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70号)第二条规定: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惩戒工作衔接机制。律师协会对律师作出行业惩戒的,应当自行业惩戒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律师协会认为律师违规执业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协会意见建议后,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一般于60日内作出行处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核实,认为依法不能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能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应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处理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于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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