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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营山女职工开车撞死花季女孩 交警调查不彻底各打五十大板[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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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坐等处理结果,希望此事件能让大家汲取教训,遵守交通规则,一旦发生事故,对双方带来都是不可逆的伤害,赔再多的钱都换不了一条鲜活的生命, 
  营山人有一部分行人总认为,“车子敢撞我,我就是大爷”的思想,尤其是是老年人,自从拿了驾驶证才知道,在紧急情况下要司机采取正确处理方式是很复杂的,一方面要看司机心理素质,一方面一看技术水平,作为乘客来说,要有,“命是自己的,人和车子撞后面吃亏的是人,死了赔的钱自己一分都用不成”的思想,过马路要多观察,不能被动的交给司机,遇到心理素质差的,技术菜的,你就芭比Q了,我好几次返家过年,有些人人大摇大摆的走在行车道上,喇叭按了好几次,头都不回看哈后面,不知道是行人耳朵不好,还是车子喇叭不够响,无语,其实在外面很少按喇叭的,
发表于 2022-1-1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视频监控发出来看一看

发表于 2022-1-1 23: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啥不到法院去起诉,这种事情怎样也要到法院起诉啊

发表于 2022-1-2 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可以通过媒体的力量来! 找新闻记者  

发表于 2022-1-2 08: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的是横穿马路的话 ,虽然女孩很小就失去了生命 。但是有没有想过 就是因为你横穿马路 没有安全意识 也害了别人开车的人 ,如果走的是斑马线,那开车的人 应该是全责 。不能 因为你是弱者 ,而无视国家的法律

发表于 2022-1-2 09: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维我独尊,有不顺心眼的人直接弄死,或叫政府直接授权给主持正义的人可随时裁决对不法分子剥夺生命,这样也是一种权力呀

发表于 2022-1-2 10: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车主要是撞在电瓶车的左后侧尾部,连人带车撞飞起,这是导致郭女身亡的实情

发表于 2022-1-2 10: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你的意就是暗箱操作,还大学生,锤子大学生,自己不遵守交规,如果对方不是小车,估计对等责任都没有,还到网上瞎考,一个小职员,又有好大的网,自己不守交规丢了性命就是这种不要脸家长的过

发表于 2022-1-2 11: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双方都不要在网络上相互攻击对方,也希望各位网友冷静吃瓜,不信谣不传谣,网络也并非法外之地!首先要搞清楚事发经过,也希望死者家属能节哀,法律是公平公正的,警察办案也是讲究证据的,官方应该会给各位网友一个说法

发表于 2022-1-2 21: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车用右前角撞在电瓶车的左后侧,可以说是小车故意撞车杀人,小车应负全责

发表于 2022-1-3 10: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空鼠全 发表于 2022-1-2 09:33
假如维我独尊,有不顺心眼的人直接弄死,或叫政府直接授权给主持正义的人可随时裁决对不法分子剥夺生命,这 ...

按你的说法就是故意杀人罪了,网络虽然虚无,也不能说话不负责任,啥子叫违章也不至于判死刑,纯粹是颠倒黑白嘛,现在吃瓜群众也不傻,你这种喷子就该被抵制

发表于 2022-1-3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惋惜

发表于 2022-1-4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不是谁弱谁有理,你骑电瓶车为什么要违章?老老实实按交规来就不会出这种事!
发表于 2022-1-4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怀疑,不能作为证据。

横穿机动车道,违规在先,骑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

多半还是各50的责任。

发表于 2022-1-4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断得没问题,不是谁弱谁有理的时代了

发表于 2022-1-4 11: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都过了好几天了,怎还不去起诉或找媒体曝光?

发表于 2022-1-4 11: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相信党和政府的权威调查核实结论

发表于 2022-1-4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玩意交警很好判定责任的啊 ,天网监控,行车记录仪,现场群众都是证据,根据责任划分事故赔偿金额,这案子好处理的很

发表于 2022-1-4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开个破本田,不能说肇事者就社会关系强大吧
发表于 2022-1-4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在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反映:“营山女职工开车撞死花季女孩,交警调查不彻底各打五十大板”已收悉。经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现回复如下:
2021年9月9日14时44分许,营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在营山县一环路一辆小车将行人撞伤。接警后,我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到现场后,小车驾驶员与120一道已将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处警民警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勘查并调查取证。
经调查:2021年9月9日14时40分左右,郭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从营山县水果市场方向往营山县时代春天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营山县一环路南三段高架桥桥头时,因连续横穿车道与车道内正在直行的川R60EK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郭某受伤。
调查取证间,办案民警调取了该路段事故事发时的视频监控,证实事发时郭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连续横穿城市快速车道,且该路段禁止所有车辆横过道路,所有在该路段通行车辆均需在前方红绿灯路口掉头。针对网友在论坛中提出的质疑,作如下回复:
(一)关于郭某父亲提出驾驶员冉某事发时使用手机情况:经查冉某在事发时并无手机通话记录,且冉某名下只有这一个手机号码在使用。
(二)事故发生后,处警民警第一时间在营山县人民医院对冉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测试,无酒驾行为。随后对冉某进行了毒检,经检测,冉某唾液呈阴性,排除冉某酒驾、毒驾嫌疑(全程有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
(三)在南充市交警支队撤销第一次事故认定中提出,法律条款引用不当的问题,是因为在有标志标线的路段,驾驶员冉某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继而事故复核(二次)认定将其违法行为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四)2021年12月30日上午,县公安局督查大队组织我大队办案民警及郭某亲属一道就郭某亲属提出的质疑进行当面回复,办案民警再次对郭某亲属公开了现场视频等相关调查证据,对郭某亲属提出的所有质疑均进行了一一回复。
下一步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一如既往严格执法,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及广大网友对我大队工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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