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市自然规划局的回复。但仍有以下几点疑问:
1.凌云华冠小区地下车库在规划报批时,是以什么性质通过规划审批的?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如国家级和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修建地下车库(跟据《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车库修建也是强制配套设施)必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凌云华冠小区开发商并没有在项目开发审批时缴纳地下车库土地出让金,而目前商品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在建设前没有缴纳地下车库土地出让金,又要获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让地下车库为合法建筑物,就只能作为主体建筑物的配套设施建设而合法,因此其权利也只能作为主体建筑物—住宅的从物或附属物一并转移。按照《民法典》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那地下车库车位在开发商将房屋移交给业主时就应该一并将地下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移交给业主。
2.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9〕33号),有“低步入轨”一说,请问这是仅限于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开发商或者历史遗留还是对于那些已经按照公共设施审批、完税了的开发商?如果开始以公共配套设施审批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在又想以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获益来变更审批规划和完税,这是否合法合规?
3.关于“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里的“谁”是特指开发商吗?作为业主认为不是特指开发商,关键点在“投资”,即“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是办理权属的原则,“投资”是确定谁拥有产权或使用权,而非开发商所说的“地下车库开发商建的就是开发商的”。请对这句话做解读或者司法解释,让老百姓能一眼就看懂,不产生歧义。4.“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请问开发商是否必须拿出“投资”的合法依据出来?
5.如果凌云华冠开发商符合补办地下车库的产权条件,请问自然规划局,地下车库产权是单独就可以办还是和住宅产权一起办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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