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代国及420车主 再次请求隆昌检察院释放上访人杜开玉、林代芬-2022年1月21日
根据中央政法委规定,结合本案杜开玉反映的问题,工作几十年,交通局没有为之买保险。交通局超越权限,制发通告,终止车主经营权,未依法告知车主申辩权、陈述权;未依法告知司法救济权,
该通告其程序违法,未给予车主经营权价值的补偿,未解决再就业等等问题,该通告实体违法。
法院却不支持代理人胡代国的代理意见,作出显失公平公正的裁决,而且一审审理三次,二审审理三次,
故意拖延二年,问题得不到实际解决。多次向各级政府反映诉求,地方政府视而不见。
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规定,
杜开玉等420车主有权上访申诉控告隆昌法院及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 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
一.不管上访是否有理,只要有实际困难都要解决在先。
二.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他是否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
三.凡是进行依法处理的,批准权归省里,省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共同研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四.依法处理后,还要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做工作,不能一抓了之。
五.中央政法机关对省级政法部门批准依法处理的上访人又以此为上访的案件,不在向下交办。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杜开玉等车主反映的客观实际问题的问题证明目的:
隆昌公安局以杜开玉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的行为,是对宪法第41条规定的错误理解、错误解释,
而且,隆昌公安局的行为,超越省政法委规定的处理上访人权限,严重侵犯杜开玉等车主的人身自由权。
综上事实和法规依据, 作为数百车主全权委托的代理人胡代国,代表420车主,
强烈请求隆昌检察院驳回公安局对杜开玉、林代芬的起诉。
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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