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告人何刚与四川中节能检测公司“勾通”,设陷缴纳21.4万元鉴定费的蓄谋。根据四川中节能检测公司在《关于(2019)仪陇法技委字第79号司法鉴定的函》第4条显示:“经与贵院勾通”,与谁“勾通”?是与“仪陇县法院勾通”,与仪陇县法院谁“勾通”,无疑是被控告人何刚“勾通”,共同“勾通”的结果,设计鉴定费21.4万元。当时,控告人向被控告人何刚和该院院长书面反映,诉讼房328.6平米,2012年建修,全包工程20万元,检测费报价收取21.4万元,达到每检测1平方米651.25元。对此,两次向被控告人何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邮寄给了被控告人何刚,他既不审查,也不回复。在2020年8月28日和9月30日两次下达《仪陇县人民法院缴纳鉴定费用通知书》,限期“五日内缴纳,逾期不交或不足额缴纳,按自动放弃鉴定申请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相胁迫。“缴纳无据,催缴不能”,被控告人何刚就迅速起动开庭审理判决程序,以原告“拒不缴纳鉴定费”,判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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