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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是依法检测鉴定?还是借检测之机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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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6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是依法检测鉴定?还是借检测之机敲诈勒索?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局:

         向您们反映一起检测鉴定公司借检测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事实。

        在2020年7月5日,四川中节能检测公司受仪陇县法院的委托,前来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59号对受检房目测受损情况。随该公司向仪陇县法院寄去了《关于(2019)仪陇法技委字第79号司法鉴定的函》。该《函》鉴定费报价为:15.4万元人民币,鉴定配合费6.0万元,共计人民币21.4万元,大写贰拾壹万肆仟元整。


        委托检测鉴定房屋面积共计328.6平方米,检测鉴定项目为: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和被损坏关联性检测鉴定。平均每平方米检测报价为651.25元,是2017年发改委规定每平米检测价格1.7元的383.09倍,严重违反了司法鉴定收费的规定。

        该公司检测人员在介入目测前未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出示司法鉴定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对此提出以下异议:

        第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根据《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章程》,和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局的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定位。该公司未接受法律法规的监督制约,自行把“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改变成“寻求暴利的营利性的检测机构和收费人”,违反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理由之一,15.4万元的鉴定费和6万元鉴定配合费,共计贰拾壹万肆仟元整,没有书面收费明细说明,提供每项具体的收费标准情况,和收费依据;

        理由之二,该公司本次鉴定收取的鉴定费用,没有拿出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定额标准证实说明;

        理由之三,受检房修建于2012年,清水房全承包价为20万元,领取“两证”的使用面积为328.6平方米,使用期限为50年。按房屋使用折旧计算,每年应递减4000元,使用了8年,应折旧3.2万元,也就是20万元减去使用折旧费3.2万元,经使用折旧后,现受检房还值16.8万元,而该公司收鉴定费和鉴定配合费共计21.4万元。很明显该公司经一次检测鉴定,就将受检房全部现有房屋的价值全部鉴定到了自己的手中,并且受检房主还要倒贴上四万陆仟元,不符合常理。不检测,危房还在,一经检测,连危房也没有了,还要另拿出4.6万元给该公司,与敲诈勒索抢劫有什么不同?这哪里是检测公司,明明就是一挂牌收刮敲诈公司!把委托人搞得倾家荡产,收刮尽全部家产?太狠太狠了!该公司是否长期都是奉行以鉴定物造价之总和的127%计算收取鉴定费和配合费的?

        理由之四,  按照《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川价发(2004)271号的要求,四川房地产评估鉴定按鉴定标的总价的1一6%来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或者以诉讼标的额定计算,或2017年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收费标准,500平米以下的,每平米1.7元计算,本次就按委托安全鉴定和损坏关联性鉴定两项计算,把收费标准翻一翻,加至到2一12%,或每平米3.4元计算,也不过几千元,就是翻至10倍计算,也不过上万元。中节能这21.4万元是主管部门允许或默认的?或商定同意的?或是物价局单独为中节能本次检测核准的?或是自行拟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是别的原因支撑下要求收取21.4万元的?

       理由之五,本次鉴定费和鉴定配合费共计:21.4万元,与所鉴定房屋总价值16.8万元之间是否匹配?请求该公司书面回复。

        第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亮证检测鉴定。案件程序进入到法院后,由法院、法官委托的鉴定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公司和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才能依法进行司法检测鉴定,没有取得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予司法检测鉴定,资质是准入司法鉴定的先决条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权更改。“寻求暴利的营利性技术鉴定”与“非营利性的司法鉴定”,不能混为一体,更不能拉虎皮作大旗,为自己涂脂抹粉披上合法外衣,混水摸鱼,扰乱司法鉴定市场的秩序。因此,对四川中节能的司法鉴定资格质疑?

        上述事实,请求主管部门评评理,四川中节能本次检测(包括司法鉴定资质和收费)是否合法?是否依法依规执业?是否符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的标准和要求?是否存在乱执业、乱收费、扰乱司法检测鉴定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该公司的本次检测是否还能继续下去?请求迅速处理回复。


       本案正在司法审理程序中,因此,恳请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局同时向仪陇县法院致电致函说明对四川中节能检测公司的处理情况。谢谢!

         马安镇人民南路59号受检房主:张煜     

电话13228257938                 2020年8月26日           后附:四川中节能鉴定收费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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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27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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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7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仪陇,又是房产,又是质量问题,又是地方政府乱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6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眼一眼就能出,这是司法陷阱。

 楼主| 发表于 2020-8-26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支持!

发表于 2020-8-27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闻之骇人!

 楼主| 发表于 2020-8-28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理由之六(补充),该收费函件涉嫌欺诈。在收费函上显示的三条信息,二假一真。该函件载明公司地址:成都市海椒市街6号,经律师8月27日实地调查:此地没有这个公司。该收费函上的通讯电话:02865568686,呼叫回应是:你所呼叫的用户无权接听。只有收费帐号是真的,请见附上该收费函。
       该公司在发函后的几天时间内,公司不可能马上搬迁走了,即使要迁走,也应当事先用电话告诉委托人。当事人用法院08177292385电话,向仪陇县法院反映这个情况,仍然指令将21.4万元汇入该帐号。这21.4万元是该汇入该帐号?还是不该?请指点。

发表于 2020-8-29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楼主| 发表于 2020-8-30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检测鉴定,岂能当儿戏!

 楼主| 发表于 2020-8-31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楼主| 发表于 2020-9-1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20-9-2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20-9-2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20-9-3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楼主| 发表于 2020-9-3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20-9-3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20-9-4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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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4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楼主| 发表于 2020-9-5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中节能检测公司在《收费函》中载明和在四川新闻网上的广告显示:四川中节能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街6号,电话:
02865568686。在2020年8月24日,因不明该公司为什么收取天价鉴定费,当事人书面向该公司请求拿出21.4万元的鉴定费明细,该信件于2020年8月24日由马安邮局寄出,又由2020年8月26日成都邮局退回,改退批条理由:“原址查无此公司”;再按该公司在《收费函》的电话拨打“你呼叫的用户无权接收呼叫”。证实公司地址和电话都是假的,无疑在8月5日前来的检测人员是“老江湖”,是游荡不定的皮包公司鉴定人!

 楼主| 发表于 2020-9-6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楼主| 发表于 2020-9-6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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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7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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