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何宪海,男,汉族,1949年11月25日生,原系南充市委民革党员、工商联常委、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等。住南充市顺庆区锦程路廉租房3幢6单元2楼2号。身份号码:512901194911250437,联系电话:18990881026。
被申诉单位: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原检察长谢凡举签同意,起诉科副科长何俐把起诉科既当审讯室,又当监狱使用的违法。
被申诉单位:南充市顺庆区法院照搬起诉科虚构事实无罪有罪。
一、 遭报复的起因:
我1995年3月21日在人代会上照读李杰判决书,得最检察长,遭报复1995年3月27日人代会闭幕1995年4月4日凌晨2点28分把我铐到起诉科里囚禁、折磨11天半至1995年4月14日送看守所被刑事拘留,1995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22日利用法庭三十分钟虚审假案,拖至12月25日宣判我犯包庇罪四年刑,何其冤也。
二、原判情况:
我遭打击报复南充市顺庆区法院1995年11月22日利用法庭三十分钟审假案,1995年12月25日凭想象作出(1995)顺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下称原审判决)我不服. 枉法认定何宪海犯包庇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显属冤枉,刑满释放活得自由,1998年8月4日才判我儿何军死刑,给我安包庇对象不服, 后向顺庆区法院, 南充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 被市, 区两级法院同一天同时市法院出驳回, 区法院出答复意见书的违法。现依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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