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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锈老套筒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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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aochen
biao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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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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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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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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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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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承537#]
读了有关徐福荣案的相关报道,解了百姓之惑。什么是对事实认识错误、对法律理解错误?中卫中院在审理徐福荣上诉案判决中界定得非常清楚!
只有法律规定得不明确或者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才可能发生认识出错或理解不同,才会不负法律责任
。那些打着对法律理解不同、对事实认识不同的幌子而肆意枉法审判的法官、院长,应当收手了:不要为了抹不开说情者的面子而替别人买单,不要为区区几千块、几万块钱而出卖灵魂、出卖法律、出卖法院、出卖领导,你们都是硕士、博士,属精英型人士了,
要讲人格、讲操守,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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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9262305
1315926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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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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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敬个礼,希望听到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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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锈老套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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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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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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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承540#]
读了有关徐福荣案的相关报道,也使百姓懂得了什么是
玩
忽职守
。这个短语是什么意思?
玩忽,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忽视
。
职守,工作岗位;工作责任
。玩忽职守是指
不严肃认真对待所干工作、所负责任,
而是随随便便、无所谓,该办不办,该请示汇报却不报告,该这么办却违反规定那么办,甚至上班时间干私事、玩耍。
这种行径,上世纪九十年代前叫“吊而朗当”,当时有句流行很广的玩笑话:“吊而朗当当干部,谨防哪天犯错误。”当年人少事多、要求又严,凡玩忽职守,轻微者批评,稍重者纪律处分,就严肃了纪律,端正了风气,还未听说有玩忽职守罪。现代,玩忽职守已经“发扬光大”了,
推诿、忽悠、拖延成风,该办不办,该这么办却那么办,还敢放言“你告我去!”
至
于
上班办私事、玩耍,晚来早走
,大家已经习以为常,就闲事少管了。前两年抓了一下作风建设,把上班上网炒股的、打游戏的、“偷菜”的处分了几个,才把这股风煞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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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锈老套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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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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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1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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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承542#]
徐福荣的职务是自治区高院副庭长,至少正处级,有可能还是副局级;她所负
职责是依法审判案件
。根据《法官法》规定,
办案法官首先要对案件事实负责
。这一点,相信她非常明白。不知什么原因,她却吊儿朗当办起案来:昊都公司向法院
申请调取
相关证据以
证明双方不存在委托关系
,徐福荣对此关键证据却
违反规定不予调取
,
并且隐瞒该情况
,
不向审委会汇
报
,导致高院审委会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致使公共财产遭受
575,7万元的重大损失
。
该调取关键证据却故意不调取,该汇报却有意隐瞒,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就不是一般的吊儿朗当了,
属于不正确履行法官审判职责,玩忽职守,构成玩忽职守罪
,当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判决,有人认为,虽判其有罪是司法的进歩,但总觉得判轻了:虽说公诉方未指控其因受贿而卖法,但徐有意乱判,后果严重,形同与丁海玉同流合污,比一般贪污受贿严重得多,应该判个五、六年才合实情。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积极参加崇州国际龙舟赛活动,奖励小米椒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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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长城非好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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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2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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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严格依法判案,才能使当事人双方
"胜败皆服",也才能达到社会和谐,不然的话,
总有一方要上诉.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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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已冷
我心已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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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2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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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和谐35.说话做事有分寸,合理合法合真情;
玩忽职守搞虚假,定有翻案错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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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锈老套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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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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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2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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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福荣身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的资深法官,该调取关键证据却故意不调取,该汇报却有意隐瞒,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就不是一般的吊儿朗当了,
属于不正确履行法官审判职责,玩忽职守,构成玩忽职守罪
,当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判决,有人认为,虽
判其有罪是司法的进歩
,但总觉得判轻了:虽说公诉方未指控其因受贿而卖法,但徐有意乱判,后果严重,形同与丁海玉同流合污,比一般贪污受贿严重得多,应该判个五、六年才合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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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长城非好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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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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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认识不清,对法律理解不同",往
往成了枉法判案.逃避追责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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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锈老套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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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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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承528#]
类似徐福荣案,但受损的是私人企业或个人,是否不属犯罪而属错误?据在下浏览高检司法解释
,“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够刑事立案标准。要件有两个,一是枉法裁判,二是造成的损失巨大,另外,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重伤的,也够立案标准。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积极参加玲子组织的户外活动,系统奖励小米椒1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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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已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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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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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和谐36.书山有径勤为路,学海无涯苦作舟;
求得真经渊学识,护法卫国保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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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已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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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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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和谐37.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痛改前非与过错,失败之母生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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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已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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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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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和谐38.有心栽花花不发,无心插柳柳成荫;
偏颇溺爱添痴傻,艰辛磨难育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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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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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和谐39.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坎坷障碍它算啥?康庄大道任我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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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锈老套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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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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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承530#]
现以徐福荣案为参照物,看看绵阳中院再审有哪些玩忽职守之处。
首先,违反法律规定不审原告诉讼请求,属遗漏原告诉求审判;
其次,违反法律规定,把原告签协议原因篡改成诉讼请求加以审理并据以判决,属超出原告诉求审判,且涉嫌陷害;
再次,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胡乱认定:有完整证据链证实,协认中的两个补差款是被告违法自定,却强行认定为双方约定,因而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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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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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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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以徐福荣案为参照物,看看绵阳中院再审有哪些玩忽职守之处。
首先,违反法律规定不审原告诉讼请求,属遗漏原告诉求审判;
其次,违反法律规定,把原告签协议原因篡改成诉讼请求加以审理并据以判决,属超出原告诉求审判,且涉嫌陷害;
再次,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胡乱认定:有完整证据链证实,协认中的两个补差款是被告违法自定,却强行认定为双方约定,因而有效力;
第四,适用法律错误:
1、双方签字盖章,依法只能算合同成立,却违法定性为签字就生效。
2 判决认为协议中两个补差款违反行政法规78号令笫5、22等条强制性规定,应无效,但双方签了字、盖了章,就是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违反法律、政策了,就应有效。
3、法律规定,审判案件以法律为准绳,判决却以未宣布废止但内客严重违反行政法规78号令规定、依法应无效的《梓潼时价》作为判案的准绳,认为协认中两个补差款虽说违反78号令强制性规定,但没超出《梓潼时价》范围,所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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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表于 2010-5-25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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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所说合法在理,他的冤案
应当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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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已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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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发表于 2010-5-25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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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和谐40.兼听则明偏信暗,接人待物是非辩;
公正廉洁为准则,尊重事实不会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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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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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和谐41.你有情来我有义,人间真情暖人心;
三句好话解矛盾,纯洁心灵永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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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锈老套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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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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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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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承536#]
上述四条六处
不正确履行法官职责行为
,不是无心之过,是
为保被告胜诉,法官蓄意而为
。因为庭审中,原告阐述、论证得全面、正确;该合议庭法官均为多年从事审判工作,具有高学历、丰富经验的资深法官,完全具备相关的法律常识,而本案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表述得明白无误,没有歧义,不会发生错误理解;本案诉争的事实,有大量书面证据佐证,不会产生错误认识。所以,如此枉法审判,只能是法官蓄意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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