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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有理何处说

给院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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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6 11: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四川法院院长:你好!
遂宁市法院颠倒黑白误判冤假错案违背法律的尊严我们老百姓该怎么办?
本人是四川遂宁市河东新区养生谷乘龙村十组村民黄继云身份证号码510902195903202653
手机号18398138923
主要问题是由于村两委在行便权利决定失误导致我们生产生活受到严重损失与伤害本人向有关部门提供了相关资料而且不但得不到妥善解决反而导致他们打击报复
备注:为何宪法会与地方政府规定打架呢?真的官官相互就可以统一全局吗?虽然宪法不如规定但是中囯宪法也在不断创新之中为什么在遂宁市河东新区确不管用呢?
2020、3、26日

 楼主| 发表于 2020-3-27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导致本案败诉的原因是,法院让法定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空转”,让当事人的诉求成为无效诉讼。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说,行政检察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主要包括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活动监督三项业务。

   近日,最高检正在对45件行政检察监督重点案件分两批进行挂牌督办,其中第一批11件案件全部涉及民营企业。据了解,这次挂牌督办是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的一项举措。本次专项活动旨在推动解决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实体审理、行政争议得不到实质化解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这次专项活动自201910月至2020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主要目标是加大行政检察监督力度,促进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争议,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探索在行政检察工作中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效方法,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化解行政争议的长效机制;推动对行政诉讼案件程序空转问题的系统治理,落实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任务。


 楼主| 发表于 2020-3-28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答问时说,法治的精神,一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二是对公权力的监督,这两点的落脚点就是要解决行政争议。
    检察机关接下来将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检察监督的首要任务,办理一个案件就是要争取解决一位当事人的具体问题、具体诉求。通过一件件的案子成为案例来树立导向。一定要把当事人具体的问题作为我们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和有力抓手,不回避矛盾,把当事人的难点作为我们的硬骨头案件盯住不放,特别要发挥检察机关的一体化优势。

 楼主| 发表于 2020-3-29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审判长蔡小雪法官强调,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使诉讼程序空转,有悖行政诉讼所追求的解决争议的目的。但愿此次活动,可以有效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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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该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对涉及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都要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法院需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原告的诉讼请求限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一般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须审查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问题;
二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是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是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五是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显失公正或者明显不当的问题。特殊的行政行为还须审查被告是否履行的法定职责或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审查的重点是跨行业参照适用特殊工种目录是否违法? 除了被告叙人社局跨行业适用“交人劳发(1992)663”文件是否违法外,被告是否依法依规行政? 还有建筑材料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认定特殊工种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的问题。此问题既是一个事实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
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特色;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如何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人民法院每一位行政审判法官应当掌握的基础性知识和技能。本案法官都应该先读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审判长蔡小雪法官写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一书,再来审理行政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20-3-30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政法机关对老百姓不理不睬,而对有钱有势的人却高看一眼,那就没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了。我国历来有好人不见官的习俗。更有惜讼厌讼甚至耻讼的传统,不到万不得已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打官司也无非就是消息能讨一个说法。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楼主| 发表于 2020-3-31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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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有用!我们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不允许法院行政机关明显的行政违法行为想方设法运用诉讼技巧,巧立法律名目捂盖子、绕圈子、玩概念、留面子——行政机关违法了就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如果法院可以随意利用程序和规则玩弄司法,那将是一种司法更大的不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20-4-1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政法委谈防止程序空转《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
(一)、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防止程序空转,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包青天的故事在我国民间广为传颂,本案企盼包青天重现......





 楼主| 发表于 2020-4-2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是一份叙永县通用机械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认定通知,文件所记裁的内容与本案事实相矛盾,该文件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不具备达到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明目的;该文件跟再审申请人工作单位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特殊工种认定文件风马牛不相及,不能证明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特殊工种认定跟该文件有关联性,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在本案中属非法证据,没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证明效力。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众所周知,用叙永县通用机械厂企业特殊工种认定的通知文件,来证明审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行政行为合法,无论叙人社局付出多大的努力都不可能完成的事情;但是,在该案中叙人社局却做到了,不得不令人佩服。
曾在网上看过山西吕梁中院员额法官、民一庭庭长马兴华的年度述职报告:标题为“让你进步的不是法律,而是上访者的脚步”,回想本案,我感到有些失落。

 楼主| 发表于 2020-4-4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4-6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4-9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告官”胜诉难!难就难在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在法庭上空转;空转的不只是诉讼程序,空转的应该还有法治精神,让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程序行同虚设。行政机关有违法行政行为,法院就认定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这些在本案中都表现的淋漓尽致,空前绝后!只要认真读完 左卫民:中国的法院院长在忙什么?” 这篇文章,你就能够理解为什么当今中国那么多冤假错案,而且难于纠错;为什么“民告官”胜诉难!你就能够找到答案!


 楼主| 发表于 2020-4-10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谚语,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这句话应该有个前提,法官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裁决,才是案件纠纷的“国王”,否则的话,就可能成了法官的以权代法,是不是正在摧毁自己存在的根基?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叙永法院 @泸州中院 用叙永通用机械厂的文件能作为认定叙永瓷土公司案件的事实依据吗?

 楼主| 发表于 2020-4-11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泸州丨建设法治政府,泸州使了这些“招”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治蜀兴川厉行法治”等系列重大部署,坚持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将政府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为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那么,法院又是怎样依法依规办案的呢?  先从本案一审、二审了解泸州司法!

 楼主| 发表于 2020-4-12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鲁迅状告教育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胜诉案

鲁迅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文官惩戒条例》《文官保障法草案》以及巜官吏服务令》。当时文官惩戒分为褫职、降等、减俸、申诫、记过五种。其中褫职期限为二年以上,六年以下,在此期间,不得复任。但惩戒不得违反法律、法令规定,且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即应先由“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进行审查,而章士钊对鲁迅免职前,并未交付该会审查,故违反了文官惩戒程序。
平政院庭审法官刚正不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得出了实体与程序上的结论,即“依据前述事实,被告停办国立女师大学,原告兼任该校教员,是否确有反抗部令情事,被告未能证明。纵使以上情事属实,涉及《文官惩戒条例》规定范围,自应交付惩戒,由该委员会依法议决处分,方为合法。被告强行呈请免职,确与现行法令规定程序不符。”这个裁决标秉史书,坚持了法律的精神与原则,维护了公平正义,好!

 楼主| 发表于 2020-4-13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国行政诉讼第一案力争到底的不只是汪有龄,还有京师地方审判厅。这一年1124日的《大公报》刊登了一篇似乎是针对此事的评论,认为当今司法虽然独立,却奈何软骨头的法官太多,只会屈服于政治权力。因此敬告国人,不要认为法律规定老百姓可以告官便欣欣自得心存幻想,其实这只不过是为法官向大佬提供了一条新的献媚捷径而已。
京师审判厅或许是受了类似时评的刺激,决定用实际行动反击外界流言,以示维护民国的司法独立到底。面对国务总理赵秉钧希望调停双方的打算,京师地方审判厅表示不认国务院之调停,决定于1221日传刘揆一和汪有龄到庭审判,如果刘揆一不到,将采取缺席裁判。

发表于 2020-4-14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难哟

 楼主| 发表于 2020-4-15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民告官”,群众维权太艰难

 楼主| 发表于 2020-4-18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说明,工业部非金属行业的叙永瓷土公司是绝对不允许跨行业参照适用该文件的,法律没有授权工业部非金融行业,可以跨行业参照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被告泸州市人社局践踏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基本原则,滥权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且在被告未依法依规行政之后,法院还判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简直是法治的笑话。

 楼主| 发表于 2020-4-19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行政审判而言,目前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仍然是整个行政审判的重心,因此行政法官的首要思维方式就是合法性思维。这种合法性判断不仅是考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要考察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否合法。
    行政审判涉及对公权力和私权利关系的平衡,对行政机关来说,要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

 楼主| 发表于 2020-4-20 14: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一个裁判违反基本法律规则,“政府行政机关违法了,法院就判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给社会带来不正确的指引,那只会让社会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必须在法律规则范围内实现,不能为了实现某方面的社会效果而突破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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