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凯关于成都市锦江区公安分局民警谷锐犯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的控告书
控告人:任凯,男,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通信地址),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电话:18040316307。
被控告人:锦江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锦江分局)民警谷锐。
控告请求:追究谷锐违反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并书面回复为盼。
事实和理由:
任凯于2019年5月13日14时45分到四川省人大(全文简称省人大)信访中心(全文简称信访中心)大厅正常上访时被非法民警无凭无据,口头传唤抓获移送至锦江分局督院街派出所(以下简称派出所),不是省人大门口,当时没有给他人造成“寻衅滋事”行为的伤害和其他损失。锦江分局出具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予以任凯5天拘留的行政处罚。任凯认为锦江分局谷锐伪造光盘等证据,传唤超时,明知任凯没有违法事实,陷害任凯,非法拘禁、滥用职权。
一:谷锐提交的光盘中2019年4月2日14时41分至14时48分录像4是伪证。
1:法院警车在省人大门口停留不超过4分钟,伪造的录像4接近8分钟,明显不真实。锦江分局的证人罗林、李兆淞及李健都证实警车停留“大概就是三、四分钟时间。”
2:而且这段近8分钟的短短的录像竟然有9次停顿切换,证明这段录像4属锦江分局故意编辑裁剪后伪造的证据。任何剪辑编辑的视频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因为它不能还原事实真相,属于应当排除的无效证据。锦江分局提供2019年4月2日的省人大门口任凯的拦车录像4,没有提供完整连续的原始视频,就是伪造证据。
3:录像4与2019年4月2日13时34分到13时37分录像3自相矛盾。录像3可见上访人员于2019年4月2日13时34分左右被强制带上大巴车。(张问池第一个上车,任凯第二个上车。上访人员后来离开四川省人大门口到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且应该是锦江分局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录像4该段录像时间记录显示“14时41分到14时48分”是在任凯等上访人员于“13时34分到13时37分”离开省人大大门口到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后,怎么还会有录像4该段录像时间记录显示“14时41分到14时48分”任凯依然在省人大门口拦截围堵法院警车的录像?
4:锦江分局提交的一张光盘及二张纸质图片证据没有《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接受证据清单》 ;光盘没有制作方法、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文字说明。
二:证人李健第1次询问笔录(时间2019年5月14日15时25分至2019年5月14日16时10分),但是其询问笔录第4页第8行记载“2019年5月15日”。其《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第31行记载“时间:2019年5月15日”,明显锦江分局提供伪证。
三:传唤询问超时。由于锦江分局的《答辩状》(第一页第11行至第14行记载“传唤”)《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记录时间都证实任凯于2019年5月13日14时45分被口头传唤到督院街派出所的,这与《传唤证》(被传唤人到达时间:2019年5月13日19时。被传唤人离开时间:2019年5月14日18时)时间记录不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二项,所以,民警谷锐对任凯的传唤时间明显超过24小时,属于非法拘禁。任凯申请法院调取任凯从四川省人大信访大厅到锦江分局督院街派出所内的监控视频以正视听,锦江分局又不能提供,理当认定任凯的意见。任凯在传唤证上签名,是因为谷锐打我。
此致
控告人 任凯 手机18040316307
2020年 7 月 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