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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广安区人民医院何时依法建立并公开医疗机构转诊急危重患者制度和联系电话确保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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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0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80931j4p4ybiaa4y8b444.jpg 广安区人民医院2QQ图片20201030180635.jpg
      广安区人民医院何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规定建立并公开医疗机构转诊急危重患者制度和联系电话确保医疗安全。


相关链接:1、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广安区卫生健康局让其儿子广安区人民医院抄袭出了荒唐违法笑话-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www.mala.cn/thread-15947392-1-1.html
2、依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向广安区人民医院的公开申请-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www.mala.cn/thread-15936512-1-1.html
3、广安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广安区卫生健康局的不作为乱作为答复,局长该被依法问责[已回复]-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www.mala.cn/thread-1601521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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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信(匿名发布)
韩信(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0-30 19:27
广安区纪委监察委依法问责才有震慑力,才有法治正义 ,才能以儆效尤,举一反三,才能建章立制
发表于 2020-10-30 21: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注意到,将督促区人民医院依法依规办理。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监督!

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
10月30日

满意(0)
不满意(3)
扁鹊(匿名发布)
扁鹊(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0-30 23:10
广安区纪委监察委不能失声,应该阳光问廉
关羽(匿名发布)
关羽(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0-31 12:51
@广安区纪委监察委
宫本武藏(匿名发布)
宫本武藏(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1 20:25
广安区人民医院没得回音
蔡文姬(匿名发布)
蔡文姬(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2 12:31
依法问责一次,震慑一遍
成吉思汗(匿名发布)
成吉思汗(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3 10:32
国家卫生健康委督察组来广安督察
典韦(匿名发布)
典韦(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4 09:40
还没重新回复
后羿(匿名发布)
后羿(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5 08:34
没得回音
后羿(匿名发布)
后羿(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9 18:23
广安区人民医院还没重新回复
关羽(匿名发布)
关羽(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9 18:43
人民阅卷,不作为乱作为依然流行
成吉思汗(匿名发布)
成吉思汗(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10 21:27
广安区人民医院牛逼
宫本武藏(匿名发布)
宫本武藏(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11 16:31
广安区卫生健康局的责令在广安区人民医院没得效力吗
曹操(匿名发布)
曹操(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12 08:01
无视法规存在的广安区人民医院太牛逼了,违法挂牌广安区中医医院还存在
狄仁杰(匿名发布)
狄仁杰(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13 12:44
半个月了,无重新答复
东皇太一(匿名发布)
东皇太一(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13 13:29
 第二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保险、证券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26日起施行。
达摩(匿名发布)
达摩(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14 12:55
好戏还在后面
关羽(匿名发布)
关羽(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16 10:16
广安区人民医院还没回复
蔡文姬(匿名发布)
蔡文姬(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16 11:18
 (二)双向转诊程序

  1.签订转诊协议。每一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与至少2所以上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附件1),每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至少与辖区内5所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协议双方应明确转诊流程以及双方责任义务。

  双向转诊协议签订后应分别报当地卫生行政和人社部备案,各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严格按照《分级诊疗指南》和《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并保持有效畅通,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基层首诊。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患者的首诊工作,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责任科室,首诊医师为首诊责任人。首诊医师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对患者进行初步诊断,并做出相应处理,严禁推诿病人。

  (2)首诊医师如遇到需要急诊抢救的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治疗;如设备、条件有限,首诊医师在应急对症处置的同时充分评估病情,对能转院的病人及时与上级医院衔接,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后护送病人到上级医院。遇危重、疑难病例处理困难又不能转院时,应及时请上级医院会诊协助处理。

  (3)患者病情涉及多个科室,原则上首诊科室先处置,必要时请其他科室协同处置,各科室经治医师均应详细记录处置经过。病人因病情需要,留观或住院,门诊医师须与有关科室医师或上级医院取得联系并做好交接,以保证医疗安全。危重病人进行检查、转科、留观、住院均需有关医护人员护送。

  3.患者上转。患者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后,符合上转条件者,在征得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的情况下,按照双向转诊制度,经治医师填写《广安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附件2),将患者转往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征得其监护人或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机关同意。在上转患者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尽可能提供前期所有诊疗信息。

  4.患者下转。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或从基层医疗机构上转的患者,符合下转条件者,在征得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的情况下,按照双向转诊制度,经治医师填写《广安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后,将患者转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征得其监护人或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机关同意。在下转患者时,上级医院应将患者诊断治疗、愈后评估、辅助检查及后续治疗、康复指导方案提供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要时要开展跟踪服务。

  5.全程管理。双向转诊的医疗机构均应做好患者转出、转入信息登记汇总,并利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远程医疗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统一管理患者就医信息,为居民提供整体、连续的终生医疗卫生服务。

  (三)双向转诊要求

  开展双向转诊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建立畅通、便捷的双向转诊机制,明确服务流程和责任划分,形成紧密协作、相互支持的工作格局,确保服务的连续性。

  1.首诊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要制定具体双向转诊实施方案,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2)医疗机构应设立服务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

  (3)医疗机构要协助病人选择合适的专家、检查项目和转诊医疗机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患者转往上级医院,减少患者不必要的医疗开支,为患者提供便捷、有效的转诊服务。

  (4)医疗机构上转病人时,要填写双向转诊单,提供病人名单,注明初步诊断,由经治医师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转入转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下一步的诊断治疗。

  (5)危急重症患者上转时,首诊医疗机构需派专人护送,并向接诊医生书面说明病人病情并提供相关的检查、治疗资料。

  (6)各首诊医疗机构遇有传染病、职业病、精神障碍性疾病患者,应及时、有针对性地上转至相应的专科医疗机构或有相应专业的综合医院。

  (7)医疗机构医生要熟悉转诊医院的基本情况、特色专科、专家特长和常用检查项目等医疗服务信息。

  (8)对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经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医师判定、科室主任和分管院长审查同意后,填写双向转诊单,详细填写病情(相关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及用药情况等),向患方交待注意事项,并协调好上转医院;

  (9)在患者上转后进行追访,了解掌握诊断治疗情况,及时录入个人健康档案;基层医院对转回的患者应按照上级医院的意见进行管理,保持医疗服务及健康管理的连续性。

  2.接诊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要制定具体双向转诊实施方案,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2)医疗机构应成立双向转诊服务部,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

  (3)接诊医院对首诊医疗机构转来的病人要认真进行登记,及时安排专人将患者送至病区或门诊。

  (4)医疗机构下转病人时,要填写双向转诊单,提供病人名单、治疗情况、出院小结,下一步治疗建议、康复计划和注意事项,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病情诊断专用章)后转回原首诊医疗机构或患者同意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下一步的治疗。

  (5)医疗机构应安排专家定期到有转诊协议的基层医疗机构坐诊,协助处理疑难病症,开展健康教育、保健咨询和医务人员培训等工作。

  (6)医疗机构应将本单位简况、特色专科、知名专家、大型设备拥有情况及优惠政策辑印成册,发至各协议基层医疗机构,方便转诊。

  (7)接诊医疗机构各临床科室按一定比例预留病床,优先安排下级医疗机构上转患者住院。采取会诊、预约等形式,为转诊患者开辟快速通道。对上转的住院患者,减少中间环节,立即收治住院。对持有下级医疗机构开具检查申请单的患者,应免挂号,直接为其提供服务,保证上转患者及时得到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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