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法院已将周敏控制的高县兴盛公司涉嫌拒执案
移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正式受案调查
日前,曾有媒体报道了向辉礼亲密关系女商人周敏作为法人和控制人的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长达6年时间里,一直拒不执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462万本金加利息的偿还义务,并且在6年内疯狂转移公司财产,通过公转私的违法手段一共转移了高达2.3亿元的巨额资金给了周敏的男友,兴盛公司日常管理人李华平以及公司财务人员陈小玲等人。
周敏等人在明知公司有巨额资金和丰厚利润的前提下,大肆转移了2亿多元资金出去,却对仅仅462万本金加利息都一直故意拒不执行,至发稿之时一分钱都未偿还,完全是藐视法律的权威,把庄严的人民法院判决当成一纸空文。
所以,高县兴盛商混公司拒执时间之长、金额之巨、情节之恶劣、行为之明目张胆,在宜宾都是很少见的。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公司法人和控制人周敏以及用私人账户转移巨额资金的李华平和陈小玲都已经涉嫌拒执罪。
日前,在债权人、执行申请人、拒执受害人高县金良建筑公司长达数月的举报控告下,在正直的媒体人士如实报道下,此案已经引起了高县政法委和高县法院的高度重视。7月以来,高县法院一直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此案进行了慎密的调查,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掌握了兴盛公司涉嫌拒执罪的相关线索。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拒执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属于公安机关,7月19日,高县法院执行局正式依法将此案移送给了高县公安局,当日高县公安局便第一时间受理了案件。
高县公安局受理了案件后,深感案情重大复杂,随即组织了精干力量投入了本案的调查。据了解,负责本案的民警是一位屡获上级表彰,在侦办大案要案中屡次建功的刑侦高手,从人员配备也看出公安机关对本案的重视。
7月28日,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主办警官正式通知高县金良建筑公司负责人去询问案情。在整个下午的询问中,主办警官显得思路很清晰,调查方向很准确,看样子此前已经是完全熟悉了案卷,很深入地对本案整个脉络和重要细节以及相关疑点进行了详细询问(因涉及案件秘密,询问内容不作公开)
询问完成后,主办警官表示,接下来会尽快传兴盛公司相关人员过来接受调查,办案机关绝对会不偏不倚地查清真相,依法公正处理此案。
最后,高县金良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受害人,被这长达6年的巨额拒执搞得公司现金断流,员工离散,处于极度困难的境地,现在历经千难万苦,本案终于走到了司法程序的正轨上。他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相信公安机关会依法侦办此案,还企业和百姓一个公道!
附:拒执罪专业解读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
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③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
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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