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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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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长城非好汉
不到长城非好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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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表于 2010-5-22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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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严格依法判案,才能使当事人双方
"胜败皆服",也才能达到社会和谐,不然的话,
总有一方要上诉.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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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已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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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发表于 2010-5-22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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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和谐35.说话做事有分寸,合理合法合真情;
玩忽职守搞虚假,定有翻案错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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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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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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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2 2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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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福荣身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的资深法官,该调取关键证据却故意不调取,该汇报却有意隐瞒,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就不是一般的吊儿朗当了,
属于不正确履行法官审判职责,玩忽职守,构成玩忽职守罪
,当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判决,有人认为,虽
判其有罪是司法的进歩
,但总觉得判轻了:虽说公诉方未指控其因受贿而卖法,但徐有意乱判,后果严重,形同与丁海玉同流合污,比一般贪污受贿严重得多,应该判个五、六年才合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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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长城非好汉
不到长城非好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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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表于 2010-5-23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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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认识不清,对法律理解不同",往
往成了枉法判案.逃避追责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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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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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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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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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承528#]
类似徐福荣案,但受损的是私人企业或个人,是否不属犯罪而属错误?据在下浏览高检司法解释
,“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够刑事立案标准。要件有两个,一是枉法裁判,二是造成的损失巨大,另外,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重伤的,也够立案标准。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积极参加玲子组织的户外活动,系统奖励小米椒1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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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已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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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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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和谐36.书山有径勤为路,学海无涯苦作舟;
求得真经渊学识,护法卫国保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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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已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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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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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和谐37.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痛改前非与过错,失败之母生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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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发表于 2010-5-24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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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和谐38.有心栽花花不发,无心插柳柳成荫;
偏颇溺爱添痴傻,艰辛磨难育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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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发表于 2010-5-24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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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和谐39.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坎坷障碍它算啥?康庄大道任我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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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锈老套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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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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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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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承530#]
现以徐福荣案为参照物,看看绵阳中院再审有哪些玩忽职守之处。
首先,违反法律规定不审原告诉讼请求,属遗漏原告诉求审判;
其次,违反法律规定,把原告签协议原因篡改成诉讼请求加以审理并据以判决,属超出原告诉求审判,且涉嫌陷害;
再次,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胡乱认定:有完整证据链证实,协认中的两个补差款是被告违法自定,却强行认定为双方约定,因而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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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锈老套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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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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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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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以徐福荣案为参照物,看看绵阳中院再审有哪些玩忽职守之处。
首先,违反法律规定不审原告诉讼请求,属遗漏原告诉求审判;
其次,违反法律规定,把原告签协议原因篡改成诉讼请求加以审理并据以判决,属超出原告诉求审判,且涉嫌陷害;
再次,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胡乱认定:有完整证据链证实,协认中的两个补差款是被告违法自定,却强行认定为双方约定,因而有效力;
第四,适用法律错误:
1、双方签字盖章,依法只能算合同成立,却违法定性为签字就生效。
2 判决认为协议中两个补差款违反行政法规78号令笫5、22等条强制性规定,应无效,但双方签了字、盖了章,就是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违反法律、政策了,就应有效。
3、法律规定,审判案件以法律为准绳,判决却以未宣布废止但内客严重违反行政法规78号令规定、依法应无效的《梓潼时价》作为判案的准绳,认为协认中两个补差款虽说违反78号令强制性规定,但没超出《梓潼时价》范围,所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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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长城非好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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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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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所说合法在理,他的冤案
应当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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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已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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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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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和谐40.兼听则明偏信暗,接人待物是非辩;
公正廉洁为准则,尊重事实不会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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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已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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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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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和谐41.你有情来我有义,人间真情暖人心;
三句好话解矛盾,纯洁心灵永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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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锈老套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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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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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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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承536#]
上述四条六处
不正确履行法官职责行为
,不是无心之过,是
为保被告胜诉,法官蓄意而为
。因为庭审中,原告阐述、论证得全面、正确;该合议庭法官均为多年从事审判工作,具有高学历、丰富经验的资深法官,完全具备相关的法律常识,而本案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表述得明白无误,没有歧义,不会发生错误理解;本案诉争的事实,有大量书面证据佐证,不会产生错误认识。所以,如此枉法审判,只能是法官蓄意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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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已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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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发表于 2010-5-26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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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和谐42.不犯王法不作恶,人间正道大家筑;
共建和谐保安宁,卑鄙小人尽消除!
[发帖际遇]:
我心已冷从成都市坐成南高速回南充,花了 小米椒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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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已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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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发表于 2010-5-26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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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和谐42.不犯王法不作恶,人间正道大家筑;
共建和谐保安宁,卑鄙小人尽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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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已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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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发表于 2010-5-26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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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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