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申请
巴州区人民政府:
我名李桂香,女,现年34岁,家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西华村4组,身份证:513701198703127061,电话:
19140833669。
关于李桂香2021年6月22日上访侵占房屋,入室打砸事件《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办事处关于李桂香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回街办【2021】46号文件表示强烈不服,经全家商议一致后,决定提出复查申请。
—、程序违规违法
1、受理告知书(2021年6月25日)、送达回证(2021年6月25日)、延期办理告知书、送达回证(2021年8月3日)及《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办事处关于李桂香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回街办【2021】46号上述全部都是在2021年8月8日同一天,同一时间,经村社不知某人带给我母亲。
2、自2021年6月25日受理至8月2日办结,在这期间我每天在家等消息,从未接到过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电话,更没有通知信访人当面调解。
3、送达回证(2021年6月25日)、送达回证(2021年8月3日)两份送达回证的信访人签字及意见栏均不是本人签字,特申请上级领导复查,是谁签的字?还有什么文件是我应该看到而没有看到的,我无从知晓。
二、回复意见中“关于新农村建设安置还房问题,根据2011年村社讨论的人口安置方案当时您家,您本人及子姜函承因群众讨论有争议故未纳入人口安置”一说,不合理,不合法。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西华村村社干部将我母子排除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以外的做法,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理念。
1、村民自治的内容应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三、回复意见中“若需房屋,需你本人与永泰公司协商现金购买,若不需,可在其父龙登云下差房屋结算中进行资金找补”一说
1、我居住了十年的属于我的房子,村社凭什么抵押给永泰公司?强制让我去永泰公司购房?
2、新农村建设成功,我们合法入住这十年期间,我们家的所有国家补助款项(例如:旧房拆迁款、过渡费、青苗费、土地租金等)就连最基本的粮食直补款我及我哥两个户主都从未领取过。每年都用于抵扣下差建房款,村社从来不给我们家出示收据,也不结算往来账,扣了十年房款,我们住了十年,现在却说房子不属于我们家。请求领导进行复查。同时我们也需要知道我们应该享受的国家惠农政策及补助有哪些。
四、回复意见中“关于要求赔偿房屋装修的经济损失,您未通过村社许可,自行入室装修,造成的一切损失自己负责”一说
1、自新农村建设好房子后,我合法入住十年之久,一直居住其中“自行入室”如何解释?难道我进入自己的房间还得向村社申请办理入室证吗?政府有办理入室证的部门吗?
2、我装修自家房屋需要向村社申请办理装修许可证吗?请问政府有办理装修许可证的部门吗?是国家哪条法则法规规定的?
3、2021年4月8日李国富带领其妹,妹夫等多人私闯民宅,入室打砸,强占我民房,欺负我孤儿寡母的恶劣行为与黑社会有何区别?“打砸造成的损失,自己负责”。是不让我们这些贫困户活命吗?还是真的是黑社会的保护伞?
恳请上级领导复查,给我们弱势村民一条活路。跪谢!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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