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正常死亡经过
死者王某,女,现年31岁,出生于通江县广纳镇东山村一社,育有一女,现三岁半。2021.5.4王某出现情绪异常,经通江县广纳镇派出所协助推荐,送至通江安康精神病专科医院(以下简称:安康医院)治疗,该院当晚收治入院,并按院方要求签订各种安全防范协议,医院采取全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家人陪同,至此,病人以全托方式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医院要求1个月后再探视,家属不放心,自入院至死亡,三次去医院探望。探望期间,病人情绪稳定,与家属相处愉快,还帮助医院护工做一些简单的护理工作。
天有不测风云,2021.5.16早上6:45左右,医院打电话告知,王某上吊死亡。家属于7:30左右到达安康医院。院方告知王某自缢身亡,要求运走尸体走人。鉴于死者王某平时安全意识极高,从未有过轻生念头,且爱女如命;医院无任何凭据就轻描淡写说死者王某是自杀;家属到场后看见的情况是:王某平躺于病床上,双脚自然伸直并拢,双手置于身体两侧,呈自然内弯状,头偏向右边,面部有见充血样乌血紫癍、嘴皮乌紫色、指甲轻微乌紫色,头下看见连衣帽马甲1件、已抽出马甲头套装饰带约20cm,病床床头高度约20cm,套头帽装饰带长约50-60cm。鉴于此,家属难以接受院方给出的死亡原因,无法接受院方要求接尸体走人的要求。后院方报警,通江县县刑侦及法医到场查看取证。经尸表检查,法医确定死亡时间为16日零晨,死亡原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未明确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原因。家属不服医院给出的死因结论,要求冷冻遗体,待进一步确认死亡原因。之后,经过通江县广纳镇派出所协调,由院方出面将遗体保存至通江县殡仪馆。随即展开自行调查。
二、死亡事件调查—疑点重重
在死者王某去世后的三天,本人求助法律工作者参与,请通江县广纳派出所协助,查看了5月15日16:00至5月16日7:00中间15小时与王某有关的部分视频,看到的情况,主要发现以下四个问题点:
1、5月15日下午两点至晚上八点,王某状态较好,生活活动正常,还帮助医院打扫卫生。
2、王某住2楼1号宿舍,与女病区大门相隔约5米距离,夜班时门口有专人坐班,及每小时巡逻查看的规章制度。室内无监控,公区唯一一个监控探头置于大门附近,可以看到1号宿舍门,但是门左下角有死角无法看到。
3、住院部2楼女宿舍门口公区监控显示:5月15日下午17:45分左右,王某回到宿舍,20:20左右与宿舍一女病人上厕所后回到房间,视频中可看到王某精神状态较好,情绪稳定。
4、16日6:27左右,1楼帮王某代购生活用品的护工给她送物品的时候才发现王某离世(医院在死亡说明中谎称叫病人吃饭)。视频中显示,自15日17:00至16日6:27,共13.5小时,仅15日21:18左右,1名护工进入王某所在的病房,时间不到1分钟;在监控可视范围内,晚上21:20后未见医护人员进入该病室。
同时,在派出所协助下,我们走访发现王某离世后相关的三个护工(以下描述以接近王某的先后顺序排序),了解到的情况,发现疑点颇多:
1、发现王某死亡的护工赵阿姨描述:
1)王某右侧卧;
2)被子盖在脖子以下(医院在死亡说明中说被子盖在头上),手脚均盖在被子里,没有注意到衣帽及绳子。由于她不负责本楼层,且受到惊吓,除了呼叫别的护工,无其他任何行为。
2、当班夜班屈护工描述:
1)夜班的值班时间为:22:00-次日7:00;
2)值班内容为:查房,看病人是否盖好了被子;查房频次为:每1小时查1次(但监控中显示,在13.5小时内,仅21:18左右,一名护工进入,时长不到1分钟,其余时间仅在走廊走了一圈,并未进入房间)
3)王某平躺;
4)护工赵阿姨已经把被子掀开;
5)接班白班杜护工解的绳子,但是没有解绳子上的结(在刑侦队看到的绳子上并没有结)
5)绳子从脖子往后套过去直接跟床头的竖杆套一起,在绳子上打成结,打结的方式为死结;头到床头的距离不确定。
3、接班白班杜护工描述:
1)王某平躺;
2)绳子跟脖子之间能插一根手指进去,然后用指甲刀剪断了绳子;
3)手不在被子里。
4)绳子在脖子和床头的横杆分别打了一个结,打结的方式为活套,头离床头的距离大约5公分。
无论是从监控录像还是三位护工的描述看,存在较多疑点,护工的描述部分相互矛盾,医院给出的死亡证明上的描述也与第一见证护工的描述不一致,我们也很难想象仅20cm高的床头,病人如何自缢成功;然而院方为逃避责任,一口咬定,王某为自缢,与院方无关。
三、当地派出所组织初次调解
5月19日广纳派出所电话通知20日下午三点医患双方见面,要求院方正式报告死亡经过及原因,并对王某非正常死亡事件做出处理意见。
5月20日下午3点,家属及近亲直系亲属到达医院,医院工作人员阻止家属进入医院会客接待室,并持械伤人(工地脱木用的钢撬棍,约50cm)态度极其恶劣,一度发生双方拉扯及肢体接触,后经派出所干预调解,家属及亲属全部退出医院,之后再由派出所出面修改见面地点,安排在通江县广纳镇镇政府3楼会议室进行调解。16点8分左右,政府相关人员和医患双方代表在会议室见面。
在会谈过程中,
院方杨医师认为:
1、死者为自杀身亡,与院方无关。
2、院方仅需按病情用药,无其他责任。
我方认为:
1、作为特殊类型全托病人,院方在确定治疗方案时应通知监护人知晓,而实际未通知监护人。
2、收治病人入院时,对于病患随身所带的物品应检查消除一切安全隐患,不应该还有绳子之类足以威胁生命的因素存在,而事实上就是这根60CM左右的绳子被院方当做王某自杀的依据和逃避责任的借口。
3、精神病人可能伴有不可预知的自伤、自杀、伤人、伤物倾向,在收治入院时,院方已经出具预防性协议,家属也已签字同意,然而在长达13小时,仅有1名护工进入房间内查看,时间不到1分钟。就王某死亡事件而言,如果管理人员在每个应该巡逻的时间点认真工作,就算王某主观故意自杀、也完全可以避免。医院领导层安全意识淡薄、出现如此严重的恶性案件,医院领导层泰然自若、甚至像黑社会一样使用凶器阻止受害者家属进入医院接待室。
4、对于诸多疑点,院方没有对王某非正常死亡提供医疗技术上的举证,也无法提供监控视频,信口断定死者为自杀行为,逃避责任。
5、该院为精神病专科医院,竟然不知道,由于治疗对象的特殊性,除了按病情用药,还应进行及时正确的心理疏导,同时,更应该把监护工作放在第一位,而不是给他们用了药就不管,任其生死。(院方主治医师杨医师在调解中直言,他们这样的病人本来早晚都要死)
6、该院医护人员对待病人麻痹、大意(监控中,一个大妈彻夜颤颤巍巍在走廊走动,找不到自己的房间,无人过问),认为他们是精神病人,就不把他们当一回事,可想而知,他们的生活条件有多差、遭到的对待态度有多恶劣;在监控录像中,我们还看到有医护推搡病人,脚踢病人。如此情况下,病人承受巨大心理的压力,如何进行很好的康复!
7、该院在2018年3月25日已经出现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并被当做典型案例被有关部门全市通报;而该院我行我素,不吸取教训,就在王某非正常死亡前10多天,刚出现1例非正常死亡事件,而该院视人命如草芥、残忍荒诞的认为精神病人就该死、且早晚都要死的荒谬论断。另外,如此重大非正常死亡事故院方并没有及时通报主管部门,欺下瞒上、恣意妄为,由此我们也想知道,之前还有多少人因为该院的傲慢和无知而无辜丧失性命。
调解结果可想而知,院方坚持认为王某为自杀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也有很强的国家归属感,希望我们的国家越来越好、政府的公信力越来越高、党的凝聚力越来越强。希望相关领导能彻查该院成立以来所有的死亡案件,严厉审查该院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能力。希望社会媒体能够发挥宣传和监督力量,让大众了解精神病患者和家庭的不容易,精神病人的命也是命,依法享有生命权,不要对精神疾病戴有色眼镜来看待,更不应该因为医院的野蛮行径就可以剥夺人的生命、剥夺孩子的爱;精神疾病也有病情轻重,大部分人经过治疗和康复,能够跟正常人一样生活,他们也有爱心,也需要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