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还是无罪判有罪?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表面上看似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作出的这份二审判决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没有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了。而背后的原因是这份判决是对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的熊医生参加手术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判决非法行医罪,属于无罪判有罪。而且这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么干的。为什么四川省高级法院要指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熊医生无罪判有罪,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呢?因为当时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为了提拔一审法院某人任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就是这个人一审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罪,处有期徒刑10年。如果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熊医生无罪,那么一审法院这个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熊医生有期徒刑10年的人就办了错案,法院要与检察院一起承担赔偿责任,也就直接影响了省高院来的提拔这个人任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所以二审就只有对熊医生无罪判有罪、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将熊医生关在监狱里,才不影响提拔一审法院这个人任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这就是事实真相。
稍微懂法的人都清楚,判决书中的“”鉴于本案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非法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可以减轻处罚“”是刑法低36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吗?与其说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如直接说无罪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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