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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唐岭万

实名控告武胜县人民法院非法处置本院法官的合法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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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7-5 00: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chenzhao10 发表于 2022-7-4 23:32
只要你有充足理由,你可以申请注销我家的房产证。你拿 出依据就行。

看来你还是有点懂理懂法,知道说话、做事要讲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22-7-5 00: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7-5 00: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7-5 01: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7-5 01: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郑绍刚这个始作俑者作出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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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7-5 01: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较上面发表的《裁定书》,不难看出很多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22-7-5 01: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凡是对楼主有利的评论就不显示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22-7-5 09: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12月29日,武胜县房管所非法行政,决定注销了武胜县人民政府和县建设委员会颁发给吴志平的《第2086号房产证》,吴志平通过起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以第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其注销决定违法。若房管所继续决定注销,当然也属违法行为,不可能产生法律效力。若有“生效的注销决定书”存在,吴志平还敢不停地凭《房产证》提起诉讼吗?人民法院不早就判吴志平败诉了吗?人民法院不敢受理、不敢审判,充分证明:没有生效注销决定的存在!根据原《物权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法有禁止必不为!武胜县房管所即便有“注销决定书”,也永远不可能产生法律效力!且2016年6月29日经查档,《登记薄》上还显示:吴志平是房屋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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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5 09: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12月29日,武胜县房管所非法行政,决定注销了武胜县人民政府和县建设委员会颁发给吴志平的《第2086号房产证》,吴志平通过起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以第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其注销决定违法。若房管所继续决定注销,当然也属违法行为,不可能产生法律效力。若有“生效的注销决定书”存在,吴志平还敢不停地凭《房产证》提起诉讼吗?人民法院不早就判吴志平败诉了吗?人民法院不敢受理、不敢审判,充分证明:没有生效注销决定的存在!根据原《物权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法有禁止必不为!武胜县房管所即便有“注销决定书”,也永远不可能产生法律效力!且2016年6月29日经查档,《登记薄》上还显示吴志平是房屋所有权人,此证并没有被注销!

 楼主| 发表于 2022-7-5 09: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12月29日,武胜县房管所非法行政,决定注销了武胜县人民政府和县建设委员会颁发给吴志平的《第2086号房产证》,吴志平通过起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以第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其注销决定违法。若房管所继续决定注销,当然也属违法行为,不可能产生法律效力。若有“生效的注销决定书”存在,吴志平还敢不停地凭《房产证》提起诉讼吗?人民法院不早就判吴志平败诉了吗?人民法院不敢受理、不敢审判,充分证明:没有生效注销决定的存在!根据原《物权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法有禁止必不为!武胜县房管所即便有“注销决定书”,也永远不可能产生法律效力!且2016年6月29日经查档,《登记薄》上还显示吴志平是房屋所有权人,此证并没有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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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7-5 09: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7-5 09: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不辞辛苦发表几份《裁定书》的路人!这几份《裁定书》,充分证明:法院办案走过场,程序空转,只裁不判,案结事不了,逼起诉人信访不信法,去通过其他渠道寻找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22-7-5 09: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路人辛苦发表的评论,不能被删!

 楼主| 发表于 2022-7-5 09: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7-5 13: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7-5 18: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社会注重规则,当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伤害,都不能通过正当的途径讨个说法的时候,则说明法治离我们依然还很遥远。

 楼主| 发表于 2022-7-5 22: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7-6 00: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7-6 10: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7-6 19: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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