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还房和过渡费问题,一、核实情况:岳阳镇兴安路219号2幢住宅楼与“星宇上上城”项目位置紧邻,该住宅楼为原四川蓝太阳实业有限公司丁某林于2002年以集资房名义建设并销售给购房户。
2014年,“星宇上上城”项目在进行土方开挖时,丁某林擅自违规挖空兴安路219号2幢住宅楼桩基础,拟利用违法开挖桩基础约200平方米违规空间作为“库房”使用,形成E轴14根桩体外露。根据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星宇上上城基坑开挖及丁某林开挖该房屋桩周土对兴安路219号2幢房屋的结构安全性造成了影响,致使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保障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化解该幢房屋的安全隐患,经县政府同意后,将兴安路219号2幢纳入星宇上上城二期进行开发建设。
二、处理情况:丁某林长期以“违规开挖基础造成基础悬空的200多平米空间为四川蓝太阳公司所有的停车场和兴安路219号小区公共区域为四川蓝太阳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为由,进行无理缠访、投诉,并向安岳县人民法院和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阻止房屋拆迁,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经两级人民法院判决丁某林败诉后,兴安路219号2幢于2018年底才完成拆迁工作。 2019年12月,星宇上上城二期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之后丁某林多次违法阻工,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建设,2020年县司法机关对丁某林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后,项目进入正常施工程序,目前项目工程主体已完工,二次结构完成50%。
关于“目前工程已停工”的问题,我局将督促企业加强资金筹集力度,推进工程建设,并会同县房管局指导项目营销,促进销售,加快资金回笼;同时对企业融资方面,相关部门也正在指导企业和协调农商银行就对项目建设提供支持帮扶。关于“8年过渡费只支付了3年” 的问题,根据项目现销售困难的实际情况,建议业主配合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先完成工程建设,保障还房,再商议过渡费支付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自规局不作为问题:1、2015年8月,安岳县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取得岳209号地块,用途为商住,项目名称为星宇上上城。2015底星宇上上城小区动工修建,在施工期间开挖地下车库时,影响四川省蓝太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太阳实业有限公司)2002年建成的楼房(即兴安路219号2号楼),且因丁某林擅自将该栋楼房的基脚掏空做门市,而造成该栋楼成为危房。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2015年第1次城建定期会研究,议定将兴安路219号二幢居民楼纳入星宇上上城项目用地范围。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岳阳镇人民政府组织协商,由安岳县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完成对兴安路219号2号楼的房屋拆迁。兴安路219号二幢业主与安岳县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房屋拆迁协议》。
2.兴安路219号2号楼的房屋拆迁由星宇上上城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完成。你们与星宇上上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房屋过渡费应由开发企业负责兑现,属民事关系。
3.丁某林以房屋外道路、绿化用地为蓝太阳公司所有、掏空基脚做门市为由向安岳县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补偿,至2018年,双方未能达到最终解决意见。依据当时的《物权法》第73条、现《民法典》第274条,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原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启动了更正登记,将蓝太阳实业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摊后的剩余面积更正登记给全体业主。丁某林不服该决定,2018年9月5日先后向县人民法院、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更正登记,我局积极应诉。经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一审裁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终审判决,驳回丁某林的诉求,维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更正登记。综上所述,不存在县自规局不作为、慢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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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安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资阳市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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