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碧桂园物业公司财大气粗、无法无天,扭曲事实、恶人先告状,对业主步步紧逼!
惊掉下巴:
1,办案民警竟然教条地要对本业主进行“赔偿4099元、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并让本人签字!!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业主须赔偿4099元给三台县碧桂园物业公司。依据是“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提供的维修发票显示,孙国峰损毁的道闸栏杆价值2212元,系统调试费用1887元。”
这里,我想请问办案的民警同志:
请问,本人是故意(或者恶意)损坏公私财物吗?本人在此事件中的情节较重、情节恶劣吗?本人没有积极配合您们的办案吗?
请问,法律精神是不是公平、公开、公正?公安部门是不是要维护法律、维护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良性秩序?
请问,警察办案,不讲逻辑关系、因果关系吗?不讲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矛盾主次、主责副责、证据链关系吗?不讲合情合理吗?
请相关民警同志注意:你们对本事件的这种处理和对本人的处罚,本人是坚决不服的!我坚信,中国的警察是人民的警察,而绝不是资本的警察。
一个小小的小区收费道闸栏杆竟然要四千多元??发票是怎么开出来的??市场经济秩序何在?原来是集团公司啊!底气来源于这里?难怪如此霸道,如此无法无天、财大气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在党中央正在强力整顿“医疗、住房、教育”三座大山的当前,奉劝这个“集团公司”,请收敛,请珍重!本人将与你们的恶劣行为坚决斗争到底!
善意奉劝:
不要小视一个公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的坚决拥护之决心。不要小视一个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坚决勇敢之行动。更不要藐视法律。
本人系三台碧桂园一位业主孙国峰(房产是在本人的妹妹孙涛名下),对于三台县碧桂园物业公司收停车费涉嫌违法违规、收费不合理等问题,本业主前段时间与物业公司进行了交涉,对方未做任何调整、改观。
后来,本人打了12345投诉,12345叫我打12315投诉,12315又叫我打住建局投诉。最后本人得到的回复是:“我们管不了,请你们自己协调解决。”————真是奇了大怪了,小小一个物业公司,难道竟然成了独立王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能够容忍这样的情形出现??辛辛苦苦贷款买一个价格不菲的房子,竟弄成这般模样,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党中央正在强力整顿“医疗、住房、教育”三座大山的当前,竟然有这种事情发生吗??
我们专门学习并整理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见附件一)。
希望广大业主朋友了解、学习、运用,用以维护自身的合理、合法、合规之权益。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不管属于那种性质,都必须遵循法规、合乎正规程序。经过我们细致地走访调查,发现三台县碧桂园物业公司:存在涉嫌“严重违法乱收费,违犯税法,违法经营,扰乱经济秩序,严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等恶劣行为。
1,对业主停车收费及公示的停车收费标准,没有三台县物价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并未按照相关的法规和程序进行。
2,对业主停车收费,并未主动向停车缴费的业主开据收费票据。
我们要特别提醒三台县碧桂园物业公司:
1,定价格并非你司想当然,也并非你司联系周边几个小区停车场经营商互相商量着来敲定并公示一个价格。
2,请考察整个三台县的小区停车收费价目和地区消费水平。
3,拿出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对你司公示之价目表的批示文件。
4,遵守税法,合法合规经营。
5,小区停车场门口,夜间无值班保安人员,致使业主晚归时,无人开门,被迫把车停在外边。你司号称“给业主一个五星级的家”?夜间无值班人员,安全何在?物业管理费收着心安吗?
6,你司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质量低下,业主主动沟通、协商解决,你司工作人员电话上言语威胁业主,请问你们是有多无法无天?
矛盾剧烈爆发:
2021年12月16日本业主与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发生争执并被迫推开道闸栏杆的事件(已于当日在三台县北坝镇派出所报案):
1,在物业公司的“涉嫌违法乱收费”等严重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本业主停车半天左右,照样讲道理地扫码支付十元停车费。对方工作人员强硬地非法滞留业主,不让业主出小区,已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当时发生本人人身自由权被侵犯时,本人提醒对方要么报警解决,要么开门让本人出去,否则本人就要推开道闸栏杆。对方毫不理睬,还用对讲机叫人前来现场,试图以人多势众来欺压本业主。致使本人感受到人身安全存在潜在威胁(网曝有小区保安捅死业主的新闻;本人的腿曾经受伤严重,见下图,治好后,行动不便,在当时的情景之下,担心人身安全出问题,于是携带甩棍用以防身自卫),被逼无奈,于是才推开道闸栏杆。(附本人左腿曾经受过严重外伤的图片)
3,对方工作人员在三台县北坝镇派出所陈述说,本人的行为“严重打我们脸了”,要求本人公开发布一个道歉申明,否则就如何如何。——满满的傲慢与威胁,赤裸裸的藐视法律、藐视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权!真不知道底气从何而来??
另外:至于本人何时去维修(或者赔偿)那个本业主被物业公司逼迫无奈而损坏的道闸栏杆。则等到把事件的主要矛盾解决了再说。而且还必须根据双方的责任划分,共同承担。
主要矛盾:
物业公司涉嫌严重违法乱收费,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并且态度恶劣,强制乱收费,本业主与物业公司交涉无果,物业公司继续我行我素。以及上文所提及的一系列问题。
次要矛盾:
因上述主要矛盾,所引发的业主被逼无奈,在人身自由权受到严重侵犯时、人身安全存在严重隐患时,把道闸栏杆强力推开。
三台县碧桂园物业公司当时叫嚣着:要本人赔偿两万五千元,要找专门供货商进货维修,云云。。。。本人可不是傻子。如果你司自作主张地去维修,并且狮子大开口乱报价,则本业主一概不认。而且还将视情况起诉你司涉嫌联合你司熟悉的供货商欺诈本人,并严肃追究你司法律责任。
本业主也并非不愿与物业公司合法合规、友好协商地解决问题,毕竟低头不见抬头见。先前一直理性地、足够礼貌地与物业公司进行正式交涉,没想到对方的态度和行为如此傲慢与霸道。
被逼无奈、退无可退:
一,多方周旋,竟然是这种结果,于是本人只能网络曝光此事件。希望得到广大正义人群的支持与声援,并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介入调查,早日给涉事多方一个合理的答复,促使此事件早日得到一个圆满的解决。
二,本业主已启动了法律诉讼事务,将运用法律武器坚决维权到底,坚决与霸道的集团公司斗争到底!
三,希望各地的业主们,都要重视起来,团结起来,行动起来,处理好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被霸道的物业公司欺压得抬不起头来,大家花那么多钱买房子,可不是买来受气、受欺压的!大家花钱请物业公司,可不是请来当爹的!不要怕事,勇于维权!要相信党、相信国家、相信法律、相信自己、相信正义的人群!
四,本人孙国峰和岐真堂(毛主席思想指导的中医馆)愿意无偿帮助、支持、声援所有正义的维权业主。大家互相帮助,坚信正义是不会缺席的!相信霸权主义是不得人心的,是要被唾弃的,是要被坚决抵制的!
感谢大家的关注、评论、转发、支持、声援!谢谢!
三台县碧桂园业主:孙国峰
2022.1.10
罄竹难书,苦不堪言:
1,本人买车三年多,从未被刮伤和扎进钉子过,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之后,一段时间,出现了一个现象如下图,明眼人一看,那太像是人为的用钥匙或则其他器械刮伤的痕迹,另外一次,轮胎无缘无故被扎进去一颗长钉子。早有耳闻——物业公司对“不安分”的业主耍流氓的手段那是全方位、长时间、无死角!(附图如下)
2,物业公司不按他们公示的价格(他们公司的价格也是涉嫌违法经营、乱收费的)乱收业主停车费,停车12小时左右,收费二十元。最后他们回复说,是系统问题,他们退还多收金额,但至今未收到他们退还多收的费用,并说让一个保安给予道歉?此事跟保安什么关系?真是厚颜无耻啊!
3,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质量低下,业主主动沟通、协商解决,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电话上言语威胁业主。真是太离谱了,业主花钱请的是祖宗吗?花钱请个祖宗来供着,还要被威胁!?
4,不开小区侧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与通行,业主反应多次,仍然毫不理睬!业主们也太悲催了,名为业主,实为业奴啊
……
……
附件一: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而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合同法及相关行政部门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第365条及第366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而《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 《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这一规定,加上第三十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所有”,那么,由于这些公共场地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对车主收取场地租赁费。《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据。收费不开具发票收据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台县住建局@三台县人社局@三台县公安局@三台侯亮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