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叙永县人民政府先“一地卖二主”,再绿化用地冒充工业用地出让,叙永县人民法院枉法判决、虚假诉讼设连环圈套充当保护伞的内容我们已收悉。对你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的“一地卖二主”问题。
经核实,举报人反映的地块为叙永镇银顶村一社的土地,涉及原金叙水泥有限公司(后公司名称注册变更为叙永县南方实力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7月23日,叙永县南方实力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36.9亩,出让年限为35年,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并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308.0158万元。土地证号:一宗为叙国用(2014)第2124号,面积13301平方米约19.9亩;一宗为叙国用(2014)第2125号,面积11302平方米约16.9亩。
2017年5月18日,叙永县南方实力商贸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等原因,为了偿还债务,与原味农品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地面房屋买卖合同》,通过叙永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叙永县南方实力商贸有限公司将临河的一宗土地(土地面积11302平方米,约16.9亩)抵偿债务转让给原味农品公司,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证书号:川(2017)叙永县不动产权第8266号。综上,不存在一地卖二主情况。
二、关于国土局绿化用地以工业用地岀让给原味农品公司问题。
原味农品公司取得该工业用地是2017年7月通过叙永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将叙永县南方实力商贸有限公司临河的一宗土地(叙国用(2014)第2125号,面积11302平方米约16.9亩。)抵偿债务转让给原味农品公司,并按要求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叙永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于2015年1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示。在总体规划修编批准前,该宗地为工业用地,总规修编将该宗地的土地性质规划为绿化用地。
综上,原味农品公司是因债务抵偿通过二级市场取得该土地,并不是政府出让给原味农品公司,且规划修编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调整后的用地性质在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并非必须核实更正登记,原味农品受让后在现状下经营使用土地不受限制,改建、扩建等才需要符合修编后的用地性质。不存在国土局将绿化用地以工业用地岀让给原味农品公司问题。
叙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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