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通报
对于网友“前锋老周”反映的我院执行案件办理相关情况,我院高度重视,组织督察室、机关纪委、审管办成立调查小组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我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牟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川1603民初634号民事判决,执行标的1000000元。受理后,我院积极调查取证布控,采取网络查控、组织双方协商、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措施。现实际清偿及执行到位金额439400元,剩余部分中,有250000元因双方存在争议,经双方协商由二人自行解决(在2017年4月11日执行笔录中有记录)。
因穷尽执行措施,经与周某某沟通后,于2018年11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其如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后根据周某某提供的线索,我院多次开展执行调查,并前往攀枝花市米易县、云南省楚雄市禄丰县等地实地核查。
二、贴文反映内容调查情况
(一)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情况
2016年12月13日,我院前往广安区苏溪乡传唤牟某某、王某某,因牟某某不在家,遂将王某某带回法院询问。后王某某表示患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曾瘫痪过,一直服药并办理了二级残疾证(广安区残联登记为肢体二级残疾)。因王某某不符合拘留条件,故未采取拘留措施,该情况周某某已知悉(在2016年12月13日执行笔录中有记录)。
2018年10月,我院执行干警赴攀枝花市米易县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牟某某,核查其财产状况,并在米易县法院再次组织双方协商,因协商未果,且牟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我院在米易县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二)财产查控及和解履行情况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屋等财产予以查询,但仅查明被执行人牟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米易河西分理处有43400元存款,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牟某某的存款予以冻结,后到米易县进行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周某某。牟某某名下的两辆车在申请执行前已被注销和出售。
2017年4月11日,经我院多次联系,牟某某与周某某到前锋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确认牟某某已偿还借款315000元。当日牟某某偿还20000元,并约定自2017年4月起每季度偿还不少于50000元。2017年8月2日,周某某电话告知承办法官,牟某某已偿还50000元。
此后牟某某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承办法官对其多次督促。
2018年1月19日,我院干警前往攀枝花市米易县找到牟某某,牟某某表示正在结算工程款,并出示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的合同(总工程造价约10万元),承诺在春节前支付50000元,并于2月8日即他儿子举办婚礼后的第二天到法院处理。之后,牟某某仍未兑现承诺。
2018年6月,我院对查询到王某某银行账户的存款进行扣划,后支付给申请人周某某11000元。
(三)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相关线索办理情况
1.牟某某、王某某环宇世纪城房产情况
经调查,未发现周某某所称被执行人牟某某、王某某在环宇世纪城购买的房产、门市等情况。
2.牟某某投资攀枝花市米易县光伏发电公司股份情况
经调查,所称牟某某入股的公司已于2018年被米易县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关联案件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且根据米易县法院调查,该公司为空壳公司,已无法找到该公司地址。牟某某在攀枝花米易县、广安区等地法院仍有多个案件未执行完毕,均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阶段。
3.牟某某在云南省楚雄市禄丰县承包工程情况
2020年7月,我院执行干警赴禄丰县进行调查核实,因工程未完工无法结算,遂对应收工程款采取冻结措施。2021年1月、5月我院两次委托禄丰县法院进行调查,并于2021年7月初再次派执行干警到楚雄市禄丰县、昆明市官渡区现场核实,查明被执行人牟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以浙江宏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该房地产公司因无钱支付工程款,约定将开发项目中的三栋房产用于抵偿工程款,但该项目做到一半牟某某跑路导致工程停工,因而未进行结算,同时牟某某拖欠了大量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经关联案件查询,相关当事人已向米易县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涉及金额200余万元。
4.牟某某儿子及陈某某线索核查情况
牟某某儿子、陈某某均属案外人。经调查,其所称牟某某儿子名下房产为2015年即诉讼受理前按揭购买。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至牟某某儿子及陈某某的相关线索。
5.贴文中提及的其他线索
申请人之前未向本院提供,且需进一步明细,便于本院核查。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情况
2018年6月,我院对牟某某、王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牟某某、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执行法官变更情况
2018年2月7日,周某某声称要到牟某某儿子的婚礼上要钱,要求法官到婚礼现场,承办法官正参加与广安区法院联合召开涉70余名债权人的会议,请周某某、牟某某按之前约定的2月8日到法院协商。当日上午,周某某到法院大厅吵闹离开后,周某某等人拉着横幅到牟某某儿子举行婚礼的酒店外,与牟某某亲友发生纠纷,公安到现场出警。
2018年2月8日11时,牟某某及其家人与周某某双方到法院协商,牟某某承诺2018年2月15日前归还部分欠款。
承办法官向我院法官权益保护委员会反映周某某对其不信任,并污蔑中伤其有包庇行为。2018年2月8日下午,我院执行局局长约见周某某了解情况,周某某表示未发现承办法官有包庇行为,后离开法院。过程中无引导性提问、无强制性要求,系沟通了解当事人想法、释明案情,且告知其权利及救济途径(在2018年2月8日询问笔录中有记录)。
在与申请人及承办人沟通后,经我院执行局研究,决定将该案调整为颜法官继续办理。2019年初,颜法官因工作轮岗到其他部门,该案调整为执行局副局长李法官负责后续执行。
本通报中提及笔录均有周某某本人签字确认。
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申请执行人的积极配合,接下来,我院将不断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努力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欢迎广大网友对我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不断提升工作成效。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