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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巴中市不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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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1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医生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3年。却不层报最高人年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了。执行完毕熊医生以执行完毕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还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未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再审,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确有错误,(一,对未生效的刑事判决再审违法;二:所判非法行医罪因为主体不适格无法成立)指令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撤销确有错误的、已经生效的(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的同时,违法撤销还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

     联想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二审时,合议庭对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注册的熊医生参加手术活动的行为是不是刑法第336条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书面请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回复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示:“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湖南周兆鈞非法行医无罪案例,对熊医生也减轻处罚,宣告缓刑,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拒不完全执行省高院指示,对熊医生特殊减轻却不宣告缓刑,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经省高院认定确有错误,指令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后,还再次持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提级由审判委员会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也许这也很正常。巴中市的法院可能执行的是巴中市的刑法、巴中市的刑事诉讼法。否则的话,为什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这样做呢?为什么巴中市委政法委就不过问呢?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巴中市不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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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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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11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殊减轻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关于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

  第三百三十六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二)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判决书、报请核准的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

  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再审的前提条件是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发表于 2021-8-11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已打造了一支政法铁军,你奈何得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8-11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真的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楼主| 发表于 2021-8-12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共产党还能领导巴中市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8-12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还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8-12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顾名思义,法治就是"法的统治"。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 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

既然自称法治的巴中市委政法委书记,为什么就不敢依法领导一下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错呢?
 楼主| 发表于 2021-8-12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顾名思义,法治就是"法的统治"。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 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 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 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 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 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 不是靠掌权者的威严甚至特权, 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代中国,"法治"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概念是根本一致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实际就是法治的另一种表述,二者之间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不能依照法律进行,巴中市委政法委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也不能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巴中市委领导执政其实也不依照法律,倘若有一个环节是依照法律进行的,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特殊减轻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对未生效判决再审的违法行为就不可能十多年得不到纠正。
 楼主| 发表于 2021-8-12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孟晚舟案一直是全球媒体关注的焦点,大家都知道是美国与加拿大一手造成的政治案件

  有网友无奈地说道,“孟晚舟到底做错了什么?我打赌很少有美国人能回答出这个问题。所谓的她的不当行为实际上都是很正常的。”

那么熊医生案不可能也是美国一手造成的政治案件吧?熊医生到底做错了什么?为什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不能回答这个问题呢?

发表于 2021-8-12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8-13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奇葩的问题:

巴中市中级法院未将特殊减轻判决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违法交付执行,发现违法后不依法纠错,又违法对未生效判决再审及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来掩盖,现在所有遮羞不被撕下后,反而理直气壮地以法院找不到适当程序来纠正了拖起不理会,巴中市中级法院违法难道不该自己纠错,还要当事人来承担吗?这还要脸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8-14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牛逼,就算是政法委书记的私人衙门,也应该正面回答:1、2003年为什么还不将特殊减轻判决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
2、为什么两次对未生效的刑事判决再审,还变更起诉罪名改判?
3、如此违法违规,为什么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自纠环节不查处纠正?
 楼主| 发表于 2021-8-16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换了版主后,想发反应巴中司法腐败的帖子及评论好难哟,有前车之鉴哟。
 楼主| 发表于 2021-8-16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说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特殊减轻却未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就违法交付执行了,为了掩盖这一违法行为又于2008年违法对未生效的刑事判决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又于2012年再次违法对未生效的刑事判决再审,撤销原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有
一:特殊减轻判决不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二审刑事判决还未发生法律效力就违法交付执行;
三:违法对未发生法律效力地方刑事判决再审及撤销和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特殊减轻判决只能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上级法院复核后不同意原判的才裁定重新原判,发回或指令重新审理。原审法院无权再审更无权撤销、及改判。
四:二审公诉案件不能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只有一审公诉案件才可变更起诉罪名,两审终审制原则不能突破。
 楼主| 发表于 2021-8-17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8月16日,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京召开,从8月中旬开始,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式启动。


    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注重从第一批教育整顿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中顺线深挖,发现涉及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干警的问题线索。继续通过全国政法干警违纪违法线索举报平台等获取问题线索,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政法干警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主力军作用,充分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第一批教育整顿反复实名举报的违纪违法案件,却被上级政法部门驻当地指导组插手干预,使得不能依法查处,唯有通过全国政法干警违纪违法线索举报平台向中央政法委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1-8-18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对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将特殊减轻案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的违法行为无能监督纠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耻辱,是周强院长玩忽职守。
 楼主| 发表于 2021-8-18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墙上那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觉真的好讽刺哟。
 楼主| 发表于 2021-8-19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算不算“”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对下领导指导监督不力“?
 楼主| 发表于 2021-8-20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敢将这一特殊减轻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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