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政法委 @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纪监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纪监组 一纸推翻南充市、区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让当事人重新回到原点的判决书,居然出自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某法官之手。 2022年2月,当事人赵涛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又让历时三年多的马拉松式追回借款的诉讼付之东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1)川民再283号民事判决书,保护的不是债权人赵涛的权利,相反让恶意拖欠拒绝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王松柏,有了转移财产的可乘之机。 南充市、区两级人民法院,根据2018年1月30日的《协议》和《补充协议》内容(附图)。
王松柏与赵涛之间形成以物代偿的法律关系(案涉《协议》第1条约定:丙方(即赵涛)同意以乙方(即王松柏)在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南路天桥下转角处“西河明珠”门面286㎡,作价800万进行抵偿);赵涛与九州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了结(案涉《协议》第1条约定:全面了结甲方(即九州公司)与丙方(即赵涛)的经济关系);王松柏与九州公司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案涉《协议》第3条约定:乙方(即王松柏)对丙方(即赵涛)所承担的800万元资金在甲、乙双方(即王松柏、九州公司)的经济往来中结算扣减,因甲方(即九州公司)原因给乙方(即王松柏)构成损失,由甲方向乙方全额承担)。依法判处王松柏限期履行《协议》义务,结果王松柏拒绝履行,后赵涛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封存了王松柏部分财产。 看来南充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依法判决没有任何偏离法律法规的问题,但是被告王松柏对自己认可的债权债务转移《协议》提出反悔,并且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操作(这里不便公布情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一个很神奇的判决,既判决南充市、区两级人民法院根据债务转移《协议》判决的一审、二审判决书无效,同时又判决《协议》有效,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让当事人重新回到原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 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便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本案中,各当事人在《协议》中虽并未明确未履行以房抵债的法律责任,但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也应当认定为新旧债并存,而不是消灭新债,恢复旧债。 其中是否有猫腻,明眼人都可以看出来,被告王松柏在法院撤销强制执行后,大肆转移财产,有意回避自己的债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保护了无诚信且违背道德的不法人员,给合理合法维权的公民留下对国家司法公正的遗憾,给当事人家庭带来了无穷无尽的精神物质灾难。 希望四川省各相关部门认真清查其中的渎职行为,保护国家机器健全健康履行职责,让人民法庭真正为人民服务!(具体情况说明请联系当事人)
事件当事人:赵涛,男,汉族,1963年3月27日出生,现住西充县晋城镇建设路66号1单元501室,联系电话:13508277576。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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