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审判长蔡小雪法官强调,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使诉讼程序空转,有悖行政诉讼所追求的解决争议的目的。但愿此次活动,可以有效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该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对涉及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都要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法院需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原告的诉讼请求限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一般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须审查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问题; 二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是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是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五是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显失公正或者明显不当的问题。特殊的行政行为还须审查被告是否履行的法定职责或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审查的重点是跨行业参照适用特殊工种目录是否违法? 除了被告叙人社局跨行业适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是否违法外,被告是否依法依规行政? 还有建筑材料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认定特殊工种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的问题。此问题既是一个事实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 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特色;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如何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人民法院每一位行政审判法官应当掌握的基础性知识和技能。本案法官都应该先读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审判长蔡小雪法官写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一书,再来审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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