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法官总结的案涉通告是否违法?被告是否有资格制作、发布通告?52车主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的争议焦点,本代理人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是被告没有资格发布涉案通告。 1、《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执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根据前述规定,被告没有权利制作涉案通告,也没有以交通局的名义发布涉案通告 2、三轮车经营权是一种公共资源,隆昌市政府是老大,只有市政府才是本行政区域内政策的制定权,被告只是道路运输政策的执行者和管理者。 3、是县政府通过公告拍卖方式,将其所有权即三轮车经营权出卖给原告,经营权价款也是交到县财政局银行账户的。经营权并不是被告出让给车主的。 上述证明,发布涉案通告的行政主体,应当是隆昌市政府。被告制、发该通告属于越权行政、程序违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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