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6民终1328号辩论意见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安区人民法院(2022)川1602民初2222号判决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没有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违法欺诈上诉人: 第一、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签订的《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经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6民终439号判决为行政协议,同时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于2022年5月11日向上诉人书面回复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签订的《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违法被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依法行政处罚(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区财采〔2022〕23号),因此,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签订的《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不能作为本案的事实认定证据。 第二、2021年1月21日,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合同》与上诉人没有任何民事关系相关内容,上诉人也一直不知道该合同内容,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并且该合同显示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己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每月付医疗废物处置费690元。由黄发枉法裁判的广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2民初8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由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广安区人民法院黄发枉法裁判的(2021)川1602民初8367号民事判决书。因此,广安区人民法院黄发枉法裁判的(2021)川1602民初8367号民事判决书不能作为本案的事实认定证据。 第三、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2021年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的医疗废物处置合同中根本没有黄发广安区人民法院(2022)川1602民初2222号判决书中约定了由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辖区内的基层医疗机构代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相关内容,广安区人民法院民庭法官黄发还可以帮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2021年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的医疗废物处置合同中增加合同内容吗?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把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2021年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的医疗废物处置合同公开出来看看.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上诉人违法欺诈上诉人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综上所述,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置合同违法无效,存在欺诈应予以撤销。请求广安市人民中级法院依法判决,谢谢!
上诉人: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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