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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中级法院法官、审委会领导和崔均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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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1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充市中级法院法官、审委会领导和崔均院长:
申诉人于2009年12月6日收到你院邮寄来的南中法(2009)字第34号回复函。该函全文声称:“你的申诉信件(来访材料)已收到,经我院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审查案件。希你服判息诉。”这个回复函是继你院(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判决书,(2004)南中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的两次违法判决之后,再一次违法行动。其证据和理由如下:
一、既然回复函声称“经本院审查”。请问:对你院前判决和裁定书用以定罪量刑的预审卷中存在“第6页公安冒充  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记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3、59、64页公然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证人两次在案卷中证实公安机关暴力取证”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是如何审查的?你院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故意把13条违法证据变通为有效的“瑕疵证据”使用,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又是如何审查的?你院判决张雍强奸无确证,就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将完全无罪的张雍当成罪犯判处10年有期徒刑,民事刑办,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条一条地在预审卷中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以抵赖。请问:又是如何审查的?
二、申诉人六年多来,拿着本案预审卷对照你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一条一条地当面指着让你院领导和法官看,你院是如何把完全无罪的张雍当成罪犯判决的,证据确凿充分,无从抵赖。依法,你院本应调卷审查,核实证据,纠正原来的错误判决,可你院并没有依法这样做,相反,顽固地坚持已错。申诉人不断地书面向你院申请和口头重申:只要你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可你院至今也没有作出过任何正面的回应。继续不断地变换招式,用“上面的”、“哪里哪里的”,或以“要新的证据”,上下糊弄,掩盖本院的违法判决,以此作为坐视不理的借口和资本。你院在前审判中犯错未纠,反向申诉人一再提出“要新的证据”,这与盗贼已被人赃俱获,反“理直气壮”地向被盗人“要新的偷盗证据”,又有什么两样?申诉人六年多来不断书面请求你院对本案预审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依法书面作出解答,对判决和裁定书依法书面释明,你院又何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履行过义务?你院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又作出过什么书面答复或释明?可从你院的判决到裁定,再到回复函,除了歪曲颠倒违法外,又何时依过法?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均应在法律的底线内作为!
三、申诉人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立案重新再审是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的。
1、按《刑事诉讼法》162条之规定,审判机关应当把证据审查、核实、鉴定清楚之后才能定案,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你院在二审、再审中均违反了法律的这一规定。国法如山,法院绝对不允许突然法律的底线,对完全无罪的张雍处以重刑。你院铸成了前错,制造出了重大冤案,依法本应尽职尽责履行全力纠正的义务。现行法律和党中央绝对没有有错不纠,顽固到底的规定。这是申诉人请求重新再审的最大理由和法律依据。
2、你院用以定罪量刑的预审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2、3款规定的重新再审条件。这是申诉人要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立案重审的又一重大法律依据。
3、根据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2006)15号、(2007)8号等一系列文件的规定,对本案申诉人的申诉和合理诉求应“公开听证、公开案情、公开诉求、公开过程、公开做法、公开结果”,防止暗箱操作,继续藏垢纳污。这是申诉人的又一重大理由。
4、请求你院对判决书、裁定书和预审卷上网晾晒,把发了霉的判决和裁定书晒晒太阳,见见阳光,让广大网民看看你院的判决和裁定到底有什么正确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法律的条条明确规定,难道还不足以满足“再审立案审查案件”的条件?因此,现将你院《回复函》原件退回。请求你院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办案,清除人为的种种障碍,依法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立案重新再审,彻底纠正本案,回归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执法宗旨上来!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 张煜、李世容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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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1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坐上沙发..............喝杯茶.........瞧瞧上访材料.........
回答没球得用..........
............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4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权不是法律,而该案的办案人,权力代替了法律,所以才弄出来这样一个重大冤案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实错了,仍然利用手中的法权,骄横无理,使用出种种恶毒的手段,真令国人心寒。

发表于 2009-12-24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律诊所关于张雍强奸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张煜、李世蓉: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律诊所接受张雍的父母张煜、李世荣委托,对于张雍强奸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川检字〔2005〕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书》(2007)刑监字第119号提出客观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只涉及法律问题,其他信息来源于委托人提供的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及书证,诊所不对各项事实和证据负责。



根据委托人李世蓉的陈述,在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张雍是在给原审被害人刘某100元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嫖娼,而非原审中所认定的张雍对刘某的强奸。而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法院都认定张雍的行为是强奸而非是嫖娼。但是委托人称其有十三处证据能够证明原审被告人张雍并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所以对于法院判决一直不服, 要求提起再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申诉状和其陈述,该案中存在的十三条证据中,而其中可以要求提起再审主要是:



(1)、公安机关篡改询问笔录。在被害人的第二份询问笔录第9页顺数第9行,公安机关篡改添加了一句:“另外,三毛子(许期川)吼的话让我害怕。”同时,此处修改没有盖有指印,而其他稍有改动的地方都有指印。而此处是用于证明张雍违背刘某意志发生性行为的重要证据。



(2)、证据存在被伪造的情况。在受害人的第一份询问笔录中,被害人的签名“汤晓莉”处并未捺指印。同时,这里的签名与笔录中的汤晓莉的笔迹完全一致,而笔录是由办案机关制作的。



(3)、被告人的笔录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在张雍的笔录的第90页,公安机关问:“那名小姐叫什么名字?”张雍答道:“我不知道,也不认识。”而在案卷的第100页中出现了“我和李兴国(孬娃子)就到马鞍桃源发廊喊了一位小姐(刘琴、化名汤晓莉、刘羽)到天浴洗脚房里。”在原审被告人已经被羁押的情况下,同时其他同案人也在服刑,张雍不可能以前不知道小姐的姓名而现在却知道了。



(4)、证人与被害人的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没有相关的证据相印证和支撑。因为在案卷中,证人证明张雍违背刘某发生性关系前后的谈话在被害人的陈述里面并未提到。同时,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中表述的张雍说过了“不发生性关系不准走”,同时做出了被迫收下张雍100元钱的行为。而这些陈述同样在证人许期川、李兴国的证人证言里也没有。



(5)、公安机关刑讯证人,暴力取证;检查机关隐匿了证人的过检笔录。证据一,许期川在20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中说:“当时侦查机关记录时,我说我不是这样说的,他们说就是这个意思,他们说的这个话就是是那个女子说的,你不承认也不行啰,我并且在过检时我也说过我不是这么说的,当时我认为我反正没有做事,莫多大关系,也就对这些记录没有在乎,就签了字。”证据二,许期川在2004年1月7日的调查笔录说:“因为侦查人员给我说其他人都说了,其中一个青年干警还把桌子掀翻说来帮助我一下,还打了我,加之我认为没有做什么,,跟自己没有关系,又害怕挨打,所以,我就这样说了。”



  以上几处证据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已经作出了不予再审的决定。所以,委托人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撤销原来对张雍的刑事判决,其行为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诊所



电话:010—89700038



二00八年十

发表于 2009-12-28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级法院那个院长有不可推卸的渎职枉法责任,因此,依法上级主管部门没有理由不受理申诉人的控告!

发表于 2009-12-30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将此案提交给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来审查到底是否有冤。

发表于 2010-1-6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

发表于 2010-1-7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成,顶一个。

发表于 2010-1-9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成,顶一个。

发表于 2010-1-14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证据确凿的冤案,政府不能坐视不管,任凭腐败害民!

发表于 2010-1-14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a

发表于 2010-1-15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

发表于 2010-1-17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全文显示,不但司法内部腐败到了如此地步,而且腐败勾当还串通了政法委,人大,要不是申述人伸冤要求得如此强烈的话,网友还不知道其中的内幕。难怪申诉人的冤难申啊!!!!

发表于 2010-1-19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感受:法院越来越腐败了。就我们身边的法官,吃当事人和律师钱财的人越来越多

发表于 2010-1-20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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