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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剑建溅辣

[群众呼声] 要求绵阳检察院必須依法履职[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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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1 08: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能动履职的生动体现”太生动!特别生动!——只是方向反了!
不知道你们自己的大牙笑掉完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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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2 08: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院说: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不再受理。
它的前提条件是:依法依证据办理的案子!
(你们玩什么“游戏”啊?钻的什么空子啊?这有空子可钻吗?这么多的枉法行为,竞然不予纠正)这也是你们惯用伎俩,通过这种方制造出很多很多的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22-8-5 07: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生动体现了制造冤假错案的本来面目!

 楼主| 发表于 2022-8-8 08: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不答复伪证罪和枉法裁判罪啊?

 楼主| 发表于 2022-8-10 07: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和案件承办人多次向刘某某释法说理”——你们说:看到煤炭是白的,那是因为站的角度不一样!(扯什么犊子弹?)

 楼主| 发表于 2022-8-13 09: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不再受理。
  ——用这种偷梁换柱、偷换概念的小技俩来骗取人民大众阿?你们自己不觉得太可笑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8-13 09: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你们的逻辑:法官根据被告建设银行伪造的证据判案,你院不予抗诉,竞然还在依法办案!——简直会扯蛋!!

 楼主| 发表于 2022-8-15 07: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院答复称:“绵阳市检察院领导和案件承办人多次向刘某某释法说理,同时联系他本人和建设银行绵阳分公司开展和解工作,但最终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既然“依法”不予抗诉,怎么还要组织和解(还说什么党委薪酬委集体道歉、协商解决:有证据哈)岂不是自相矛盾,打你们自己的脸嘛?
——这就是你们:“能动依法履职的具体”体现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8-16 08: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院答复称:“绵阳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和案件承办人多次向刘某某释法说理,同时联系他本人和建设银行绵阳分公司开展和解工作,但最终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既然“依法”不予抗诉,怎么还要组织和解(还说什么党委薪酬委集体道歉、协商解决:有证据哈)岂不是自相矛盾,打你们自己的脸嘛?
——违反十几条<检察法>是怎么“已经做出决定的”???
——这就是你们:“能动依法履职的具体”体现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8-17 10: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8-17 14: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8-22 07: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法: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你们是怎样依法能动履职的呢?
——你们就是这样制造冤假错案的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8-30 09: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法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怎么能根据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不再受理(你们所有枉法行都用这条来掩盖其罪行) ——这就是你们乱作为的惯用“手段”吗?谜湖忽悠人民的方法?

 楼主| 发表于 2022-8-30 09: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9-20 09: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9-20 09: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9-28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会扯蛋吗?

发表于 2022-9-29 08: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9 20: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1-7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用“证据”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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