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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营山女职工开车撞死花季女孩 交警调查不彻底各打五十大板[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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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4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在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反映:“营山女职工开车撞死花季女孩,交警调查不彻底各打五十大板”已收悉。经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现回复如下:
2021年9月9日14时44分许,营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在营山县一环路一辆小车将行人撞伤。接警后,我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到现场后,小车驾驶员与120一道已将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处警民警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勘查并调查取证。
经调查:2021年9月9日14时40分左右,郭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从营山县水果市场方向往营山县时代春天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营山县一环路南三段高架桥桥头时,因连续横穿车道与车道内正在直行的川R60EK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郭某受伤。
调查取证间,办案民警调取了该路段事故事发时的视频监控,证实事发时郭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连续横穿城市快速车道,且该路段禁止所有车辆横过道路,所有在该路段通行车辆均需在前方红绿灯路口掉头。针对网友在论坛中提出的质疑,作如下回复:
(一)关于郭某父亲提出驾驶员冉某事发时使用手机情况:经查冉某在事发时并无手机通话记录,且冉某名下只有这一个手机号码在使用。
(二)事故发生后,处警民警第一时间在营山县人民医院对冉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测试,无酒驾行为。随后对冉某进行了毒检,经检测,冉某唾液呈阴性,排除冉某酒驾、毒驾嫌疑(全程有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
(三)在南充市交警支队撤销第一次事故认定中提出,法律条款引用不当的问题,是因为在有标志标线的路段,驾驶员冉某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继而事故复核(二次)认定将其违法行为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四)2021年12月30日上午,县公安局督查大队组织我大队办案民警及郭某亲属一道就郭某亲属提出的质疑进行当面回复,办案民警再次对郭某亲属公开了现场视频等相关调查证据,对郭某亲属提出的所有质疑均进行了一一回复。
下一步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一如既往严格执法,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及广大网友对我大队工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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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4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交警大队 发表于 2022-1-4 15:43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在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反映:“营山女职工开车撞死花季女孩,交警调查不彻底各打五 ...

这是害人害自己

发表于 2022-1-4 22: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么样死者为大,如果撞死人都这么理直气壮不管不问,你的良心过的去吗?你晚上睡觉不会做噩梦吗?都这样开车的话,横穿马路的就该撞死吗?好歹也是一条人命啊,赶快给家属相应的解决吧

发表于 2022-1-4 22: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严格公开的查,给死者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毕竟把人都撞死了,还不闻不问,至少要有良心吧

发表于 2022-1-5 04: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孩子死了,家长怀疑的事,就应该给别人一个解开心结的机会,不然一会独生子女的离开对这对父母是多大的打击。怀疑在微信聊天,那就给拿出来看看,如果没有,家长也心里好受y点。

发表于 2022-1-5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一个花季少女(且还是独生女)在车祸中没了,大家都会感到痛心,为死者感到惋惜!人到老年失去唯一的女儿,是难以接受这个事实的。但是事情已经出了,希望死者家属应当接受这个事实。本人也同其他网友一样,非常同情楼主的家庭悲哀。但从楼主自述和从营山交警大队的回复来看,死者确实是横穿公路,是违规行驶。作为一个在校的大学生应当懂得法律,不该在禁止所有车辆横过的城市快速车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连续横穿。如果不横穿公路,自己不会死,也不会给家庭父母造成如此的悲伤,更不会造成此事故的发生,那该多好呀!然而历史不会重来。所以从此事故来看,交警处理还是比较客观的,也希望交警部门会同保险公司在赔偿问题上按照最高赔偿标准给予赔偿,给死者家庭多一些慰藉。

发表于 2022-1-5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纯属交通事故,就按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处理。家属不应想多了。这类车与行人、非机动机发生事故,交警一般会稍偏向行人、非机动机一方,因为小车保险高。说什么照顾司机关系实没必要,钱多钱少都由保险公司出钱。虽然重医大学生钱途无量,但这是没办法的事。小车司机摊上这样的事,这是受害人。

发表于 2022-1-5 11: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1-5 11: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回复了,连续变道,无证驾驶,横穿公路。不要被人当枪使了。他不好好安葬他女子,反而以此为要挟。他女子不心寒吗?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5 14:56
麻搜掌 发表于 2022-1-4 22:57
不管怎么样死者为大,如果撞死人都这么理直气壮不管不问,你的良心过的去吗?你晚上睡觉不会做噩梦吗?都这 ...

一切依法依规办事,别寒了守规守法人的心,横穿马路都不违规直行规范驾驶的人还要承担责任?为什么要承担50%?一分都不赔,我周围若是有这种人我不会同情的,别把网友当枪使了,能上网都懂点法的

发表于 2022-1-5 16: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1-5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2-1-5 14:56
一切依法依规办事,别寒了守规守法人的心,横穿马路都不违规直行规范驾驶的人还要承担责任?为什么要承担 ...

       之所以双方各负责50%,是因为人死了,死者为大,交警才裁定驾驶人也承担50%的责任。一般情况下,交警在处理事故中多是偏向死者的,我不是为小车驾驶员开脱,因为驾驶员也是受害人,假如死者遵守交通规则,不在不允许任何车辆通行的城市快速通道上横行,也不会造成这样谁都不愿看到的交通事故。人死不能复生,愿死者安息,家属节哀!也希望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要遵守交通规则,在此次事故中吸取教训,一生平平安安!全家快快乐乐!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5 19:53
交警同志回复得有理有据,相信官方回复!该起诉起诉,不必用网络舆论去压迫别人了,网友也别当法官了,网络判案万万不可!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5 19:54
游骑兵2020 发表于 2022-1-4 12:13
开个破本田,不能说肇事者就社会关系强大吧

哈哈哈哈,有道理哈!

发表于 2022-1-6 09: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自己都说了骑电动车横穿公路了,没定全责还要怎么搞?

发表于 2022-1-6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在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反映:“营山女职工开车撞死花季女孩,交警调查不彻底各打五十大板”已收悉。经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现回复如下:
2021年9月9日14时44分许,营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在营山县一环路一辆小车将行人撞伤。接警后,我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到现场后,小车驾驶员与120一道已将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处警民警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勘查并调查取证。
经调查:2021年9月9日14时40分左右,郭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从营山县水果市场方向往营山县时代春天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营山县一环路南三段高架桥桥头时,因连续横穿车道与车道内正在直行的川R60EK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郭某受伤。
调查取证间,办案民警调取了该路段事故事发时的视频监控,证实事发时郭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连续横穿城市快速车道,且该路段禁止所有车辆横过道路,所有在该路段通行车辆均需在前方红绿灯路口掉头。针对网友在论坛中提出的质疑,作如下回复:
(一)关于郭某父亲提出驾驶员冉某事发时使用手机情况:经查冉某在事发时并无手机通话记录,且冉某名下只有这一个手机号码在使用。
(二)事故发生后,处警民警第一时间在营山县人民医院对冉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测试,无酒驾行为。随后对冉某进行了毒检,经检测,冉某唾液呈阴性,排除冉某酒驾、毒驾嫌疑(全程有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
(三)在南充市交警支队撤销第一次事故认定中提出,法律条款引用不当的问题,是因为在有标志标线的路段,驾驶员冉某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继而事故复核(二次)认定将其违法行为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四)2021年12月30日上午,县公安局督查大队组织我大队办案民警及郭某亲属一道就郭某亲属提出的质疑进行当面回复,办案民警再次对郭某亲属公开了现场视频等相关调查证据,对郭某亲属提出的所有质疑均进行了一一回复。
下一步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一如既往严格执法,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及广大网友对我大队工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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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6 16:44
南充交警在斑马线上“礼让行人”管理上做的还不好,应当加大管理力度。在外面人站到斑马线上公路边边耍,车子不敢过,必须让行人离开斑马线后才敢动车,不然,3分、200元就泡汤。

发表于 2022-1-6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家人的希望、花季女孩郭某就因为在2021年9月9日14时40分左右,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从营山县水果市场方向往营山县时代春天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营山县一环路南三段高架桥桥头时,因连续横穿车道与车道内正在直行的川R60EK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郭某受伤。“调查取证间,办案民警调取了该路段事故事发时的视频监控,证实事发时郭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连续横穿城市快速车道,且该路段禁止所有车辆横过道路,”如果遵守交通规则,不横过禁止所有车辆横过的城市快速车道,也不会造成这个事故。小车驾驶员摊上这个事也是倒了八辈子的霉,希望大家遵守交通法规,希望不出现任何事故,大家平安!

发表于 2022-1-7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死者和死者家属表达同情!
交通参与者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尤其是电动车、摩托车等肉包铁的交通工具,毕竟事关自己的生命和家庭的幸福。但事实是,很多电动车、摩托车横穿马路、无视交通信号灯等情况时有发生。
交警的回复里,对事故情况进行明确回复,死者驾驶无牌电动车,在城市禁止横过的快速车道横穿马路,与在自己车道正常直行的车辆发生碰撞。单论责任,恐怕机动车更冤。
对交警事故认定不服,建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不要试图用网友的同情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发表于 2022-1-7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有监控视频吧,或者汽车的行车记录仪的视频资料,发出来大家一看就明白了。如果死者家属对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不满意,可以复议,如果复议结果还不满意,可以起诉,法治社会,建议死者家属走正规途径解决问题吧,发到网上来对事情没什么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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