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掉下巴:
1,办案民警竟然教条地要对本业主进行“赔偿4099元、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并让本人签字!!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业主须赔偿4099元给三台县碧桂园物业公司。依据是“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提供的维修发票显示,孙国峰损毁的道闸栏杆价值2212元,系统调试费用1887元。”
这里,我想请问办案的民警同志:
请问,本人是故意(或者恶意)损坏公私财物吗?本人在此事件中的情节较重、情节恶劣吗?本人没有积极配合您们的办案吗?
请问,法律精神是不是公平、公开、公正?公安部门是不是要维护法律、维护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良性秩序?
请问,警察办案,不讲逻辑关系、因果关系吗?不讲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矛盾主次、主责副责、证据链关系吗?不讲合情合理吗?
请相关民警同志注意:你们对本事件的这种处理和对本人的处罚,本人是坚决不服的!我坚信,中国的警察是人民的警察,而绝不是资本的警察。
一个小小的小区收费道闸栏杆竟然要四千多元??发票是怎么开出来的??市场经济秩序何在?原来是集团公司啊!底气来源于这里?难怪如此霸道,如此无法无天、财大气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在党中央正在强力整顿“医疗、住房、教育”三座大山的当前,奉劝这个“集团公司”,请收敛,请珍重!本人将与你们的恶劣行为坚决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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