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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残疾斗士

[群众呼声] 四川绵阳刘辉与北京京平律所纠纷周年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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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0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人可以替你开车,但不能替你走路;可以替你做事,但不能替你感受;人生的路要靠自己行走,成功要靠自己去争取。加油吧!

发表于 2021-8-13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治道路上,个人力量虽然渺小,但还是应该坚持去做我们认为对的事,不悲观失望,不妄自菲薄,不以力小而不为。

发表于 2021-8-14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为王的时代,你的发声就可以改变世界;十亿人关注的事一定会得到正义的结果

发表于 2021-8-14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沉默才是恶的源泉;别人说了十分你可以说五分,没有危险;说了也白说,白说谁不说?白说也许不能改变世界,但可以自我救赎

发表于 2021-8-15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希望世界是什么样的,你就要发声去向这个方向努力;子孙都要在这里生存,我们有责任去努力。

发表于 2021-8-17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帖子写得好!事实、观点、立场、泾渭分明,很能说明问题的严重。我相信律所会还楼主一个公道,好帖子要顶上去。

发表于 2021-8-18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人要以诚为本,因为诚实是立身之本,诚实是做人的一种美德。人之无诚,不可为交。

发表于 2021-8-19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权力面前,每一个个体都显得那么羸弱。加强权力的监督,关乎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安全。

发表于 2021-8-20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是一开始就想成为斗士的,只是活着活着被迫遇到了一些人一些事,就被激发了斗志,伤疤慢慢变成了盔甲。

发表于 2021-8-21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本应秉持热心、秉烛阅卷、明察秋毫,竭尽所能地寻求辩护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正义与利益,而京平的律师做到了吗?

发表于 2021-8-22 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太难了,向司法机关投诉到处都是层层包庇,你这种情况只有协商退钱了结。

发表于 2021-8-22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错必纠是一种勇气,有错必究是一种责任』

发表于 2021-8-24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努力的人都说自己只是幸运,不努力的人都说自己运气不好,勤奋是实现一切梦想的唯一的、真正的基础。

发表于 2021-8-24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收获都不是巧合,而是用日复一日的付出换来的。不怕你每天迈的步子太小,只怕你停滞不前;不怕你每天做的事太少,只怕你无所事事。每日一点一滴的进步,终会塑造一个与众不同的你。

发表于 2021-8-25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发表于 2021-8-26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应该站出来,为公平正义和言论自由而呼号。社会对一个人的不公,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耻辱!如果漠视野兽肆虐、苍蝇飞舞、蝗虫遍地,你的一亩三分田,永远休想旱涝丰收!

发表于 2021-8-27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70号)第一条规定:律师协会切实履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惩戒的职责。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先由律师会作出行业惩戒,再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各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大律师行业监督力度,主动调查处理通过网络等渠道发现的律师违规执业线索,及时受理查处对律师违规执业的投诉,严格依据行业规范开展惩戒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对律师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督促各律师协会切实履行好惩戒职责。

发表于 2021-8-28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70号)第二条规定: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惩戒工作衔接机制。律师协会对律师作出行业惩戒的,应当自行业惩戒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律师协会认为律师违规执业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协会意见建议后,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一般于60日内作出行处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核实,认为依法不能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能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应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处理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于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发表于 2021-8-29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发表于 2021-8-30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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