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白某某,身份证号:511302xxxxx×x×0244,电话:136xxxxx909,我是(2020)川1302民初4050号判决书中的被告,我怀着悲忿的心情,顶着重重压力,冒着种种风险,举报顺庆区人民法院新建法庭庭长、共产党员李瑛,为谋私利,滥用自由裁判权,枉法裁判!将一纸判决书做成一本糊涂账!严重损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事实与理由如下
糊涂账一:(2020)川1302民初4050号用以形成判决依据的证据未经双方质证,程序违法!
1:一审原被告离婚纠纷并分割财产一案,争议房屋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颐和嘉园东区18栋2单元402号,购买价58万,2012年6月由被告之母付定金1万元,原告付首付49万元,2012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1日双方共同付尾款8万元,办证及各种税费56000元,并于2013年3月1日取得房产证,为了购买二套房需要,双方商量将房产证办在丈夫段x一人名下,由于原南充市房管局程序规定,只要房产证上写一个人的名字,对方必须签放弃,否则不给办证,属于行政越权(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行政判决书已经撤销了高坪区的行政判决书,判定该房屋及其升值部分属共同所有)该房屋本是双方婚前各有出资,婚后共同付尾款及办证费用,并且婚后签订买卖合同,婚后办证,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理应属于按份共同共有,李瑛对一审被告提供的证据置之不理,对原告单方面提供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经双方质证,大搞暗箱操作,并以此作为判决依据,使妇女儿童流离失所
2,一审原告单方面提供的虚假证据,李瑛未组织双方质证,剥夺我方抗辩权!更没有审查原告证据的真实性,颠倒是非,以虚假证据作为判决依据,由此侵占我财产权益28万元。例如:我与原告于2012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4050号判决书认定,一审原告于2012年11月27日开户一笔2万元的定期存款,用于交房款,这笔钱怎么就成了原告的前财产?
4050号判决书还认定,一审原告婚前开户两张工商银行卡共计63940元,这笔钱婚后用于购房,事实是,这两笔存款,已经在购房前的2013年2月17日由原告取出交给案外人用于办婚礼,该房屋的尾款及办证费用全部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此见不得光的“证据”,难怪李瑛公然违法,不敢组织质证,而是上下其手,暗箱操作,李瑛罔顾事实真相,张冠李戴,将婚后共同出资认定为婚前个人出资,意欲何为?
糊涂账二:法官掐造事实,偏听偏信,帮助原告侵呑共同财产!从2014年6月起,一审原告段x在其姐姐x雯的直接授意下(有短信为证),主观恶意并客观实施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告采用大额取现另存和直接转账给亲戚朋友等两种方式!大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方式一:取现另存!一审原告短期大额取现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数额高达72万,比如:2015年8月22日一天取现26万,2016年6月20天时间取现10万,2019年1月20日至2月3日,十三天取现70400,其中2019年2 月3日一天取现45400元……。又比如:一审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提起离婚诉讼,2016年5月31日余额宝提现10万元,2016年6月1日将这10万元从建行尾号1824卡网转到工行9174卡上,并于当天将9174换成9014卡,将这10万元转入9014卡,并在不到二十天时间内将这10万元全部取现转移,而一审法官李瑛却揑造事实,在判决书上说原告将这10万元转到支付宝里了。如此颠倒黑白的判决书真的是法官疏忽大意吗?法官判案都不看证据的吗?象上述取现另存的情况比比皆是,对此所有不合常理的取现原告皆辩称他消费了,但又不能说明合理用途,对此李瑛在庭审中呵止我方发言,根本不给我方质证机会,甚至在庭审中直接说:他用了,你把他哪门!在4050号判决书中故意忽略这几十万元的去向。如此颠倒黑白的判决书真的是法官疏忽大意吗?难道法官判案都不看证据的吗?还是当事人投之以桃,李瑛报之以李?
方式二:直接转账!一审原告从2014年6月至2020年2月,大额转账23笔,合计587604元,其中2014年6月28日转给其姐夫李x11万,2014年11月2日转给其姐x雯2万,2014年12月20日转给朋友于xx4万,2016年6月20日转给朋友杨xx3万……如此频繁大量的转账,李瑛避重就轻,仅将原告转给其姐姐的2万元,转给朋友于xx的4万元中的12200元,共计32200元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对其它几十万则忽略不计。更为可笑的是,2014年段Ⅹ转给姐夫11万,姐姐2万,2015年段x之母刘xx转给段x13.2万(这13.2万已经全部被原告隐藏转移,并挥霍一空,对此我毫不知情)李瑛认为刘xx的13.2万就是李x、×雯的13万,既然认定刘xx的13.2万就是李x、x雯的13万,那么为什么又认定原告转给姐姐段雯的2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而转给姐夫李x的11万就不是共同财产呢?如此自相矛盾的判决书不是打了法律的脸吗?此判决书除了原告的虚假陈述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可以佐证!作为一个资深法官,李瑛难道不知道孤证不可信吗?
糊涂账三:法官故意隐藏证据,诬陷被告,民初4050号判决书中,李瑛竟然隐藏证据,揑造事实,将我用于家庭生活与司法救助的钱认定为转移财产。事实是,一审原告于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在北京进修,由我一人在家管理家事,由于我上班忙,孩子体弱多病,家里当时请了一个保姆一个钟点工,两个工人都是由原告请来的,每月工资支出就是五千多,还有一家人的衣食住行,社交应酬,所有这些花销都是由我支出,用于家庭生活是合法合情合理的!我一个收入微薄的招聘员工,养家已经入不敷出了,哪里还有钱来转移?特别是2016年5月27日,我转账一笔25000元给xxx律所,是因为一审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起诉离婚,我为了司法自助而付的律师费,庭审时,我呈交了家庭开支说明,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与锐思邦律所签的委托合同等证据,但不知道为什么,这些关键证据竟不冀而飞了,李瑛于是揑造事实说我转移财产,这么重要而明显的证据李瑛都敢隐藏,枉法裁判对她就是自然而然的了!
糊涂账四:李瑛三观不正,挑战道德和法律底线一审原告作为医学博士,国家重点培养的高学历人才,不但婚内出轨,还公开到泰国嫖娼嫖人妖,寻求变态刺激,肆意挥霍共同财产,原告的上述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有辱人格国格,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侵害了被告的配偶权和人格权,对婚姻破裂负有全部责任!为此,我向李瑛提供了原告与泰国人妖的聊天记录,原告的出入境记录,原告预订的往返泰国的机票及酒店记录……等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确实婚内存在泰国嫖娼,对此李瑛不理不踩,甚至对我说:“这些证据再全面,我都不得认定他是过错方,这是人家的性取向,要尊重别人的隐私。你要佛性,学会放弃……”如此毁三观的言论,还是受党教育多年的共产党员吗?在这一点上,李瑛到是言行一致,在(2020)川1302民初4050号判决书中,对原告的嫖娼行为只字未提,我提供的证据就象被风吹跑了一样,一条都没有在判决书中提到,不但如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李瑛还将共同财产的大部分分给了出轨、家暴、转移财产、遗弃未成年子女的原告方,其中的猫腻不言而喻!在李瑛眼里,证据可以视若无睹,也可以虚构伪造,法律更是形同虚设,一切都看当事人的“配合度”。“配合”她的多判,“不配合”她的少判!该判决书真如李瑛所称:裁判权在我手里,我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我大笔轻轻一挥,你就要白挣十年!
糊涂账五:李瑛未审先判,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原告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本人为了抚养孩子,读书进修等日常生活需要而借的债务,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李瑛未跟当事人释名并引导当事人另案起诉的情况下,未审先判,驳回债权人请求,剥夺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李瑛如此枉法裁判, 究竟是法盲当了法官,还是法官成了法盲?
糊涂账六:同案不同判,损害法律公信力!4050号一审判决婚生子由被告女方抚养,原告男方给付抚养费,在抚养费的给付数额上,从2017年到2020年,由于男方更换门锁,将妻儿赶出家门,拒不给付未成年人抚养费,为此,女方曾经连续三年起诉到顺庆区人民法院,均依法得到支持!顺庆区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年四任法官对抚养费的判决标准,都是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按男方固定收入的30%给付,其中顺庆区人民法院三份判决书,中级法院一份判决书都是按照这个标准判决的,并随着男方收入逐年提高,抚养费的判决也是逐年增高而不是逐年下降的,李瑛凭什么大笔一挥,将抚养费数额砍掉三分之二?根据《民法典》1085条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给付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男方是华西医科大学博士,本市某三甲医院外科医生,是有固定收入的高收入群体,其收入是逐年增加的! 男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收入是越来越低。随着物价逐年上涨,GDP逐年增加,老百姓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逐年提高,抚养费理应逐年提高,按照李瑛法官的说法,是不是我国的国民经济水平倒退了三分之二?物价下降了三分之二?4050号判决书认定,小孩已经年满七岁,日常生活费用会逐年减少,这岂不是犯了常识性的错误和笑话!按照常理,随着年龄增长,饭要多吃,衣服鞋帽要加大,出门交通要给成人票,社交活动范围要逐年扩大,文娱旅游活动要逐年增加,日常生活需求会逐年增加而不是减少才对,按照李瑛法官的逻辑,抚养费今年在去年的基础上减少三分之二,明年以后小孩就不吃不喝吹风长大?明明给付人是有固定收入的高收入群体,李瑛为何有法不依,而要绕来绕去弄那么多模糊不清的概念来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同案必须同判!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案由,同一个原被告,理应同案同判,以维护法律的公信力! 如此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官,作出的判决毫无公平公正可言!朗朗乾坤,青天白日!为何李瑛能一手遮天,公权私用!是谁给了李瑛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的权力?南充也属于共产党管,南充的天空也飘扬的五星红旗!李瑛凭一已之力,让法律尊严和当事人权利双双受损,为什么还拿着副县级待遇,在庭长的位置上坐得四平八稳,这么多年究竟制造了多少冤假错案?请法院领导彻查!揪出司法队伍里的蛀虫,还受害者公道,给法律以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