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地下车库的归属应该看所有权或使用权归谁。
二、根据网上查询的资料,地下车库一般的权属有三种:1产权车位。开发商投资建设,没有计入开发成本,并缴纳相关的土地出让金、税费等,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开发商,可以由开发商租售。2.公摊车位。将车库面积计入公摊面积或将车库建设成本计入开发成本,随着开发商将房屋售卖给业主,权属发生转移,地下车库所有权归业主。3.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建设成本由开发商投资则归开发商享有使用权,建设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归业主享有使用权。
三、根据《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的第二章价格构成的规定:
第六条 商品住宅的成本构成
1.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征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作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城镇发生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土地出让金;
2.前期工程费用。包括通路、通水、通电、平整场地和工程勘察、设计费;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建筑施工图的要求和标准,规定应进入建筑工程(含安装)的费用;
4.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气、排污、通讯、通邮、有线电视、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卫等费用;
5.公共设施配套费用。指住宅小区项目内发生的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包括各项附属工程,如物业管理房、消防和配电及供水设施、自行车棚等建设费用(凡列入建设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用房费用,在销售商品住宅时不得重复计收公摊面积费用);
6.管理费。包括开发管理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及附加、公杂费、差旅费、劳保费、培训费、广告宣传费等。管理费标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按成本1—5项之和的3%以内计取。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费按成本1—5项之和的2%以内计取。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和省建委另行制定。
7.贷款利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信贷资金利率,按投资总额的70%计算。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一般以半年为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8.其它费用。必须是经国家和省有批准权限的部门规定的建设项目收费,方可进入成本。经济适用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征收。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税金。
税金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税率计算。
第八条商品住宅的利润。
1.经济适用房可在成本1—5项之和的3%以内计加利润。
2.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其它商品住宅由开发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行确定利润。
第九条商品住宅的差价。
1.商品住宅的楼层差价率原则上应掌握在10%以内,具体差价率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但一幢住宅楼内楼层差价代数和应为零。
2.商品住宅楼朝向差价率原则上应掌握在5%以内,具体差价率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但同一住宅小区内朝向差价代数和应为零。
第十条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商品住宅成本+税金+利润±商品住宅差价。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价格构成以外的代收代付费用,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代收:属分摊住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住房购买者应拒绝交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根据《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售卖给业主房屋的价格里,是有包含项目的,不是开发商无中生有的定价,当然,这个定价根据市场有所波动,但不影响包含项目。故开发商如果将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计入住宅价格的项目里,那地下车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就归业主所有。开发商如果没有将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计入住宅价格的项目里,单独建立会计账目,资金来源于开发商,那地下车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就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声称拥有地下车库的合法所有权,却没有建立独立的会计账目或者拿不出独立的会计账目,则业主可以向税务等相关部门举报作假账和可能涉及的会计账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税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如果开发商拿出独立的会计账目,开发商应向业主提供复印件。
五、如果开发商没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却强行占有,应该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占,那么多车库,金额应该很大,则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相关政府部门发现了,是否应该向公安机关移交?
六、如果开发商侵占业主权益,业主除了向法院起诉维护合法权益,主管部门对于开发商的违法或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问题,主管部门是否该积极履职,对开发商进行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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