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承513#]
徐不服而上诉。其理由是未调取相关证据是属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识问题,不属于玩忽职守行为,不应受到刑事追究。中卫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徐福荣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常识,应当知道在该案中,不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导致认识上的偏差问题,因此,所谓徐福荣未调取证据是缘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识问题,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成立。徐福荣在审理丁案期间,既不调取关键证据,又不向审委会汇报,导致高院审委会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上述行为属于不正确履行法官审判职责,玩忽职守,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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