁某、检察院某某、当地派出所某某、当地社区某某等多人,以下简…

                   秉公断案纠错判

  2008年6月18日下午17:30分,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肖庭长等四位法官,来到安岳县人民法院,加班审理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上诉一案。

为何加班审理?

       昨(17日)16点,胡代国接到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打来的电话,说是明天下午3点审理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上诉一案。由于胡代国没有听清楚,18日12点,胡和雷华加乘班车去到相距一百多公里的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问,才知道,法官们已来到了安岳县法院。

肖庭长多次催促,要求雷华加快点赶回安岳。胡担心时间仓促,自己要说的话会说不清楚。胡建议明天审理,法官说加班也要审理。胡雷二人只好匆匆又乘当天3:20的资阳班车,于17:30分来到安岳县人民法院。故而加班审理。经过一小时左右的匆匆审理,法官们于19点过回资阳市去了。

      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肖庭长担任审判长,另有两位法官一位女书记员组成合议庭,  安岳县检察院王某和李某出庭参加公诉,雷华加的辩护人胡代国递上委托代理书后签收了出庭通知书送达回执,法官便宣布开庭。因为法官们忙着审完要赶回资阳市。审判长宣读了事实理由,便开始了法庭调查。

审判长:对一审的证据,还需不需要一一质证

公诉方:不需要。

上诉方呢?照理说应该一一质证,因时间关系,就算了吧,但我有异议的都写在上诉状和这份辩护词中(胡递给法官辩护词,随后又递给法官辩护诗:标题是禹死与雷无因果,莫须有最不合法)

审判长:还有新证据没有?

胡:有。在一审案卷,死者的照片中,我发现一疑问:死者生前的黑色伤疤壳全部不见了,从种种奇怪的现象和禹某患脑水肿表明,我怀疑禹悄悄死亡前,与人有所搏斗有所挣扎,我怀疑是人为窒息死亡,与窒息脑水肿病状相似(可以上网搜索脑水肿一词便可得知)。

审判长:还有新证据没有?

胡:有。这里有三份证据:(见下面附件)

1、肖某及其三位在场人,于2007年10月4日的证言;证明目的,纠纷已经私了,家属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2、肖某的妹妹、妹弟邓某 证明肖某在禹某死亡头天中午,在长河街上买了卤鸭肉给禹某吃,外加禹某吃了干饭一大腕,晚饭没有吃好多点(这个说法证明肖某于9月21日在派出所当着王所长等十多位双方亲友回答胡代国的提问时说法一致)

3、驾驶员周兵的证言:老雷说:我只有外伤药,你如有感冒药另外吃药,如敷药后还不舒服,要去医院打针吊盐水。(肖某对司机的这一番话在她的请求书中也得到了证实。)

审判长:这些证人证言你想说明什么问题?

胡:以上新证据与一审的证据特别是华西医院的一份鉴定和一份说明形成证据锁链:说明禹某的死因不明,公诉方的理由不能成立。

公诉方:新证据不合规格,那是2007年10月4日-6日的证据,为什么现在才提供,请合议庭不予采信。

审判长:待合议后再说。

法官:犯罪嫌疑人雷华加,你是否承认自己犯了非法行医罪?

雷:我没有犯罪,当初,禹某被火药烧伤,自己用火葱檫伤口,肿起鸡蛋大的许多水疱,他去长河医院不接收,我事后才知道。

法官:你是怎样给禹某治烧伤的?

雷:禹某和他的妻子被一个姓周的客车司机载到我家,禹某高声喊救命。我说自己不是医生,有祖传烧伤药是自用的,不对外。肖某一再要求,死马当着活马医,救救他吧,你不卖药。我就不走,要也要给你要点药。我发善心,做好事,卖给他自制草药,而且告知了知情权,我没有罪。

法官:上诉人的代理人有什么要问的吗?

胡:有。

雷华加,我问你几个问题:

你告诉过禹某,你不是医生吗?

雷:告诉过。

胡:你告诉伤风感冒过吃药打针去医院吗?

雷:告诉过。

胡:你开过门诊吗?

雷:没有。

胡:你摆过摊,打过广告吗?

雷:没有。

胡:你当过游医行过骗吗?

雷:没有。

胡:你受过卫生局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吗?

雷:没有。

     ( 注:上述问话的目的(1)是向法官证明被告没有从事医疗活动,即没有非法行医,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法律中所说的“人”是指无证、冒充医生、开展诊与疗的行骗活动的人。并不包括象雷华加这样偶尔用民间草药帮人治病的人,因为中华民族中药文化传统,百草皆药,全民皆为,满街有卖,无人有证。按如此不讲道理,混淆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概念的逻辑推论,大街上常年累月卖草药的人都犯了“非法行医罪”,都该抓。岂不乱了方寸。上述问话的目的(2)是证明公诉人指控的非法行医罪是对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未搞不清或者说是故意混淆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事实证明其指控被告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

胡:禹某向你说过,他想死吗?

雷:说过。

胡:禹某为什么想死,你知道吗?

雷:他吃饭无人喂,用嘴学动物吃,拉屎尿无人脱衣库,无人檫屁股,老婆不管,他一人单独住在一屋中。

胡:他说过死了要你赔钱吗?

雷:说过,他说他死了要我陪几十万。

胡:那为什么你还要给他治疗?

雷:我以为他在开玩笑,因为我的药好,人都吃得,不会死人,加上他的伤一天天好起来,已结疤脱壳。死后专家两次鉴定烧伤皮肤无炎症,说明我包治好烧伤皮肤的承诺没有乱说,没有过错。

    ( 注:这几句问话的目的是证明案中有案,有人为窒息缺氧死亡的可能,与前面讲的照片上皮肤结壳全部脱落不见是否人为窒息相呼应,同时与下文患脑水肿相衔接(与运动员在高原缺氧导致脑水肿窒息类似)从而形成证据链。胡代国有诗曰:“案中有案无人管,潘金莲案莫重发”,目的在于提醒法官注意)

胡:报告审判长,我的问话完毕。

审判长:雷华加,禹某想死的这些情况,你向公安机关说过吗?

雷:没有,因为他们没有问。

审判长:你共给禹某敷了几次药?

雷:来我家敷了两次,请我去他家敷了三次。

审判长:你们相距多远?

雷:二十多里。

审判长:你最后一次见到禹某精神状态如何?能不能走路?

雷:我最后一次去敷药,禹某身体越来越好,能到处走。

审判长:你知道禹某那一天死的?

雷:大约是9月11日,因为逢10不赶场,11日打电话来叫我去我没有去,我12日上午去,到他家丫口被禹的几位亲友切住,害怕我跑了,他们告诉我,禹某死了,要我赔钱。到了禹家(注意:禹某和妻子的家单独在一个偏僻的沟顶头,没有其他人)。当时来了许多村民,对禹某的死因感到奇怪,有人说,昨前天还是好好的,怎么悄悄地死了?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要问的没有?

王某: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上诉方发表上诉的理由,先由被告雷华加本人说,你为什么要上诉?

雷:我没有非法行医,禹金良喊救命,我做好事,他因脑水肿死了与我无关,法院判我有罪我不服,所以上诉。

审判长:代理人发表简短的意见,你在上诉书上都写清楚了,就不必说得太多,说主要的。

胡:被告雷华加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 ,请求依法撤销并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理由:

依据本案卷中“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特别是后一个仅有43个字的“法会2008-23号说明”,一针见血地指出:“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这就足以证明禹金良死因不明。这就明显地推翻了安岳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推翻了公诉人的指控;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认定。

审判长:请你说简单点。

胡:“关于烧伤导致脑水肿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和医学根据......”

“请你不说了,你都写清楚了”。审判长说:“我会仔细看你所写的材料”。

审判长:请公诉方发表意见。

王:被告在给禹金良治烧伤之前,就已经给三位烧伤患者治烧伤,就是非法行医罪,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审判长:上诉方的意见。

胡:公诉人的说法是对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没有搞清楚。

审判长:你是说公诉人对非法行医的概念不清?

胡:是的,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受行政法管理,后者是属于刑法范畴。如果被告给三个人治好了烧伤是犯了非法行医罪的话,那么,大街上到处是无证卖草药的摊摊人,你公诉人为何不以非法行医罪把他们抓起来呢?所以,我认为公诉人对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不清,或者说是故意混淆概念。什么是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要不要我把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念给大家听.听.

审判长:(立即打断了胡代国的讲话)“不用了,你在上诉书上已经写过了”。

审判长:好,今天就审理到此。请双方最后陈述。

公诉方:请维持原判。

雷:这个,这个.......

胡:(抢着说)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被告无罪。

审判长:休庭,改日宣判。

为了进一步说明,休庭后,胡代国递给法官关于案件1.8千字的叙事诗,标题为:《禹死与雷无因果 莫须有罪不合法》,法官感到惊讶。

    2008年6月23日,大纪元记者方晓采访资阳市法院并作了如下报道 《玩鸟枪死亡案 四川雷华加赔巨款坐牢?》

http://bbs.mala.cn/dispbbs.asp?BoardID=7&ID=908714

    6月25日,胡代国和王菊华来到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目的有三,其一,复印案卷材料;其二,陈述审理时没有说清楚的问题;其三,送国际报道,施加压力。一个年轻法官接待了胡代国,法官说了三句话,第一,本案案情你们已经说得很清楚,我们会仔细考虑;第二,我们咨询过资阳刑警大队长,他说,公安鉴定中的治疗方式不当究竟是谁治疗方式不当事实不清;第三国际记者电话采访过我们,我们回答,本案正在审理之中,不便接受采访。你们先回去,相信我们会公正处理。

  7月31日10点过,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某法官来安岳县人民法院,由安岳袁法官作笔录。王法官首先问道:胡代国是否携带录音机录像机,如果带了,请拿出来,放到一旁去。不许录音录像。胡代国说:只有手机,没带录音录像机。王说:手机也放关了,放到一旁去。

胡:好。

接着,王法官要求王菊华或胡代国,进一步说明雷华加是否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理由。

胡代国一口气做了全面地论证说明,其中结尾一句,胡代国这样说道:“专家的两次鉴定等各种证据证明,禹某死因不明,非法行医罪从何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破案七要素,人死有四因。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既然雷华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凭什么判刑三年,缓刑四年?显然,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了(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有关“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与前述法律相违背,是错误的。被告人雷华加,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告无罪。

狂人有诗云

资阳法官到安岳,公诉人员庭上坐。被告没有请律师,仍然请的是胡哥。

胡哥准备很充分,处处抓住关键说:尸检报告是铁证,人死必须讲因果,

刑法写得好清楚,事实不清罪从何?公安鉴定有依据,公诉人员坚持说:

致人死亡是事实,非法行医说不脱。非法不等于犯罪,胡哥立即去反驳:

概念不清闹笑话,致死为何无因果?三位法官认真听,蛛丝马迹不放过,

无罪有罪各说各,  最终真理只一个。法官当庭把态表:请你老胡莫再说,

上诉书上写明白,我们已经阅读过,你还交给辩护诗,庭审结束再斟酌。

审后多次做调查,法官再次来安岳,既听胡哥说法律,又听被告说经过,

国际国内舆论播,以致撤诉结胜果:

    2008年 9月22日,(资刑终字第25号)裁定:关于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一案,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发回安岳县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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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8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胡代国 发表于 2014/7/11 17:33:34 查看原贴   黑娃出狱获赔偿-----文章来自胡代国的网易博客-作者安岳狂人                       序     言  雷华加因长得黑,大家称他黑娃。2007年8月28日,四川省安岳县长河乡小安村村民禹某为玩鸟枪,被火药烧伤手脚。去当…

                          关于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第二次审理

                                            辩 护 意 见   辩护人:胡代国 24532125  08.4.7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人民陪审员:

08年4月7日上午9点,,关于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在安岳县法院第二次审理并宣判.

安岳县检察机关仍然指控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  被告及辩护人再次提出如下强烈反驳:

依据华西医院专家的两次鉴定,两检皮肤无炎症,心肝肺肾均自溶,禹死因不明,与雷无因果关系,非法行医罪不成立,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无罪

1、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需要特别搞清楚的是违法与犯罪的概念。

2、资阳公安局作出“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引起死亡,属治疗方式不当”的鉴定结论与华西医院专家的鉴定报告明显相悖,纯属违反科学,牵强附会,凭推测凭想当然而定。

3、公诉人依据公安局违反科学的鉴定结论,指控被告犯非法行医罪纯属莫须有,有意混淆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4、  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雷华加边务农边修理,一年中偶尔有个别穷人患者去找他买所谓的特效药,被告并非开门诊,并非从事医疗活动。

5、依据刑法336条,该法所指的非法行医罪是指的因果关系罪,如果“严重损害”和“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被告人所致,那么,被告就无罪。

依据4、5、之国家规定,即时被告非法行医,只要没有致人“严重损害”和“死亡”,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并不受刑法的处罚,而只是受行政法的处罚。公诉人指控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是适用法律不当,故意混淆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6、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7、依据华西医院第一次鉴定禹患脑水肿(组织学检查:神经组织细胞及小血管间隙明显增宽,脑表面小血管淤血,脑内小血管内大量中性粒细胞积聚);但引起脑水肿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均不明不白。因为 :

(1)、公安两次送检烧伤皮肤均未发现炎症感染;

(2)、违反国家规定,送检禹金良的心、肝、肺、肾、胰脏均已自溶腐烂,专家无法找到引起脑水肿的原因,更没有找到禹死亡与被告敷药的关联性。故第一次送检后,专家无法也就没有作出对禹金良的死因鉴定。

8、依据被告申请的第二次鉴定:因证据不足,华西医院专家无法对禹金良的死因作出鉴定。再次说明公安局所作出的:“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引起死亡,属治疗方式不当”的死因鉴定与专家的鉴定相悖,没有科学依据。

9、“烧伤导致脑水肿……”牵强附会,没有根据,理由如下:

(1)、导致脑水肿的原因很多很多,远远不只烧伤一种。

如:脑缺氧导致脑水肿:各种原因引起的窒息、自缢、休克,心跳骤停、循环阻断等;如登山运动员

在高原上因缺氧导致脑水肿。

如: 急性胰腺炎、饮酒、暴饮暴食(见肖文英的口供:禹于死前头天中午吃了其妻在长河街上买回的卤鸭 肉和一大碗饭,晚饭没吃好多点)、体弱大补、七情六欲、性格暴躁均会导致脑水肿;

如:大热天喝白开水、凉水、饮料导致脑水肿:可能导致其血液内氯化钠浓度进一步下降,细胞外液渗透血压降低,引起脑水肿或肺肿等,甚至危及到伤员的生命。

火药烧伤导致脑水肿只有两个途径一个结果,一是皮肤消毒不好感染炎症;二是吸入毒烟,导致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本案既无炎症又没发现脏器功能衰竭。

(2)、请问公诉人:如果公安机关有关“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死亡”鉴定结论成立,为何初查、复查烧伤皮肤均没有查出炎症感染?也没查出禹脏器功能衰竭?

(3)、什么样的脑水肿会没有先兆,没有量变到质变的临床表现过程。如剧烈头痛、呕吐、腹痛、休克(见肖文英的证言);反之,见百度搜索华西医院的病历记录,缺氧窒息死亡或急性胰腺炎在睡眠中无

痛死亡大有人在。

(4)、脑组织含水量过多引起脑体积增大、重量增加,称为脑水肿。是什么原因导致禹“神经组织细胞及小血管间隙明显增宽,脑表面小血管淤血,脑内小血管内大量中性粒细胞积聚”,华西医院的专家都无法查明其原因,而公安又凭什么做出死因鉴定结论?

根据上面分析,禹可能是急性缺氧或喝水等原因引起急性脑水肿悄悄死亡。

10、基本事实经过及质疑:

1)、两代人违法玩弄鸟枪,禹被火药烧伤手脚。

2)、烧伤后,自己用火葱汁搽伤口,导致皮肤产生鸡蛋大的水疱。

3)、去长河医院不收,去大医院没钱,被司机周兵用客车载到雷家来买特效药,并高喊:“救我一命”。

4) 雷华加农忙务农,农闲修车,因几年前自己被氧气烧伤使用草药治愈而出名。雷虽有秘方烧伤药,从起诉书得知,几年中雷治好几位患者的烧伤,分别收取了20元钱,这次收取禹金良2400元成本钱。

5)、材料证明,雷没有开门诊,没打广告,没摆摊,更没有欺骗行为,也就是说没有像法律中所说的从事医疗活动,即并非非法行医。

6)、当初禹来到雷家,高喊救我一命,家属也喊死马当着活马医。雷敷药出自善意。

7)、明知雷不是医生,且雷已告知其相关知情权:要到医院去打破伤风针;感冒要去看医生;心发慌要到医院吊盐水;禹知而不为或无能力为非告知人的责任。

8)、从案卷材料证明,肖文英说,敷药后的十多天里,烧伤皮肤已结疤脱壳,禹没有喊任何病痛,所以没去看医生。

9)、禹年已五十多岁,无儿无女,其女人有阵发性神经病,敷药后,禹金良买到草药粉后回家自己敷药治疗,单独居住在一房中。

10)、肖文英的证词:11日中午,肖文英在长河街上买回卤鸭肉,禹吃了不少肉和一大碗饭,碗饭没吃好多点,12日1时“悄悄地”死于床上,事前没有任何不正常现象。

11)、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死亡当天家属要求赔偿3万6千元,不验尸,派出所和死者方一再强调先私了赔偿?

12)、案发后,肖多次口称自己有阵发性神经病。(有自称神经病的吗?)

13)、火化后没人要骨灰,没有烧纸钱,更谈不上有人落泪哭伤做道场?

14)、十天左右,“神经病”女人有了新的男人?

15)、10月6日,自称有神经病、连丈夫骨灰都丢于火葬场的肖文英卖了家中的架子猪和粮食,带着赔偿款,丢下死者83岁的老母,与新的男人踏上了去深圳打工的蜜月路?

综上所述,禹金良的死因不明;禹的死亡与雷无因果关系;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请求依法判决,依法放人,驳回公诉人的指控。



发表于 2020-3-8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胡代国 发表于 2014/7/11 17:54:45 查看原贴两院赔偿黑娃22957元  2009年3月18日,雷华加、王菊华、胡代国分别向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和安岳县人民法院、安岳县公安局依法递交了下面两份国家赔偿申请书。安岳县公安局没有支持雷华加的诉求。安岳县人民法院和安岳县…

安岳特大新闻:雷华加\胡代国赢了 http://bbs.mala.cn/dispbbs.asp?boardID=5&ID=743813&page=1

                         辩  护 诗

作者 狂人 【全世界很多国家对本案以及下面2000字的辩护诗全文转载】

五旬老妇王菊华,家住通贤十大八,丈夫名叫雷华加,大女打工去南下,

二女十三读初中,外加老父八十八,务农为主搭小修,一家五口生活佳。

上网喊冤为了啥?只怪公安乱七八,宣传执行不到位,管理枪药不依法。

禹金良住长河坝,常年外出把工打,五十已过儿女死,唯留独妻守住家。

夫妻脾气都暴躁,说上几句就吵架,妻子年过五十多,有人说她神经发。

禹父生前算八卦,外加务农把鸟打,前年死时无遗产,硝药火枪来留下。

一天老禹看命书,说己今年命不佳。今年八月二十八,禹玩枪药手脚炸,

喊天叫地我的妈。去大医院莫得钱,当地医院接收怕,自找火葱把伤搽,

引起水疱鸡蛋大,一筹莫展没办法,司机介绍来我家,快快救我一命吧。

死马当作活马医,知情权利告诉他,我家没有开门诊,更没骗钱搞欺诈,

打针吃药去医院,烧伤敷药我想法。祖传草药多灵验,治愈患者人人夸。

伤者恳求再二三,老雷小心把药发。禹敷药后即返家,十五天内无病发。

三次敷药好转快,消肿脱壳伤结疤,夫妻高兴四处耍,逢人再把老雷夸。

九月十二祸事下,禹妻买回卤肉鸭,禹吃肉饭几大碗,点头哈腰把妻骂。

夜间悄悄上西天,丢下孤妻和老妈。当天私了不验尸,喊价索赔三万八。

禹妻自称神经病,骨灰抛撒火葬坝?几天同居年轻男,卖猪卖粮把人嫁?

尸骨未寒弃老妈,一同南下把工打? 哪有自称神经病,本案隐情未揭发。

当初何人报了案,王八所长把话发,给我五万包摆平,姐姐快快把钱拿。

雷妻电话问姐哥,姐哥细酌即回答,背了黑锅干不着,验明死因好说话,

出钱照样把牢坐.   王姐不愿把钱拿,王八所长雷霆发,半夜拍桌把凳打,

十五日午尸检前,火葬场上等钱拿。你们不要信他言,所长再次把话发:

老胡不通情与理,报告可以搞真假。验尸本是搞儿戏,只要出钱我有法。

胡等一旁去商定:人命关天依法办,先验死因后讲钱,  除非对方先撤案。

华加求声王老弟, 只要你把案子撤,  我们立即就付款。所长回答怎么行,

要想撤案我为难,掏钱可以把刑减。由于没有先给钱,下午两点作尸检,

所长心中极不满,检后先把老雷关。九月十九秦出面,不许胡哥去通贤,

王八骂胡是乌龟,胡某来了我发颤,国税茶楼再索钱,不给我钱把罪加。

雷家被迫无奈何,只好忍痛把钱花,王八收钱失了信,五万坐牢肺气炸。

为背黑锅找领导,书信邮件加电话。天天请愿好凄惨,各级领导装哑巴。

党和国家政策好,五不起诉我学法,爱民惠民你在哪?有冤不纠说空话。

案子转到检察院,有不有罪都要抓,大笔一挥下逮令,公章一盖就合法。

四人前去问究竟,经办官儿姓王八,公平公正听不进,曝光文章加了码。

为何曝光又加码,莫须有罪违大法;还因老父八十八,抢收抢种土里爬。

父母官们心何忍,作者写诗把泪洒。案中有案无人管,潘金莲案莫重发。

曝光文章快加码, 三江周刊夸华加,违法办案全国发,华加无罪被关押?

敷药那会致人死,根本无罪受刑罚,禹死与雷无因果,莫须有罪不合法。

案子进入县法院,被告申请再检验,华西专家大吃惊:前次死因无法定,

都因病因全不明,心肝肺肾均自溶,两检皮肤无炎症,证据不足咋鉴定。

听了专家一席话,胡王二人好高兴。法官代X一再求,请将意见写成文,

证据充足就判罪,证据不足该放人。全部材料去传真,经过专家再论证,

并将回复形成文,大红公章来盖定,病情转归缺资料,无法鉴定禹死因。

两个鉴定有矛盾,谁真谁假已分明。三月三日把案审,法官多次问被告,

被告高声喊冤情:当初禹X来我家,口口声声喊救命,我敷良药发善心,

外将权利告知情,如患感冒去医院,心里难受看医生,意外死亡我何因。

公诉人员指罪名:非法行医害禹命,有根有据莫辨论,依照法律该判刑。

二位辩护针锋对,两检皮肤无炎症,致命脏器均腐烂,专家教授未辩明,

公安鉴定实不真,指控罪名不能存。三月十七又延期,补充侦查再来审。

被告再次喊冤情,事实不清快放人,关押已有七个月,莫把我的人权侵。

政法干警太无能,侦查半年未搞清,因果关系全不明,天下笑话留骂名。

四月七日又开庭,   采纳公安假鉴定,糊涂法官来宣判,可怜被告判缓刑。

四月十日去上诉,真假不分不甘心,相信人间有真理,官司打到北京城。



上诉期间笑话多,一审法官好啰嗦,几次驱车劝华加,莫再相信你胡哥,

最好不要再上诉,上诉花钱干不着,可能还会把刑加,几个警官胡乱说。

六月十八搞二审,资阳法官到安岳,公诉人员没有变,洋洋得意庭上坐。

被告不愿请律师,仍然请的是胡哥,狂人准备很充分,处处抓住关键说。

尸检报告是铁证,人死必须讲因果,刑法写得好清楚,事实不清罪从何?

公安鉴定是依据,公诉人员坚持说:致被治疗人死亡,非法行医说不脱。

非法不等于犯罪,狂人立即去反驳:概念不清闹笑话,致死为何无因果?

三位法官认真听,蛛丝马迹不放过,无罪有罪各说各,  最终真理只一个。

法官当庭把态表:请你老胡莫再说,上诉书上写明白,我们已经研究过,

你还交给辩护诗,庭审结束细斟酌。审后多次做调查,法官再次来安岳,

既听胡哥说法律,又听被告说经过,国际国内舆论播,以致裁定结胜果:

关于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一案,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发回安岳县法院重审.后检察院撤诉,公安局撤案。两院赔偿雷华加被羁押205天人身自由权费用2295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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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8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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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代国以公民的身份先后为多位被告人作刑事辩护,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公民胡代国去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雷华加辩护,结果,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刑三年缓刑四年,最终检察院撤诉、公安局撤案,获国家赔偿229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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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胡代国在接受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的委托后,刻苦学习刑法、学习医学等相关知识,将辩护词诗化,使雷华加从被判有罪到无罪释放并获国家赔偿。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2007年8月28日,安岳县长河乡村民禹某玩鸟枪被火药烧伤。去当地医院不愿接收,去大院又无钱,于是来找农民雷华加。雷华加用曾经治好过自己被汽油烧伤的草药给禹x治疗烧伤。几次敷药后,禹X伤势即将痊愈。当年9月12日凌晨,禹某死于自己的床上。 2008年4月7日,通过王宗军律师的辩护,安岳县人民法院以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胡代国认为,人死有四因,四川华西医院专家鉴定,禹某死因不明。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雷华加应当无罪。于是,被告人不再委托律师上诉,只委托胡代国提起上诉。  2008年 9月22日,资刑终字第25号裁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发回安岳县法院重审”。在安岳县检察院补充证据后。一审法院进行了重审。2009年1月21日,检察院撤诉,随即,公安局撤案。接着,雷华加申请国家赔偿。雷华加被羁押205天,获得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安岳县法院、安岳县检察院共同支付国家赔偿金22957元。公安局通贤派出所主办该案的副所长王应富被通报撤销其副所长职务,调到姚市当一般民警,留下历史骂名。这是公民胡代国代理辩护的最成功的刑事辩护案件。该案件为多少个家庭挽回了损失和痛苦。
         2、公民胡代国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孟杰辩护,11年刑改判为3年
       2009年8月,胡代国接受安岳县千佛乡居民孟松林的委托,去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其子孟杰辩护。结果,被告人孟x等五人由原崇州市人民法院定性为“抢劫罪”改为“非法拘禁罪”,由原判处孟X11年,改判为3年徒刑,同案其他四人也分别被减少刑期2-3年。按照律师事务所的规定,为被告人辩护,减刑一年可收取1-2万元代理费。但是,本次代理,胡代国不但没有收取当事人劳务费,回家途中,还安排被告人父亲在自己家吃饭住宿。这是公民胡代国为被告人辩护,获得改判的案例。
        3、公民胡代国去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辩护,拾荒女王X儿子杨明德由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改判缓刑。
      2012年8月,胡代国接受了拾荒女王X的委托,先后两次去内江市法院为其儿子杨明德辩护。 内市中区检刑诉[2012]第193号指控:被告人杨明德故意伤害,致其继父死亡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指控罪名成立,将判处杨X10年以上徒刑。通过胡代国的辩护,一审法院以杨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杨明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胡代国认为,本案是家庭纠纷,意外事件,杨x作为一个农民,无能力遇见还击一拳有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五种情形不予起诉的原则,杨x 应当无罪。于是,提起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内刑终字第64号以杨明德过失伤害罪作出判决:判处杨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是公民胡代国代理辩护非常成功的一件刑事案件。
        4、手腕伤骨八厘米辩护后为八毫米,有罪辩无罪,安岳汪业彬获国家赔偿。
公民胡代国去乐至县法院为汪业彬辩护,汪业彬涉嫌故意伤害罪,辩(变)成无罪,国家赔偿逮捕汪业彬10天的费用伍万元。
       2013年,乐至县司法机关根据乐至县人民医院病理资料以及四川华西医院对鉴定书,认定安岳县解放桥村民汪业彬致雷兵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汪母亲委托了安岳许X、张X二位律师代理辩护,在被告人赔偿了雷兵民事部分后,汪获取保候审。随后,汪母亲委托公民胡代国辩护。胡代国十分惊奇地发现,乐至县人民医院病理资料记载中以及四川华西医院鉴定书中,汪对雷兵手腕伤骨8CM公然不成立,应当是伤骨8MM。故胡代国立即申请司法机关重新鉴定。结果,乐至县公安机关立即撤销了原鉴定意见书,认定雷兵的伤应当是8毫米而不是8厘米,是两个医院记载错误,导致司法机关认定错误。雷兵的伤不构成轻伤而是轻微伤。随后,检察院撤诉,公安机关撤案。
     汪业兵申请国家赔偿被羁押10天的各种费用。2013年10月14日,经过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审理,最后,经过胡代国的反复劝解及法院的调解,乐至县人民法院终于同意赔偿汪业彬人身自由权费用、误工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等伍万元。汪全家感谢胡代国依法代理。

感谢资阳市人民法院,胡代国代理的汪业彬申请国家赔偿纠纷今日调解成功
        5、公民胡代国去古蔺县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成功,代X获缓刑
        2013年12月3日1点50分,公民胡代国接受代X的委托,乘坐客车,从安岳县出发,去到泸州市古蔺县,已经是晚上9点过。4日早上九点,胡代国与犯罪嫌疑人代X家属等人去到古蔺县法院。向主审法官甘露强递交了代X的授权委托书及亲友辩护证明书。接着,四级法官甘露强组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家德与被告人代X调解赔偿后续部分。经过法官的仔细算账调解,再调解以及单独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家德,坚持要被告人在原来已经赔偿各项费用11.2万元并达成了协议书和谅解书的基础上,再赔偿五万元后续治疗费。甘法官一再给被告方做工作,希望再赔偿原告几万元钱,否则,刑事部分只好按照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决。 而被告人代X是安岳县的一个农民,因为在古蔺一带代销畜牧药,当地农民李家德拒绝给付96元的“打虫药”钱,双方发生口角,不幸致李家德一只眼睛受重伤,被告人家属在借钱赔偿原告后,根本就没有钱再赔偿。中午11点过,在法官一再调解无果,宣布下午3点对刑事部分开庭审理之后,胡代国本着自己多年的调解经验,组织双方谈心,特别是找被害人谈心,经过不到一个小时的调解,被告人愿意将再赔偿1万元增加到2万元,原告方也从要求赔偿五万降到四万、三万、2.5万,最后,同意只要2万元,胡代国立即与双方握手,表示谢谢双方支持自己的代理意见。下午3点,胡代国将调解成功的这一消息向甘法官汇报。甘法官立即制作了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2013】古蔺刑初字第161号,接着,法院开庭审理后宣判代X犯故意伤害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李家德特别感谢胡代国老师说了公道话,被告人代X及其家人也非常感谢胡代国依法代理,达到目的。胡代国的代理成功令个别说胡代国不是律师不能作为代X的亲友辩护人出庭的法官刮目相看。下午6点左右,胡代国在离开古蔺法院时说:谢谢甘法官,我们今天合作愉快成功。5日凌晨30分,胡代国与代X及其家属回到安岳县。欲知胡代国的调解方法,请看网易博客中的相关陈述。
       6、 2013年,胡代国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辩护一起非法持有鸟枪罪上诉案过程中,法官纠正了部分错误认定。法官当庭表扬胡代国辩护词写得好!写得好!接着,胡代国被聘请为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第44名特邀调解员。杨江涛副院长特地给胡代国发来短信:祝贺老胡成为资阳中院44名特邀调解员。相关资料请看:
《保留遗物鸟枪是否有罪 辩 护 词》
       7、2010年1月,胡代国代理王开金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获得平反,国家赔偿王一万多元。
安岳王开金28年冤案何时了? - 维权斗士胡代国工作室的日...
  依据安岳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安公撤案字【2010】1号,王开金敲诈勒索案因被指控事实不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之规定,释放王开金。随后,胡代国代理申请安岳县检察院国家赔偿。
hudaiguo888888.blog.163.com... 2010-01-28 -
        评论: 公民胡代国为被告人辩护七次,七次成功。由此可见,第一,公民胡代国辩护是何等的认真负责;第二,如果不是胡代国辩护,被告人的人权就冤枉遭了,多少个家庭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发表于 2020-3-8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院赔偿黑娃22957元  

                           国 家 赔 偿  申 请 书         
      申请人: 雷华加,男,54岁,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肄业,个体工商户,住安岳县通贤镇北大街北段276号,
      被申请机关: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机关:安岳县人民法院
       申请目的:    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5、26条规定,赔偿申请人坐牢205天期间的相关费用22957元。
      事实理由:   
     下列附件1-5证明,
     2007年9月15日,安岳县公安机关以申请人犯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坐牢205天。   
      2008年1月2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字(2008)第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4月7日,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款2000元。
      2008年9月22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资刑终字作出第25号裁定,裁定安岳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09年1月21日,安岳县人民法院(2008)安岳刑初字第2008-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雷华加的起诉”。
    2009年3月31日,安岳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安公撤案字【2009】 024号:我局办理的雷华加非法行医案,因指控事实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此案。
       以上法律文书证明,由于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失误,导致申请人无罪坐牢205天。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依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全国赔偿人身自由权费用标准,每天111.99元,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安岳县人民法院,共同依法赔偿申请人雷华加羁押一年205天人身自由权费用即工资共计人民币22957元。
此致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雷华加                              2009年3月18日
   禹死与雷无因果 莫须有罪不合法 胡代国的博客   2008-03-22 14]

发表于 2020-3-9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维权成功300例第131例-王涉嫌敲诈罪被撤销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安岳检察院赔钱

     王开金委托胡代国到检察院要求撤销所谓“敲诈勒索”逮捕决定书     2009年7月1日,检察院通知乡政府出面取保候审,释放了王开金。并制发了安岳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守看释字[2009]043号。      
   王开金出狱后,对胡代国说:“敲诈勒索”政府三千多元的真相。在那次截访过程中,政府共计花费3000多元。但是,该钱并没有经过自己的手,而是由截访人员开支,至于他们开支是否正当,自己不得而知,反正自己花费的钱很少很少。   
     胡代国与王开金去到检察院,胡对检察官说:王开金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事实不清,请求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不予起诉;请求公安局撤销有关王开金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案件。      
      随后,安岳县公安局制发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安公撤案字【2010】1号:王开金涉嫌敲诈勒索案因被指控事实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此案。         2010年 1月 27日,王开金委托胡代国申请检察院国家赔偿。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19条、26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申请赔偿被羁押和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人身自由权费用、被干警506、725号毒打致伤肉体、打掉座牙一颗的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车旅费、误工费等费用二万元、请求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费8万元。      
      2010年4月 28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安检刑事赔偿字【2010】1号赔偿决定书,同意按照2010年的标准由国家赔偿王开金被羁押106天的人身自由权赔偿费。驳回了王开金的其它请求。      
      随后,王开金委托胡代国先后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接着,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照样维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只赔偿王开金被羁押的人身自由权费用13295.58元=125.43元X106天。

发表于 2020-3-9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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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代国以公民的身份先后为多位被告人作刑事辩护,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公民胡代国去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雷华加辩护,结果,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刑三年缓刑四年,最终检察院撤诉、公安局撤案,获国家赔偿22957元。
       2007年9月,胡代国在接受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的委托后,刻苦学习刑法、学习医学等相关知识,将辩护词诗化,使雷华加从被判有罪到无罪释放并获国家赔偿。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2007年8月28日,安岳县长河乡村民禹某玩鸟枪被火药烧伤。去当地医院不愿接收,去大院又无钱,于是来找农民雷华加。雷华加用曾经治好过自己被汽油烧伤的草药给禹x治疗烧伤。几次敷药后,禹X伤势即将痊愈。当年9月12日凌晨,禹某死于自己的床上。 2008年4月7日,通过王宗军律师的辩护,安岳县人民法院以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胡代国认为,人死有四因,四川华西医院专家鉴定,禹某死因不明。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雷华加应当无罪。于是,被告人不再委托律师上诉,只委托胡代国提起上诉。  2008年 9月22日,资刑终字第25号裁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发回安岳县法院重审”。在安岳县检察院补充证据后。一审法院进行了重审。2009年1月21日,检察院撤诉,随即,公安局撤案。接着,雷华加申请国家赔偿。雷华加被羁押205天,获得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安岳县法院、安岳县检察院共同支付国家赔偿金22957元。公安局通贤派出所主办该案的副所长王应富被通报撤销其副所长职务,调到姚市当一般民警,留下历史骂名。这是公民胡代国代理辩护的最成功的刑事辩护案件。该案件为多少个家庭挽回了损失和痛苦。
         2、公民胡代国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孟杰辩护,11年刑改判为3年
       2009年8月,胡代国接受安岳县千佛乡居民孟松林的委托,去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其子孟杰辩护。结果,被告人孟x等五人由原崇州市人民法院定性为“抢劫罪”改为“非法拘禁罪”,由原判处孟X11年,改判为3年徒刑,同案其他四人也分别被减少刑期2-3年。按照律师事务所的规定,为被告人辩护,减刑一年可收取1-2万元代理费。但是,本次代理,胡代国不但没有收取当事人劳务费,回家途中,还安排被告人父亲在自己家吃饭住宿。这是公民胡代国为被告人辩护,获得改判的案例。
        3、公民胡代国去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辩护,拾荒女王X儿子杨明德由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改判缓刑。
      2012年8月,胡代国接受了拾荒女王X的委托,先后两次去内江市法院为其儿子杨明德辩护。 内市中区检刑诉[2012]第193号指控:被告人杨明德故意伤害,致其继父死亡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指控罪名成立,将判处杨X10年以上徒刑。通过胡代国的辩护,一审法院以杨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杨明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胡代国认为,本案是家庭纠纷,意外事件,杨x作为一个农民,无能力遇见还击一拳有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五种情形不予起诉的原则,杨x 应当无罪。于是,提起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内刑终字第64号以杨明德过失伤害罪作出判决:判处杨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是公民胡代国代理辩护非常成功的一件刑事案件。
        4、手腕伤骨八厘米辩护后为八毫米,有罪辩无罪,安岳汪业彬获国家赔偿。
公民胡代国去乐至县法院为汪业彬辩护,汪业彬涉嫌故意伤害罪,辩(变)成无罪,国家赔偿逮捕汪业彬10天的费用伍万元。
       2013年,乐至县司法机关根据乐至县人民医院病理资料以及四川华西医院对鉴定书,认定安岳县解放桥村民汪业彬致雷兵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汪母亲委托了安岳许X、张X二位律师代理辩护,在被告人赔偿了雷兵民事部分后,汪获取保候审。随后,汪母亲委托公民胡代国辩护。胡代国十分惊奇地发现,乐至县人民医院病理资料记载中以及四川华西医院鉴定书中,汪对雷兵手腕伤骨8CM公然不成立,应当是伤骨8MM。故胡代国立即申请司法机关重新鉴定。结果,乐至县公安机关立即撤销了原鉴定意见书,认定雷兵的伤应当是8毫米而不是8厘米,是两个医院记载错误,导致司法机关认定错误。雷兵的伤不构成轻伤而是轻微伤。随后,检察院撤诉,公安机关撤案。
     汪业兵申请国家赔偿被羁押10天的各种费用。2013年10月14日,经过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审理,最后,经过胡代国的反复劝解及法院的调解,乐至县人民法院终于同意赔偿汪业彬人身自由权费用、误工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等伍万元。汪全家感谢胡代国依法代理。

感谢资阳市人民法院,胡代国代理的汪业彬申请国家赔偿纠纷今日调解成功
        5、公民胡代国去古蔺县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成功,代X获缓刑
        2013年12月3日1点50分,公民胡代国接受代X的委托,乘坐客车,从安岳县出发,去到泸州市古蔺县,已经是晚上9点过。4日早上九点,胡代国与犯罪嫌疑人代X家属等人去到古蔺县法院。向主审法官甘露强递交了代X的授权委托书及亲友辩护证明书。接着,四级法官甘露强组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家德与被告人代X调解赔偿后续部分。经过法官的仔细算账调解,再调解以及单独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家德,坚持要被告人在原来已经赔偿各项费用11.2万元并达成了协议书和谅解书的基础上,再赔偿五万元后续治疗费。甘法官一再给被告方做工作,希望再赔偿原告几万元钱,否则,刑事部分只好按照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决。 而被告人代X是安岳县的一个农民,因为在古蔺一带代销畜牧药,当地农民李家德拒绝给付96元的“打虫药”钱,双方发生口角,不幸致李家德一只眼睛受重伤,被告人家属在借钱赔偿原告后,根本就没有钱再赔偿。中午11点过,在法官一再调解无果,宣布下午3点对刑事部分开庭审理之后,胡代国本着自己多年的调解经验,组织双方谈心,特别是找被害人谈心,经过不到一个小时的调解,被告人愿意将再赔偿1万元增加到2万元,原告方也从要求赔偿五万降到四万、三万、2.5万,最后,同意只要2万元,胡代国立即与双方握手,表示谢谢双方支持自己的代理意见。下午3点,胡代国将调解成功的这一消息向甘法官汇报。甘法官立即制作了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2013】古蔺刑初字第161号,接着,法院开庭审理后宣判代X犯故意伤害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李家德特别感谢胡代国老师说了公道话,被告人代X及其家人也非常感谢胡代国依法代理,达到目的。胡代国的代理成功令个别说胡代国不是律师不能作为代X的亲友辩护人出庭的法官刮目相看。下午6点左右,胡代国在离开古蔺法院时说:谢谢甘法官,我们今天合作愉快成功。5日凌晨30分,胡代国与代X及其家属回到安岳县。欲知胡代国的调解方法,请看网易博客中的相关陈述。
       6、 2013年,胡代国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辩护一起非法持有鸟枪罪上诉案过程中,法官纠正了部分错误认定。法官当庭表扬胡代国辩护词写得好!写得好!接着,胡代国被聘请为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第44名特邀调解员。杨江涛副院长特地给胡代国发来短信:祝贺老胡成为资阳中院44名特邀调解员。相关资料请看:
《保留遗物鸟枪是否有罪 辩 护 词》
       7、2010年1月,胡代国代理王开金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获得平反,国家赔偿王一万多元。
安岳王开金28年冤案何时了? - 维权斗士胡代国工作室的日...
  依据安岳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安公撤案字【2010】1号,王开金敲诈勒索案因被指控事实不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之规定,释放王开金。随后,胡代国代理申请安岳县检察院国家赔偿。
hudaiguo888888.blog.163.com... 2010-01-28 -
        评论: 公民胡代国为被告人辩护七次,七次成功。由此可见,第一,公民胡代国辩护是何等的认真负责;第二,如果不是胡代国辩护,被告人的人权就冤枉遭了,多少个家庭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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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9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安岳交通局巧立名目乱收费【安岳交通局搭车收费第一次被曝光】http://www.cjwq.cn/news/ShowArticle.asp?ArticleID=347
作者:投诉来信 产经维权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1026 更新时间:2007-8-7         

                                  一封投诉信反映安岳交通局收取社会团体费320元,坑害百姓。        
      我于2007年8月2日到四川省安岳县交通局,换取“道路经营许可证”。可是,却被告知除需收取4元钱工本费外,还需交纳320元的“社会团体费”。有的人来晚了还按每天50元罚款。      
      对此甚感疑惑,此类收费既不公示又不告知。据我所知,按国家规定,办证只收工本费4元钱。交管所乘换照之机,搭车收取社会团体费,实属违法收费。      
       由于当时没带多少钱,便去借钱办了证。当天上午和下午,我去了两次要求退费。工作人员说,要收取门牌费140元,说是资阳市的规定,但是没有出示文件,她们反而还骂我。      

        尊敬的新闻工作者,我们这里有好多这种违规乱收费的行为,且都态度蛮横,丝毫不顾及我们百姓的生活疾苦。希望广大媒体能够关注此事,将这些丑恶的行为进行曝光。还我们一个公正,安宁的生活环境。        
       安岳县委、县府一再强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依法行政,禁止乱收费,为何安岳交通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呢?我请求有关部门追究查办相关人员,强烈要求安岳县交通局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清退所有违规收费。以利社会和谐稳定,安定团结,以利再就业。
      投诉人:雷先生

      编 后:       接到这份投诉信,我们不敢有丝毫怠慢,立即与安岳县交通局取得联系。并把投诉信传给工作人员,初期交通局的工作人员以不知此事为由,强烈要求我们出示他们乱收费的凭证。我们立即与投诉人联系,把收费单传给交通局。至此对方同意调查核实。     
      翌日,交通局的李科长告诉我们此事已解决。(据投诉人称,安岳县运管所所长等三人驱车到他们家,主动要求尽快解决,涉嫌搭车收费纠纷一事。退还了会员费320元,并支付了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1680元)。发生此事是个别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工作方法简单所致。对于这样的解释,我们对交通局的内部管理及工作人员职业素质进行了质疑。      
     仅就所谓的320元的社会团体费进行询问。李科长为我们出示了《1998年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道路运输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5年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安岳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对社会团体费的解释为140元的门牌费,180元的会员费。但我们问及是否所有的违规收费都已归还给当事人。李科长支吾的答:都已归还。经过我们对文件的细致阅读及与投诉人的联系核实。我们发现诸多疑点,具体表现为:      
      一、李科长提供的文件都是从网上下载的,而非正式的上级下发文件。我们不禁产生疑问,堂堂国家事业单位,交通局的领导居然找不到国家正式下发的文件,需要网上下载。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收费依据。李科长给与我们的两封文件规定中有很多不同之处。98年的文件规定为3元,05年文件规定为4元。我们对此提出疑问,李科长回复以05年的为主。      
     三、关于门牌费。李科长给我们的道路运输收费项目收费通知中明文规定:因损失或损坏需要补发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的,须交付铝制汽车维修专用标志牌100元。而安岳县交通局却收取140元。李科长解释为,交通局发放的门牌为铝合金的。对此,我们很是疑惑。明明规定是因遗失及损坏才须补发标志牌。而投诉人说,他们家至今已有三块标志牌,交通局每年都强制他们购买标志牌。而且,我们也很奇怪,小小一标志牌,怎会因材制问题加收40元。      
      四、会费问题。对于180元李科长说是加入安岳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的会费(该协会为一群众性自发组建的学术团体,以自愿原则申请加入)。投诉人说他根本就未曾加入过这个协会,而且交通局的同志,在协调案件时,曾要求他对外界称加入了该协会。
    此事让我们不由自主回忆起04年震惊全国被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曝光过的四川省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违法收费一案(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商户征收市场管理费、咨询服务费、工会会员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
     至今我们还记得那首在安岳县街头巷尾流传许久的诗句:“万人交费千万元,竟然不见一文件;强行收费变‘自愿’,请求领导管一管!”有志之士那义正言辞的话语还在耳边回响:“请你们该收的收,不该收的可不能收啊!‘自愿交费’实际上是掩耳盗铃,你们有收费权,我们人民群众有监督权”。不知是否巧合,相似的事件再次在安岳县发生。     
      五、关于退费范围。李科长说已把所有收取的社会团体费,退还给当事人。但据知情人士透露,仅归还了投诉人的费用。违规收取的费用并未归还所有当事人。      
      李科长一面要求我们尊重客观事实,强调他们是合理收费;另一方面,却不能对我们提出的疑问,做出合理的解释。而我们却可以很明显的从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收费项目通知中看到有如下规定:各地运营部门,除合理收取文件规定的费用外。一律不得收取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坚决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除省以上政府和物价,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知李科长所谓的合理收费依据何在?     
       我们就此事详细咨询了国家发改委,发改委明确表示:没有当地物价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名文规定收费项目的,即使多收一分钱,都可视为乱收费。缴费人有权拒交。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如果当地物价部门不予受理的,可向省、直辖市物价部门进行反映;省、直辖市物价部门还不予受理的;可以直接向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司进行举报。并且语重心长的说,近年来,全国价格主管部门,常年受理价格举报、咨询,立案查处等价格举报案件。      
     据报道,全国价格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依次是:交通运输价格、教育收费、垄断行业价格、医药价格、房地产及物业管理价格。其中,交通运输乱收费已居各类举报榜首。交通运输乱收费情况严重,刻不容缓。应该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对各种乱收费及时举报。新闻媒体也要加强新闻监督力度,对乱收费部门及时报道。只有如此才能构建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责任编辑:刘 萍

发表于 2020-3-16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书房坝水库管理站共产党员站长长期违反中央六条禁令、腐蚀领导,是谁在充当保护伞五点违法事实铁证如山如下:     

      违法事实一、、根据官员X人正在钓鱼台钓鱼的图片事实证明:水库管理站站长共产党员,为了讨好上级和各级领导,为方便官员钓鱼 公款修建钓鱼台,官员们在图片所示的钓鱼台钓鱼长达十多年至今,2019年12月10日,当地村民夏兴琼因过生日与姐姐代作芳、丈夫邓科,三人坐生产队的小船去玩耍,姐妹二人没有钓鱼,其丈夫邓永科钓到二条鱼儿。次日,夫妻二人被公安局以“盗窃”分别拘留15日、5日。夫妻二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开庭前,“盗窃”升级为“涉嫌盗窃罪”再次被抓,其委托代理人胡代国被迫提起此举报;官员大量钓鱼不违法,农民钓鱼涉嫌犯罪,这一方面证明,公安局不但不打击水库共产党员严重违法违纪,而且,充当水库管理站违法的保护伞,猪八戒倒打一钉钯,涉嫌侵犯案涉人员人权。   

      违法事实二,据村民揭发,管理站领导在几个生产队,不仅用公款200元一次,请村民为钓鱼官员煮饭,公款200元雇佣农民夏兴琼等为官员做饭。据夏揭发,当天,站长、钓鱼官员等五人喝酒吃肉,涉嫌公款吃喝,在附近其他队,也有村民举报雇佣村民煮饭,公款招待领导吃喝长期对抗违反党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的事实。影响恶劣。     

      违法事实三,据村民举报,如果当天领导没有钓到鱼,水库管理站还派人用网打鱼送领导。2019年11月10日,被夏兴琼等三人举报后,才拆除了该毒瘤钓鱼台,但是,恶劣影响未消除。     

      违法事实四,在法庭上,水库管理站负责人不打自招辩称:水库里的养鱼是他们养的,鱼儿所有权是水库管理站的,是水务局发了养鱼证的,所以,村民钓鱼就是“盗窃”。      请求纪委监察调查水库养鱼是否合法?是否污染160万市民的饮用水;强烈要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强烈请求追查多年来水库养鱼的经济收入、支出!是否用于请客送礼,腐败县上各级官员?        

      违法事实五,2008年,中国环境曝光安岳“肥水养鱼究竟肥了谁?”的教训可不能忘记!早在2008年。国家明文禁止,水库养鱼违法。水库养鱼后,又把脏水卖给百万市民吃喝,会影响市民健康。安岳县的癌症病人全下图是管理站为官员修建的钓鱼台,官员正在聚精会神地享受钓鱼的乐趣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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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7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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