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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前锋区法院吴太松院长无条件依法履行庭审录音录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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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4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烈要求前锋区法院吴太松院长无条件依法履行庭审录音录像公开!
前锋区法院吴太松院长:
      你好,你院审理龙滩镇青杠村11组张遂荣诉龙滩镇政府行政协议无效一案,一共开庭四次,庭审录像五部,其中2019年1月21日开庭审理一次,2019年5月16日开庭审理一次,2019年11月26日开庭一次,2020年4月16日在第二审判庭开庭一次,第三审判庭开庭一次。其中2019年1月21日开庭和2020年4月16日在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的录像,你院多次无理推诿、敷衍、拖延,找各种理由拒绝公开庭审录像,现原告提请前锋区法院无条件公开该庭审录像,原告要求复制该录音录像。司法公开、透明,是党和国家的一贯立场,请遵守及时、准确、便民、高效的原则,向原告公开该案。
                                                                                                                                                             原告:张放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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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4 21: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应该有一套程序,对下级判决不理想就上诉嘛

ZRM

发表于 2020-5-14 21: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是告的谁呀,法院肯定帮他说话了撒。

发表于 2020-5-14 23: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什么原因,希望法律的天平不要倾斜。
 楼主| 发表于 2020-5-15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2020年5月14日到前锋区法院再次要求庭审录像公开,和院方辩驳中,我说法院是公权力机关,应当遵守法律,依法公开。院方说:我们不是公权力机关,我们是司法机关,不代表公权力,我们代表党和人民。
 楼主| 发表于 2020-5-15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党纪党规就不要求公开吗?党委纪委哪条规定是不同意公开?
 楼主| 发表于 2020-5-16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
 楼主| 发表于 2020-5-16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审判公开。”
 楼主| 发表于 2020-5-16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上可知,党中央的决定是必须公开,杜绝修改庭审录音录像资料。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5-16 13:52
要求无效。

发表于 2020-5-16 21: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广安告行政部门,法院都是无法无天,老百姓维权太难,成本太贵,公平正义在广安基层法院是不可能,权大于法!

发表于 2020-5-17 12: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锋区人民法院,不是有法律规定原告或被告律师有权利调取庭审录像吗?我搞错了?

 楼主| 发表于 2020-5-17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11条和法办﹝2005﹞415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张放作为代理人和继承原告有权查阅所申请的录像,申请复制上述案件的庭审录像。
 楼主| 发表于 2020-5-17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原告到前锋区法院索要录像,院方禁止对挂在墙上的法院规章制度拍照,然后院方拿出相机对原告拍照,说他们可以拍我,但是我不能拍挂在墙上的法律规范制度等,更不能拍他们。法律规范本就是给人看的,为何也不能拍?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5-17 16:17
无理要求不会理你的,想看可以让律师去法庭申请查阅。
 楼主| 发表于 2020-5-17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办﹝2005﹞415号司法解释,原告有权查阅复制录音录像,这是法律赋予的原告的合法、正当权利,法律的当然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20-5-17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5年9月15日 法办[2005]41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请示》(鄂高法[2005] 260号)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按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02] 39号)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卷。
 楼主| 发表于 2020-5-17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复函

(2006年4月17日 法办[2006]110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你院《关于扩大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请示》(沪高法办[2006] 7号)收悉。

  关于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问题,我们已在2005年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办[2005] 415号)中作了规定,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执行案件的正卷,经研究,我们认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查阅。

  此复。
 楼主| 发表于 2020-5-17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
 楼主| 发表于 2020-5-17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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