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9日,武胜县房管所非法行政,决定注销了武胜县人民政府和县建设委员会颁发给吴志平的《第2086号房产证》,吴志平通过起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以第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其注销决定违法。若房管所继续决定注销,当然也属违法行为,不可能产生法律效力。若有“生效的注销决定书”存在,吴志平还敢不停地凭《房产证》提起诉讼吗?人民法院不早就判吴志平败诉了吗?人民法院不敢受理、不敢审判,充分证明:没有生效注销决定的存在!根据原《物权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法有禁止必不为!武胜县房管所即便有“注销决定书”,也永远不可能产生法律效力!且2016年6月29日经查档,《登记薄》上还显示吴志平是房屋所有权人,此证并没有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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