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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有理何处说

给院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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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1 20: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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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22 22: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当一个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居然也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这再审裁定还有公正可言?

 楼主| 发表于 2020-3-24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败诉!中国的“磨坊”在哪里?
来源:东方法眼、法律读品;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那幢被拆的两层小楼虽然不在了,但它作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司法独立和最高人民法院尊法守法的标志性建筑,将永远留在我们每一个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心中。

德国的皇帝威廉一世曾在波茨坦建了一座皇宫,一次巡视时,他发现一座磨坊挡住了他的视线,颇为扫兴,他认为这座磨坊“有碍观瞻”,于是他派人去与磨坊主协商,打算买下这座磨坊,以便拆除。不想磨坊主坚决不卖。皇帝大怒,派卫队强行将磨坊拆除。不料磨坊主提起了诉讼,法官居然判皇帝败诉,判决皇帝在原地按原貌重建这座磨坊,并赔偿磨坊主的经济损失。皇帝顺从地执行了法院的判决,重建了磨坊。

数十年后,威廉皇帝与磨坊主都已相继去世,磨坊主的儿子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他写信给当时的皇帝威廉二世,表示自愿将磨坊出卖。威廉二世认为磨坊之事关系到国家的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的形象,它是一座丰碑,应当永远保留,便回信给小磨坊主,劝他保留这座磨坊,并赠给他几千马克,以偿还其所欠债务。

至今,这座象征着德国司法独立的磨坊还巍然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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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许多媒体都在传说的故事,其真实性笔者无法去考究,但笔者要说的一个关于中国“磨坊”的故事却是真实的。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郑天翔院长为了解决法官的住房问题,跑财政、找城建,终于被准许在西交民巷建一幢六层的宿舍楼。当这幢楼房建到三层多的时候,相邻的老百姓为采光权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上赫然书列“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郑天翔。”最终,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败诉,最高人民法院只好将第三层楼拆掉,只留了一幢两层的宿舍楼。

笔者听说这个故事的时候,已是二十年后的2007年,但这个故事在笔者心中所产生的震撼依然是巨大的。笔者依然为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的“大胆”而惊异,更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度”而感动。笔者以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幢两层小楼存在的意义,并不亚于德国的那幢磨坊。可惜的是据说这幢小楼早已被另外的高楼大厦所取代,并且有人认为,那座小楼的存在会让最高人民法院很“丢面子”。

美国著名学者亚瑟··史密斯先生在一百多年前就说过:“‘面子’之于中国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东西,这听起来似乎有些难以理解。”“如果被人指出自己的错误也是丢面子的事,即使证据确凿,也要予以否认,只要能保全面子就好”。

林语堂先生也说过,“在警察局里,面子被丢掉时,我们的交通才会安全;在法庭上,面子被丢掉时,我们才有公正的判决;在中央各部,面子被丢掉,面子政府被法制政府所取代时,我们才会有真正的共和国”。
事实上,在当今之中国,行政机关特别是级别较高而又有权势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不但不会“丢面子”,反而会给国人些许感动,因为这些行政机关的败诉,不仅体现了司法的真正独立,还体现了这些行政机关(客观地说是这些行政机关的首长)的尊法守法,倒是一些行政机关不择手段地让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去维持自己的错误行政行为,从而取得“胜诉”,更让老百姓心寒。
中国历来就有“男不与女斗,鸡不跟狗斗,民不与官斗”的古训,作为平民百姓,不到万不得已,走投无路,没有十分地理由,谁也不会“告官”的。而一旦成了被告,千方百计地以权谋法,向法院施压,或用公款去疏通关系,谋求胜诉的行政机关也不在少数,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行政机关的胜诉不但不能给自己脸上添上多少光彩,更多地则是让老百姓反感。由此,就有了“行政机关自觉地纠正一个错误,这比做十件好事更能感动老百姓”的说法儿。
行政机关作为被告,首先要考虑到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否真的有错,如果有错,就主动去纠正,千万不要为了“面子”去干扰上级行政机关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审判,因为你的胜诉判决书并不一定能给你争得面子,相反,它很可能是你前进路上的绊脚石,因为它破坏了司法公正,降低了人民群众对你的信任。

最高人民法院那幢被拆的两层小楼虽然不在了,但它作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司法独立和最高人民法院尊法守法的标志性建筑,将永远留在我们每一个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心中。为此,笔者作为一个渴望司法公正的公民,永远感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敢于判最高人民法院败诉的法官们,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勇于承担败诉后果并不认为自己丢面子的法官们,更感谢不干涉下级法院的审判并服从下级法院判决的可歌可敬的郑天翔院长。




 楼主| 发表于 2020-3-25 06: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一个非常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法官居然裁定合法!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还是审判人员的主观随意性未受到有效控制,对裁判的正确与否,没有缜密的衡量尺度。如果这样“荒谬绝伦”的裁定得不到纠正,将给中国法制造成极坏影响,将导致更多裁判者效仿,这样伤害的是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信任,严重损害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比如:最近引发舆论关注的两起案件:偷西瓜派出所定性为“摘”西瓜,村民抢井盖派出所认定此种“少量侵占”行为叫“搬”;法官把一个非常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裁定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这跟偷西瓜被认定为是摘西瓜的性质有什么区别?

 楼主| 发表于 2020-3-26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经不起推敲的证据和庭审,经不起时间和历史检验的判决,损害的是司法公信力和国家信誉。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司法最后的一道防护墙,如果这一道墙一旦被推倒了,腐败、冤假错案,就会像洪水一样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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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2013109日颁布,法发〔201311号)
    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没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未坚持程序公正原则,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本案件)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本案一审裁判文书至今未依法公开)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未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没有以证据为根据。把与案件事实风马牛不相及的“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根本达不到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
    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9.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三、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
    10.庭前会议应当归纳事实、证据争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重点调查;没有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适当简化。
    11.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12.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3.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4.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及理由。(本案二审法院未保障原告在庭审中充分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15.定罪证据存疑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在二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四、认真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
    16.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
    合议庭成员通过庭审或者阅卷等方式审查事实和证据,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并说明理由。
    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
    17.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18.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
    19.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20.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证据存疑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地调查。
    2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依法报请延长审理期限。
    22.建立科学的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
    五、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制约机制
    23.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24.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
    25.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等旁听观审。
    26.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
    27.建立健全审判人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审判人员办理案件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关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发表于 2020-3-26 11: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四川法院院长:你好!
遂宁市法院颠倒黑白误判冤假错案违背法律的尊严我们老百姓该怎么办?
本人是四川遂宁市河东新区养生谷乘龙村十组村民黄继云身份证号码510902195903202653
手机号18398138923
主要问题是由于村两委在行便权利决定失误导致我们生产生活受到严重损失与伤害本人向有关部门提供了相关资料而且不但得不到妥善解决反而导致他们打击报复
备注:为何宪法会与地方政府规定打架呢?真的官官相互就可以统一全局吗?虽然宪法不如规定但是中囯宪法也在不断创新之中为什么在遂宁市河东新区确不管用呢?
2020、3、26日

 楼主| 发表于 2020-3-27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导致本案败诉的原因是,法院让法定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空转”,让当事人的诉求成为无效诉讼。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说,行政检察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主要包括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活动监督三项业务。

   近日,最高检正在对45件行政检察监督重点案件分两批进行挂牌督办,其中第一批11件案件全部涉及民营企业。据了解,这次挂牌督办是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的一项举措。本次专项活动旨在推动解决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实体审理、行政争议得不到实质化解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这次专项活动自201910月至2020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主要目标是加大行政检察监督力度,促进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争议,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探索在行政检察工作中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效方法,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化解行政争议的长效机制;推动对行政诉讼案件程序空转问题的系统治理,落实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任务。


 楼主| 发表于 2020-3-28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答问时说,法治的精神,一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二是对公权力的监督,这两点的落脚点就是要解决行政争议。
    检察机关接下来将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检察监督的首要任务,办理一个案件就是要争取解决一位当事人的具体问题、具体诉求。通过一件件的案子成为案例来树立导向。一定要把当事人具体的问题作为我们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和有力抓手,不回避矛盾,把当事人的难点作为我们的硬骨头案件盯住不放,特别要发挥检察机关的一体化优势。

 楼主| 发表于 2020-3-29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审判长蔡小雪法官强调,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使诉讼程序空转,有悖行政诉讼所追求的解决争议的目的。但愿此次活动,可以有效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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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该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对涉及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都要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法院需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原告的诉讼请求限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一般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须审查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问题;
二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是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是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五是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显失公正或者明显不当的问题。特殊的行政行为还须审查被告是否履行的法定职责或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审查的重点是跨行业参照适用特殊工种目录是否违法? 除了被告叙人社局跨行业适用“交人劳发(1992)663”文件是否违法外,被告是否依法依规行政? 还有建筑材料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认定特殊工种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的问题。此问题既是一个事实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
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特色;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如何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人民法院每一位行政审判法官应当掌握的基础性知识和技能。本案法官都应该先读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审判长蔡小雪法官写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一书,再来审理行政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20-3-30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政法机关对老百姓不理不睬,而对有钱有势的人却高看一眼,那就没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了。我国历来有好人不见官的习俗。更有惜讼厌讼甚至耻讼的传统,不到万不得已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打官司也无非就是消息能讨一个说法。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楼主| 发表于 2020-3-31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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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有用!我们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不允许法院行政机关明显的行政违法行为想方设法运用诉讼技巧,巧立法律名目捂盖子、绕圈子、玩概念、留面子——行政机关违法了就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如果法院可以随意利用程序和规则玩弄司法,那将是一种司法更大的不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20-4-1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政法委谈防止程序空转《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
(一)、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防止程序空转,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包青天的故事在我国民间广为传颂,本案企盼包青天重现......





 楼主| 发表于 2020-4-2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是一份叙永县通用机械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认定通知,文件所记裁的内容与本案事实相矛盾,该文件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不具备达到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明目的;该文件跟再审申请人工作单位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特殊工种认定文件风马牛不相及,不能证明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特殊工种认定跟该文件有关联性,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在本案中属非法证据,没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证明效力。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众所周知,用叙永县通用机械厂企业特殊工种认定的通知文件,来证明审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行政行为合法,无论叙人社局付出多大的努力都不可能完成的事情;但是,在该案中叙人社局却做到了,不得不令人佩服。
曾在网上看过山西吕梁中院员额法官、民一庭庭长马兴华的年度述职报告:标题为“让你进步的不是法律,而是上访者的脚步”,回想本案,我感到有些失落。

 楼主| 发表于 2020-4-4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4-6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4-9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告官”胜诉难!难就难在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在法庭上空转;空转的不只是诉讼程序,空转的应该还有法治精神,让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程序行同虚设。行政机关有违法行政行为,法院就认定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这些在本案中都表现的淋漓尽致,空前绝后!只要认真读完 左卫民:中国的法院院长在忙什么?” 这篇文章,你就能够理解为什么当今中国那么多冤假错案,而且难于纠错;为什么“民告官”胜诉难!你就能够找到答案!


 楼主| 发表于 2020-4-10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谚语,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这句话应该有个前提,法官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裁决,才是案件纠纷的“国王”,否则的话,就可能成了法官的以权代法,是不是正在摧毁自己存在的根基?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叙永法院 @泸州中院 用叙永通用机械厂的文件能作为认定叙永瓷土公司案件的事实依据吗?

 楼主| 发表于 2020-4-11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泸州丨建设法治政府,泸州使了这些“招”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治蜀兴川厉行法治”等系列重大部署,坚持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将政府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为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那么,法院又是怎样依法依规办案的呢?  先从本案一审、二审了解泸州司法!

 楼主| 发表于 2020-4-12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鲁迅状告教育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胜诉案

鲁迅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文官惩戒条例》《文官保障法草案》以及巜官吏服务令》。当时文官惩戒分为褫职、降等、减俸、申诫、记过五种。其中褫职期限为二年以上,六年以下,在此期间,不得复任。但惩戒不得违反法律、法令规定,且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即应先由“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进行审查,而章士钊对鲁迅免职前,并未交付该会审查,故违反了文官惩戒程序。
平政院庭审法官刚正不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得出了实体与程序上的结论,即“依据前述事实,被告停办国立女师大学,原告兼任该校教员,是否确有反抗部令情事,被告未能证明。纵使以上情事属实,涉及《文官惩戒条例》规定范围,自应交付惩戒,由该委员会依法议决处分,方为合法。被告强行呈请免职,确与现行法令规定程序不符。”这个裁决标秉史书,坚持了法律的精神与原则,维护了公平正义,好!

 楼主| 发表于 2020-4-13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国行政诉讼第一案力争到底的不只是汪有龄,还有京师地方审判厅。这一年1124日的《大公报》刊登了一篇似乎是针对此事的评论,认为当今司法虽然独立,却奈何软骨头的法官太多,只会屈服于政治权力。因此敬告国人,不要认为法律规定老百姓可以告官便欣欣自得心存幻想,其实这只不过是为法官向大佬提供了一条新的献媚捷径而已。
京师审判厅或许是受了类似时评的刺激,决定用实际行动反击外界流言,以示维护民国的司法独立到底。面对国务总理赵秉钧希望调停双方的打算,京师地方审判厅表示不认国务院之调停,决定于1221日传刘揆一和汪有龄到庭审判,如果刘揆一不到,将采取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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