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9日大安场镇外事故
详细叙述:
3月9日下午2点左右,谢琴开着小轿车(川Xj990k)正常行驶在路上,速度大约30码左右,此时后面一王姓小女孩(17岁)骑着一辆自行车快速的从后面驶来,由于在下坡路上,自行车速度很快与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的右侧门有个很轻微的接触,然后自行车倒地造成了王姓小女孩头颅受伤。在此事故中由于接触很轻微,驾驶员谢某未感知到有接触遂未停车离开,事后交警大队通知才知道有此次事故!并于3.9号下午四点左右驾车来到广安区交警二大队,在现场十来名交警的仔细观察下未发现很明显的接触或者碰撞,于是交警提议扣押车辆待晚上检验。
事故责任书在4月2日送达,被判定驾驶员谢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三十八条,未确保道路安全而通行。
在此次事故中,当事方共有几点疑问:
第一:车辆3月9日下午四点到达交警队后十来名交警包括当事人一起观察车辆接触面均未发现右后门把手上有头发,而在扣押车辆半月后取车的时候被告知发现受伤小女孩头发。
第二:事故发生后第三天受伤小女孩家人给驾驶员家属拨打电话商量承担一部分责任来利用保险赔付一部分治疗费用。
第三:事发后半月得到通知取车,事发后广安市交通第二大队未出具任何书面扣车文件,在事发后车主去询问取车情况被民警告知不能取车!半月后,在取车过程中一民警单独于当事人沟通,并暗示划分次要责任,利用保险让王姓女孩得到更多的赔偿。
第四:在2020年4月2日广安市交警二大队通知领取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谢琴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三十八条。(下付条款)当事人未确保道路安全同行,试问正常行驶在道路上怎么就未确保安全同行了?自行车速度很快的从后面上来自己撞上来怎么是驾驶员没有确保道路安全了?
第五:广安市交警二大队工作不按程序,作风涣散,据了解受伤当事人家找了很多关系活动。交警二大队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是否买保险,保险买的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
实践中,情况不同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交警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交通事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部门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0日,最长可以延长至60日,交警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机动车有交强保险,只分有责和无责,就算有0.01%的责任,保险公司也是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11万的死亡和高残疾,1万的医疗,2000元财产,如果机动车没有责任,报销比例是,1.1万的死亡和高残疾,1000元的医疗,100元财产,如果汽车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通过第三者责任保险报销没有报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5.是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车辆应当避让行人,根据判断,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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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广安交警二大队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 于4月7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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