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这一条款的落实监督更为重要,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的是时候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在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地方,坚决不办理营业执照;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许可手续坚决予以取缔。对有专用烟道的位置的餐饮饭店,环保、城管部门加强监管,监督商家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器,督促商家定时清理清洗油烟净化器,使油烟净化设备时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以保证油烟净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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