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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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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稍息
 楼主| 发表于 2010-5-19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承537#]

      读了有关徐福荣案的相关报道,解了百姓之惑。什么是对事实认识错误、对法律理解错误?中卫中院在审理徐福荣上诉案判决中界定得非常清楚!只有法律规定得不明确或者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才可能发生认识出错或理解不同,才会不负法律责任。那些打着对法律理解不同、对事实认识不同的幌子而肆意枉法审判的法官、院长,应当收手了:不要为了抹不开说情者的面子而替别人买单,不要为区区几千块、几万块钱而出卖灵魂、出卖法律、出卖法院、出卖领导,你们都是硕士、博士,属精英型人士了,要讲人格、讲操守,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发表于 2010-5-20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来敬个礼,希望听到好消息。
 楼主| 发表于 2010-5-20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承540#]

      读了有关徐福荣案的相关报道,也使百姓懂得了什么是忽职守。这个短语是什么意思?玩忽,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忽视职守,工作岗位;工作责任。玩忽职守是指不严肃认真对待所干工作、所负责任,而是随随便便、无所谓,该办不办,该请示汇报却不报告,该这么办却违反规定那么办,甚至上班时间干私事、玩耍。这种行径,上世纪九十年代前叫“吊而朗当”,当时有句流行很广的玩笑话:“吊而朗当当干部,谨防哪天犯错误。”当年人少事多、要求又严,凡玩忽职守,轻微者批评,稍重者纪律处分,就严肃了纪律,端正了风气,还未听说有玩忽职守罪。现代,玩忽职守已经“发扬光大”了,推诿、忽悠、拖延成风,该办不办,该这么办却那么办,还敢放言“你告我去!”上班办私事、玩耍,晚来早走,大家已经习以为常,就闲事少管了。前两年抓了一下作风建设,把上班上网炒股的、打游戏的、“偷菜”的处分了几个,才把这股风煞住。
 楼主| 发表于 2010-5-21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承542#]

      徐福荣的职务是自治区高院副庭长,至少正处级,有可能还是副局级;她所负职责是依法审判案件。根据《法官法》规定,办案法官首先要对案件事实负责。这一点,相信她非常明白。不知什么原因,她却吊儿朗当办起案来:昊都公司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以证明双方不存在委托关系,徐福荣对此关键证据却违反规定不予调取并且隐瞒该情况不向审委会汇,导致高院审委会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致使公共财产遭受575,7万元的重大损失

      该调取关键证据却故意不调取,该汇报却有意隐瞒,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就不是一般的吊儿朗当了,属于不正确履行法官审判职责,玩忽职守,构成玩忽职守罪,当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判决,有人认为,虽判其有罪是司法的进歩,但总觉得判轻了:虽说公诉方未指控其因受贿而卖法,但徐有意乱判,后果严重,形同与丁海玉同流合污,比一般贪污受贿严重得多,应该判个五、六年才合实情。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积极参加崇州国际龙舟赛活动,奖励小米椒2个.  
发表于 2010-5-22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严格依法判案,才能使当事人双方
"胜败皆服",也才能达到社会和谐,不然的话,
总有一方要上诉.申诉!

发表于 2010-5-22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35.说话做事有分寸,合理合法合真情;
               玩忽职守搞虚假,定有翻案错杀人!
 楼主| 发表于 2010-5-22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徐福荣身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的资深法官,该调取关键证据却故意不调取,该汇报却有意隐瞒,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就不是一般的吊儿朗当了,属于不正确履行法官审判职责,玩忽职守,构成玩忽职守罪,当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判决,有人认为,虽判其有罪是司法的进歩,但总觉得判轻了:虽说公诉方未指控其因受贿而卖法,但徐有意乱判,后果严重,形同与丁海玉同流合污,比一般贪污受贿严重得多,应该判个五、六年才合实情。
发表于 2010-5-23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事实认识不清,对法律理解不同",往
往成了枉法判案.逃避追责的借口!
 楼主| 发表于 2010-5-23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承528#]


      类似徐福荣案,但受损的是私人企业或个人,是否不属犯罪而属错误?据在下浏览高检司法解释,“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够刑事立案标准。要件有两个,一是枉法裁判,二是造成的损失巨大,另外,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重伤的,也够立案标准。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积极参加玲子组织的户外活动,系统奖励小米椒16个.

发表于 2010-5-24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36.书山有径勤为路,学海无涯苦作舟;
               求得真经渊学识,护法卫国保民生!

发表于 2010-5-24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37.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痛改前非与过错,失败之母生成功!

发表于 2010-5-24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38.有心栽花花不发,无心插柳柳成荫;
               偏颇溺爱添痴傻,艰辛磨难育精华!

发表于 2010-5-24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39.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坎坷障碍它算啥?康庄大道任我跨!
 楼主| 发表于 2010-5-24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承530#]

      现以徐福荣案为参照物,看看绵阳中院再审有哪些玩忽职守之处。

      首先,违反法律规定不审原告诉讼请求,属遗漏原告诉求审判;

      其次,违反法律规定,把原告签协议原因篡改成诉讼请求加以审理并据以判决,属超出原告诉求审判,且涉嫌陷害;


      再次,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胡乱认定:有完整证据链证实,协认中的两个补差款是被告违法自定,却强行认定为双方约定,因而有效力;
 楼主| 发表于 2010-5-24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页]


           以徐福荣案为参照物,看看绵阳中院再审有哪些玩忽职守之处。

      首先,违反法律规定不审原告诉讼请求,属遗漏原告诉求审判;

      其次,违反法律规定,把原告签协议原因篡改成诉讼请求加以审理并据以判决,属超出原告诉求审判,且涉嫌陷害;
再次,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胡乱认定:有完整证据链证实,协认中的两个补差款是被告违法自定,却强行认定为双方约定,因而有效力;


      第四,适用法律错误:

      1、双方签字盖章,依法只能算合同成立,却违法定性为签字就生效。

      2 判决认为协议中两个补差款违反行政法规78号令笫5、22等条强制性规定,应无效,但双方签了字、盖了章,就是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违反法律、政策了,就应有效。

       3、法律规定,审判案件以法律为准绳,判决却以未宣布废止但内客严重违反行政法规78号令规定、依法应无效的《梓潼时价》作为判案的准绳,认为协认中两个补差款虽说违反78号令强制性规定,但没超出《梓潼时价》范围,所以有效。
发表于 2010-5-25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说合法在理,他的冤案
应当依法改判!

发表于 2010-5-25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40.兼听则明偏信暗,接人待物是非辩;
              公正廉洁为准则,尊重事实不会冤!

发表于 2010-5-25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41.你有情来我有义,人间真情暖人心;
               三句好话解矛盾,纯洁心灵永青春!
 楼主| 发表于 2010-5-25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承536#]


      上述四条六处不正确履行法官职责行为,不是无心之过,是为保被告胜诉,法官蓄意而为。因为庭审中,原告阐述、论证得全面、正确;该合议庭法官均为多年从事审判工作,具有高学历、丰富经验的资深法官,完全具备相关的法律常识,而本案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表述得明白无误,没有歧义,不会发生错误理解;本案诉争的事实,有大量书面证据佐证,不会产生错误认识。所以,如此枉法审判,只能是法官蓄意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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