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详述尽在附件图文(超过了大于上传限制KB的文件,在我们的保存中);
附件附件一、 2015年6月26日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朱学全签定的责任目标管理承包合同书:
附件二、 2019年12月3日: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9)川1403执恢358号之一;
附件三、2019年12月25日:市政府、指挥部对春节拔付农民工工资等内容申请的批复;
附件四、2020年1月20日:部分农民工花名册;
附件五、2020年3月16日:账户被冻现状和被冻资金来源;
附件六、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案外人):朱学全,男,汉族,1958年5月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汝城县城关镇劳动路1号3栋502号,现住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文化北路。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02195805042813,联系电话:15243531432。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彭山沃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曾家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6969889683.法定代表人:冯丹,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3518H。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联系电话:13907779281
请求事项:
1、撤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账户资金 3636592元的冻结(户名: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账号:18 647901040009282,开户行:农业银行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支行);
2、裁定撤销对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账户资金 3636592元的执行行为。
事实和理由:
因欠申请执行人混凝土货款,四川省彭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元月20日冻结了资兴市唐鲤大道建设工程指挥部付给异议人施工的唐鲤大道民工工资3636592元款项。由于被冻结的账户为资兴市唐鲤大道项目民工工资收付款专用账户,导致该施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进而致使该项目的40多名农民工因无法取得工资而于2020年元月22日到资兴市人民政府群体上访闹事的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造成的后果和不良影响非常严重。
综上所述,异议人认为,法院作出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所辖的郴州分公司上述冻结款项的裁定是错误的,法院没有举行听证,剥夺了被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而且至今未送达冻结款项裁定书,属程序违法;同时,异议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郴州分公司之间有严格明确的权利、责任、利益界定,异议人只上缴管理费给被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郴州分公司,其工程施工的权益、风险均由异议人享受和承担;更甚者是法院的裁定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
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出上述请求事项,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采纳和支持。
此致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朱学全
2020年3月20日
附件七、2020年3月16日:账户为专用账户的农行证明;
附件八、2020年开始声讨:四川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枉顾事实、滥用职权冻结我们农民工三百多万血汗钱;
附件九、维权诉求人:湖南资兴市唐鲤大道农民工真实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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