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5行初92号行政裁定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行终1169号行政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行申1973号行政裁定书定性认定“、、、、、、本案中,江志高因其与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的内部人事争议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但未得到妥善处理,该诉请事项实质涉及单位内部人事问题,、、、、、、。”的最新法律事实及法律关系足以推翻
(2015)峨眉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裁定书》、(2015)乐民终字第1273号《民事裁定书》、(2017)川118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2017)川11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枉法裁判。法律事实及法律关系都已改变,如何构成“......。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已构成重复起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内部人事争议案由依法立案提审、指定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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